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190#)大概想说的是“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以开发商或地方政府就可以随意强拆合法民房”,对吧?
不过楼上的却故意遗漏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但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却实实在在的属于房屋的主人,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强拆该土地上的合法私房,否则即为犯罪!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注意:不是为了不法官商的利益),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给予全额补偿后才能开始拆房。
可是,现在的拆迁却是不法官商打着城市建设的旗号,公开对抗国家大法《宪法》和《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对老百姓实行强买强卖,谁不同意就强拆谁的合法住房,其行为与恶霸无异,不法官商的最终目的却是为了摄取房地产的高额利润,楼上的难道不认为这种用暴力强拆合法民房、罪恶的劫贫济富行为既违背良知,又违法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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