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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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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道理是明明白白,可是成都市中院某些法官漠视国法,助桀为虐,就是要判决不执行物权法,就是要判决开发商无偿掠夺有理,“什么叫强权践踏国家法律”在这里被诠释得一清二楚!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对本案的枉法判决是典型的以权判案,以钱判案。

[发帖际遇]: tianli09为汶川献爱心,论坛奖励金钱84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玉树地震遇难同胞致以衷心的哀悼!

发表于 2010-4-2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别人都搬了,就你不搬呢?是别人得到的钱比你的多呢还是什么原因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知矢口107楼)


开发商恃强无偿抢走《物权法》第73条、第94条,第95条、第101条明文规定属于我们业主所有,并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这就是我们不同意的原因!至于我们大院的多数业主,也是在坚持了半年多以后,无奈之下才屈服的,还有业主至今都不服。

力强拆,巧取豪夺,这已经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这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这是公平正义的问题,这是国家法律正在受到践踏蹂躏的问题!

发表于 2010-4-2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两位朋友的关注和支持,现在很多拆迁都是不法官商相互勾结,不择手段的强买强卖,谁敢反抗就强拆谁的合法私房,天理昭昭,希望这种强权横行,是非颠倒的日子不要存在太久。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说“理直才能气壮”,可是当今某些不法官商,不仅对抗国家法律,还公然判决在中国的拆迁中不执行早已明令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理不直却杀气腾腾,气壮如牛,实乃我中华法治一大奇观!

发表于 2010-4-23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关注,现在的拆迁是拿着别人的财产去卖钱还要对财产的合法主人喊打喊杀甚至逼死主人......

发表于 2010-4-2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问一下:肯定拆迁的不止你一家,其他的住户是如何解决的?有时要见好就收,有时人要服从大局、随大流,自然心底坦荡,何苦反复折腾,损人不利己。你如果是附近新楼住户,面对残楼破壁该如何想?

发表于 2010-4-24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的。被逼的。

发表于 2010-4-2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可恶老百姓还活不活,支持楼主维权.........

发表于 2010-4-2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面之词,别人的都合法拆,你的就拆不了,什么原因?这种人多了。

发表于 2010-4-25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关注!

     《物权法》第73条、第94条,第95条、101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共有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并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在拆迁时理应得到赔偿,可是业主的这一合法财产现在却被开发商恃强无偿抢走,某些腐败官员又为虎作伥,肆无忌惮的践踏国家法律,竟然判决不执行《物权法》,妄图用这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把赤裸裸的抢劫犯罪变成“合法”行为,腐败官员践踏国家法律到这种地步,实在是令人忍无可忍!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6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猖獗的时代。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说得对,现在很多拆迁都是不法官商相互勾结,不择手段的强买强卖,谁敢反抗就强拆谁的合法私房,天理昭昭,公理何在……

发表于 2010-4-27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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