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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正

吴大飞你乱求整把我们害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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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老吴不是疯子,放着好日子不过,只知道到处乱吼!!!!
1031214586 发表于 2010-8-7 16:5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衷心感激朋友相信我不是疯子!
          当年红岩居委会、宕梁派出所、江北公安分局、江北管委会、巴州区法院、巴中市建设局等一些人企图将我弄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大肆纷纷向江北管委会张巨强书记汇报:吴大飞神经不正常,患了精神病!江北管委会张巨强书记高度重视,特意叫我到他办公室精心诊断,给出的结论是:吴大飞的神经超高度正常,没有精神病!
发表于 2010-8-7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叼烟狗,你还深入其中吗,你了解别人的痛苦吗?还是那句老话,不了解饿别人的事,少发言,多集德。
1031214586 发表于 2010-8-7 17:3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万分感激朋友有如此良知和正义感!
发表于 2010-8-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人就人道的说人话,不说没人把你当哑巴,是狗就少放狗屁!!!
1031214586 发表于 2010-8-7 17:3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谴责的好!!
发表于 2010-8-7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上关于东方房产的帖子多,自己比较、比较、好、坏就明白了。
1031214586 发表于 2010-8-7 18:0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说得非常好非常对!

[发帖际遇]: 烈火中永生从安德鲁森买月饼寄给老爸,花了小米椒11个.

发表于 2010-8-7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8-7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奶奶的~~找记者随机采访后河了解真相的人嘛~~谁不骂有杂种太黑心嘛~~影响真整个开发

发表于 2010-8-8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內情

发表于 2010-8-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3月24日中午11时许,在我回家距住所约30米处,意想不到、毫无提防,歹徒从我身后劈头盖脑乱棒砍来,惨遭暗杀,之后,歹徒跑回了东方房地产公司。宕梁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用警车把我送到了医院。 ”


都把你暗杀了,你还跑来乱吼啥子??????
发表于 2010-8-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把你暗杀了,你还跑来乱吼啥子??????
巴城百事通 发表于 2010-8-8 10:1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惨遭暗杀,宕梁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用警车把我送到医院被抢救活了。
发表于 2010-8-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咋不弄个外地媒体,随机采访报道呢?闹几年了,一个论坛尽是巴中几坝的旧事。
发表于 2010-8-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0 `+ v/ ?0 a6 t/ [3 D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l' Y* a" ?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发表于 2010-8-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是不是要吴大飞当雷锋、董存瑞那样的人啊,好来成全你这些自私自利的小人哟

发表于 2010-8-8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相信善良的老百姓不会无理取闹,如果是无理取闹相关部门为什么不正面给予解释,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吴大飞斗不过人家在这叙叙冤都不行吗

发表于 2010-8-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0-8-8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追究领导的不作为!

发表于 2010-8-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D:D:D

发表于 2010-8-8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众人上访多少有理至少可能存在沟通问题

  如果涉及群体的事众人未闹个别人闹往往是个别人的问题

  因为勾兑个别人的成本要低得多

  个别人闹往往是要价太高对方不敢再答应

  因为答应了则其他众人要反盘理当与这个别人一致

  此乃我长期观察巴中论坛的体会丨

发表于 2010-8-9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人。

发表于 2010-8-9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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