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判决
走出法庭的胡代国心绪久久不能平静。 他既高兴又感到忧虑。高兴的是,自己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占了上风,对官司的胜诉充满了信心;忧的是维权路途艰辛,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天上午,胡代国就提笔给安岳县委程书记写了一封信。在这封用漂亮的钢笔字写就的信中,胡代国希望县领导重视这一事件,依法出台新规定,解决在集贸市场范围上的认识问题,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11月4日,他又给县法院院长修书一封,表示出“本人诉讼不放弃,讨个公道要维权”的决心。 此后,胡家父子一直在等待。在等待中,他们度过了漫漫冬季;在等待中,他们终于迎来了胜诉的一天。 2005年3月18日,安岳县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行政判决。拿到这一长达12页的判决书,胡家父子激动不已。 判决书首先叙述了诉讼提起的经过及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发表看法,并引用国家及四川省的一些规定后,指出:“城乡集贸市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镇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划定的、经营国家政策允许放开商品的商品交易场所。2003年12月11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安办发[2003]275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全县集贸市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满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需要,同意已建成的各种专业市场、‘商城’、‘商厦’、‘超市’和各乡镇(含管区)集镇沿街沿路临时市场为我县的集贸市场,临时市场待今后市场网络建设完善后逐步规范。’被告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岳阳工商三所依据‘……各乡镇(含管区)集镇沿街沿路临时市场为我县集贸市场’的规定,认定原告经营场所属集贸市场的依据不充分,向原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350元的行为不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商所的行政行为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第(二)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胡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350元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费1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这段判决书上的文字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它鲜明地表态了审案法官乃至法院的态度,给了胡建和胡代国一个满意的法律意见。 判决后,为全省的稳定,当即媒体没有报道,工商局也未上诉,4月3日判决书生效,胡代国收到工商三所新所长送来的350元市场管理费和400元诉讼费,6月底前,县城工商户陆续收到工商局送还的市场管理费共计约有90万元,上百个镇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管理费都未退,不知这是什么道理????
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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