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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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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楼上的小李飞_烟(160#)所谓的“另一面之词”是什么,是否又是“《拆迁条例》高于一切国家法律”之类的高论,不妨贴出来让大家见识见识。

 楼主| 发表于 2010-5-1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73条、第94条,第95条、101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共有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并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在拆迁时理应得到赔偿,可是业主的这一合法财产现在却被开发商恃强无偿抢走,某些腐败官员又为虎作伥,肆无忌惮的践踏国家法律,竟然判决不执行《物权法》,妄图用这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把赤裸裸的抢劫犯罪变成“合法”行为,腐败官员践踏国家法律到这种地步,实在是令人忍无可忍!

 楼主| 发表于 2010-5-15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发帖际遇]: tianli09说:赚钱怎么这么难。系统听到了,可怜TA一下,一次性发给了小米椒9个

发表于 2010-5-1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让占大多数的弱势群体,有地方讲理,有办法讲理,能够通过法律方式讲理。只有做到这样,校园血案就是减少、拆迁血案就会减少,社会形势从根本上会获得好转

 楼主| 发表于 2010-5-16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客333朋友说到点子上了,近期接连发生的校园血案表明,腐败不除,国家难安!有权有势的人带头违法、恃强凌弱是灾难的根源,老百姓没有能够讲理的地方,长此下去,恐怖主义也许将不再局限于闹独立的西藏和新疆......

发表于 2010-5-17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二战的时候,一个钉子户不搬,导致军用机场没法建,受到其他居民和媒体的谴责。丘吉尔说:我们和德国人打仗就是为了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了他的家,那我们为什么要打仗?

发表于 2010-5-1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想,为什么八十年代以前没有这么多拆迁上的问题,到底是开发商还是我们自己被钱把眼睛蒙住了???总不能全国各地都是政府部门错了吧??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5-17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两位朋友对拆迁问题的讨论!名字被注册朋友讲的事例说明,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尊重和保护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可是当今不少的拆迁却是不法官商打着“城市建设”的旗号,行强买强卖,抢劫拆迁户合法财产,摄取房地产暴利之实,这是典型的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被终止,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发表于 2010-5-17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们这也是这样啊,什么批文都没有见到,就连开发商都还没有看见,那些当官的就打着灾后重建的幌子要拆除我们的房子了!其实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只是下面执行的人把国家的政策弄变味了而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嘛!没办法,咱老百姓在他们当官的眼里就是刁民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5-18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法官商仗着权势恃强凌弱,老百姓只有团结起来互相支持才有力量,支持弃儿网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0-5-18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想,为什么八十年代以前没有这么多拆迁上的问题,到底是开发商还是我们自己被钱把眼睛蒙住了???总 ...
abcd_wn 发表于 2010-5-17 15:1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abcd_wn朋友的这个谁是谁非问题,我想只要搞清楚是谁在践踏国家法律,谁在维护国家法律,问题就清楚了。就以我家合法私房被开发商强拆,并且被成都市中院判决我们败诉为例:众所周知,强拆民房最起码得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否则即为犯罪,法律法规也是这样规定的,可是成都市中院竟然判决说 开发商未经批准就强拆我家私房是程序正确,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第二,《物权法》第73条、第94条,第95条、第101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共有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并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因此这部分面积在拆迁时理应得到赔偿,可是成都市中院却把下位法《拆迁条例》凌驾于上位法《物权法》之上,不作任何解释,用轻飘飘一句不执行《物权法》,就判决我们全面败诉,枉法判决在这里被诠释得再清楚不过了!
      朋友问“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这就是当今世道,这就是当今的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5-1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在拆迁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最终将战胜邪恶,恶商腐官不可能永远一手遮天!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法官商打着“城市建设”的旗号,行强买强卖,抢劫拆迁户合法财产,摄取房地产暴利之实,是典型的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犯罪行为。



[发帖际遇]: tianli09积极参加玲子组织的户外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16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上倒行逆施、腐败亡国的教训比比皆是,暴力强拆、践踏国法者必须悬崖勒马!

发表于 2010-5-23 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和谐社会,’什么是‘以人为本?’这就叫‘活得有尊严’吗???

发表于 2010-5-23 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在侮辱‘物权法?’公平,公正在那里???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问得深刻,直指拆迁矛盾的核心,不法官商最怕正面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曾在不同的场合,特别是在法庭上很多次提出类似的问题,政府官员和法官们均不回答,判决书上也回避这些问题,只是一句‘原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就判决我们全面败诉,不法官商公开对抗国家法律,违法拆迁、枉法判决已经到了这种地步,这就是当今的“依法”拆迁,这就是当今的世道!!!

发表于 2010-5-24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
往事似流水 发表于 2010-5-24 01:2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难道老百姓就只有被逼上梁山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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