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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正

吴大飞你乱求整把我们害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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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2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去找老李处理嘛
发表于 2012-5-2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我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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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朋友们关注5页、6页中画了横线上面的文字。
5页:

2004年10月26日市建设局以巴建发(2004)346号文认定:吴大飞于1987年在该处修建二间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1994年至1998年在原房处陆续扩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326.99平方米,......属违法建设。......对吴大飞、许德芬家之房屋全部按合法认可。
6页:
让利全认二被告之房屋为合法财产。

“人民”法院!何等卑劣卑鄙无耻龌龊荒唐!!我家房屋被巴中市建设局认定属违法建设,就应严厉打击!为啥要全部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全认为合法财产?!
我家为啥要接受违法建设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为合法财产的财产?!

发表于 2012-5-2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5-2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真相是什么?谁能告诉我们

发表于 2012-5-2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5-20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6年3月7日给我家下达的非法强拆犯罪公告: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412295859292.jpg


此违法犯罪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定后原第二百二十九条现为第二百二十六条。
发表于 2012-5-2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20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霸奸商嘴脸十分丑恶!!
发表于 2012-5-21 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法院捏造事实栽赃陷害于2004年8月12日、2005年12月5日给我送达的非法强拆执行通知书称,我家该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金钱、债务、利息,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是我家房屋的权利人。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33999273.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33918641.jpg

我家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分何秒何地该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什么钱什么债?强烈要求巴州区法院拿出欠钱欠债的条据来我予以偿还!!

发表于 2012-5-2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5-2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的房屋一处是土改时分得的,一处是1985年经巴中县人民政府批准建修的,两处都在宕梁大街。巴中市建设局于2004年10月26日下达的《巴中市建设局文件》歪曲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称:我家于一九八七年在宕梁东华嘴修建二间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九四年至九八年在原房处陆续扩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326.99平方米,全“属违法建设”。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314251051688.jpg


强烈要求巴中市建设局在宕梁东华嘴找出我家修建的房屋,还我家房产清白!!
发表于 2012-5-2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2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2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8-25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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