席涛执行本案裁定完全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虚构事实依据将千万保全财产凭空解封的事实。向一审提起执行异议,执行主审法官沈文怡歪曲法律事实对席涛之四裁定书中捏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是没有双方当事人签约的"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的证据。依据法律[法释(2018)3号]"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有两种表现途径,依据法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二款"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执行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形式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审法官沈文怡熟视无睹,极尽袒护,(2022)川1302执异260号第五页六行"所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成,即以文字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并形成的载体就是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未对席涛裁定的"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签的证据,即"副本附卷或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据。沈文怡法官既然无证据想又用"解释说言论"来替代"证据”的无机之谈,枉法观点来抵毁"申请人从未与被执行人签定任何长期与短期执行和解协议不成立”瞎说。这与申请人求偿债权意愿相违背,也不合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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