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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3条、第94条,第95条、101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共有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并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在拆迁时理应得到赔偿,可是业主的这一合法财产现在却被开发商恃强无偿抢走,某些腐败官员又为虎作伥,肆无忌惮的践踏国家法律,竟然判决不执行《物权法》,妄图用这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把赤裸裸的抢劫犯罪变成“合法”行为,腐败官员践踏国家法律到这种地步,实在是令人忍无可忍!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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