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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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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的呼声,希望那些践踏《宪法》、《物权法》的违法乱纪者悬崖勒马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腐官恶商们自以为勾结在一起就可以为所欲为,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发表于 2010-4-28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自利益要调和才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4-29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说的是公道话,如果任由不法官商肆无忌惮的强买强卖,任意掠夺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国家岂会有光明的未来!

[发帖际遇]: tianli09考上清华大学,获得奖学金小米椒50个.

发表于 2010-4-30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腐败惹的祸。

 楼主| 发表于 2010-4-3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说得对,腐败不除,老百姓的合法权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国家也会处于危险之中。

 楼主| 发表于 2010-4-3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今的世界上,有哪一个文明政府敢于公开宣布不执行《宪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敢于伙同恶商无所顾忌的强买强卖,掠夺老百姓的合法财产?长此下去,国将不国。

 楼主| 发表于 2010-5-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国家,不是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践踏国家法律,判决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就是依“法”治国?!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和容忍暴力强拆就是鼓励拆迁恐怖主义,就是践踏党纪国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一种规则,当规则死去,这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根基也就死去了。

       悬崖勒马!!!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和容忍暴力强拆就是鼓励拆迁恐怖主义,就是践踏党纪国法!

发表于 2010-5-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想好了,还是找个离城市远点的地方修房子免得被这些强扯军还是解放军给强拔了我的房子哦,我都在想这些强拆军说不定哪天他的家人或亲戚也会被他的同类强拆的。还是远离是非地吧,惹不起那就朵噻,如果躲不过那就只有拼了噻。现在对欺压百姓的政府偏袒腐败的政府只有这样了?

发表于 2010-5-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两天美国总统说我们国家言论不自由,我们外交部说我们是自由的呵呵。天知道自由不,呵呵!因言入狱的可能呵呵呵呵,不知道有没有呢?自己知道的》上访的人都是脑壳有问题的,不知道我们的专家都是些啥子玩意儿呢,吃老百姓的,最后胡说八道,人家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人家难道该忍哈,就该被欺负,最近的校园事件我看不是偶然吧。如果有冤可以诉说,如果他能过上好日子,他如果杀人那他就是疯子,当然我不提倡用这种方式,即便要杀就去杀那些胡说八道的专家,那些贪官,那些给我们社会造成不公的人噻。现在的中国就是少了侠气。希望出点不怕牺牲的大侠来铲除邪恶,有些东西是我们伟大的档解决不了的何况现在他们依靠的不是工人和农民了,而是依靠所谓的我们的精英。

发表于 2010-5-8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你最聪明,你们那里几百家人都走了,你自己想想

 楼主| 发表于 2010-5-8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mt558220(141#)请多看两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在的拆迁是开发商、拆迁公司为了自己能够从拆迁中牟取暴利,通常是首先不择手段的让多数被拆迁户被迫接受他们单方面制定的不合理补偿条件(注意,他们是绝不会按照《物权法》的明确规定进行补偿的),然后就以此为理由,污蔑用《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维权的被拆迁户是无理取闹,这是不法官商们进行违法强拆时的惯用说辞,也是他们强买强卖,恃强凌弱时惯用的遮羞布,只是这张遮羞布使用的次数太多也太旧了,早就被网上太多的文章戳的千疮百孔,得另外换一张才可能好用一点!

 楼主| 发表于 2010-5-8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344089340(139#)朋友问得有理:老百姓难道就只能忍受不公正,就该被欺负?惹不起就躲,躲不过再拼是一种无奈,也是对违法暴利拆迁的谴责;君不见被拆迁户对暴力强拆的反抗已经从最初的哀求---到自焚---到用刀抗暴---到开枪抗暴了吗?老百姓不会永远是任人宰割的羔羊,践踏国法、暴力强拆者必须悬崖勒马!

发表于 2010-5-9 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度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5-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的关注,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出了最新司法解释,其中再一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及公共设施等面积是法律规定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成都市中院有什么理由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0-5-9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有钱就随意强拆强占老百姓的合法私房,这是法治社会还是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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