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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公安分局关于侦办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进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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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提议: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起诉之
  
  对于交通事故,本来是不容易鉴定肇事者是否故意的,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受害人无明显仇家,一般会当作意外处理。但肇事者逃逸行为则是明显的主观意识行为,以此为依据诉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更合乎法理,而且算不得有罪推定,肇事逃逸者有权就交通事故的非故意性为自己辩护,但必须自己举证,否则你为什么逃呢?
  
  客观上,肇事者对受害人的救助方面应有法律明确的责任,或打电话报警或找人救援等,如果肇事者未采取此类措施而离开现场,当定为逃逸。
  
  现行法律仅仅把交通故的责任归于逃逸者是不够的,有的受害人就是因为肇事者逃逸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终成命案。但逃逸者却往往在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下,却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逃逸者的量刑甚至轻于醉酒驾车,这是尤其令人无法容忍的。任何人都无权漠视他人的生命!

发表于 2010-11-5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致死的赔付标准定得太低,造成死亡赔付成本事实上远低于伤者的医疗或后续成本。

这也是部分交通肇事者宁愿二次碾压致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建议在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加大惩处力度,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后者主要针对有二次碾压等情节的犯罪行为)起诉之外,大大提高交通肇事致死的死亡赔付标准,从法律源头遏制交通肇事后二次碾压等恶性行为的发生。

发表于 2010-11-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该肇事者已经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被正式批捕,只是此罪名相对其犯下的滔天罪行来说,真是严重不足。

    其中问题何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即2009年9月11日),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新法既出,明确指出此类案件应该以“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量刑,为何还以“交通肇事罪”这个老法批捕?

    二、交通肇事罪一审在当地区法院,受害方不服的话,二审管辖权在巴中市法院——都在其势力范围内。反观“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一审在巴中市法院,二审管辖权在四川省人民法院——已脱离其势力范围。

    三、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7年,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刑期起点为10年,最高可判死刑。

    所以不难理解其中原因。

   由于恰巧该处天网的关键内容遗失、相关证人纷纷封口,事发当晚第一时间采访过围观群众的当地新闻媒体集体哑口无言......
   即使李仲彬书记得知此事件后批示“快速破案,顶格处理”,无奈下有对策......

   死者家属请求和呼吁所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们站出来协助死者亲人查明真相,严惩凶手。告慰死者,安慰生者。

发表于 2010-11-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看着删帖吧,天涯都出来的帖子这里没了是什么意思?

难道一定要闹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央视媒体介入,闹得全国人民轰轰烈烈参与讨论了,咱们巴中就长脸了?:@

发表于 2010-11-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来了!

发表于 2010-11-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告诉一下,咱们可爱的“康康”这件事的最新情况是啥样的嘛?巴中的公安应该不会这么黑哦。何况还有我们敬爱的彬哥呢!

发表于 2010-11-5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肇事者康太平已经以“交通肇事罪”被正式批捕,只是此罪名相对其犯下的滔天罪行来说,真是严重不足。
    其中问题何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即2009年9月11日),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新法既出,明确指出此类案件应该以“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量刑,为何还以“交通肇事罪”批捕?
   二、交通肇事罪一审在当地区法院,受害方不服的话,二审管辖权在巴中市法院——都在其势力范围内。反观“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一审在巴中市法院,二审管辖权在四川省人民法院——已脱离其势力范围。
   三、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7年,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刑期起点为10年,最高可判死刑。
       所以不难理解其中原因。
      由于巴中人民众所周知的原因,事发地天网的关键内容遗失、相关证人纷纷封口,事发当晚第一时间采访过围观群众的当地新闻媒体集体哑口无言......尽管李仲彬书记上有批示“快速破案,顶格处理”,无奈下有对策,欺上瞒下。

   请求和呼吁所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们站出来协助死者亲人查明真相,严惩凶手。告慰死者,安慰生者。

发表于 2010-11-6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简单的案件都搞不定!那就没有办法了!平时打110后,一两个小时还看不到警察的人影!

发表于 2010-11-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心里有本帐

发表于 2010-11-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杂快判的

说具体点

发表于 2010-11-6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杂快判的

说具体点
无聊的人生 发表于 2010-11-6 11:3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还没宣判,只是在起诉阶段。
    所以需要大家都帮忙把帖子顶起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依法严判,才能防止以后这类事件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

发表于 2010-11-6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害人 害己 害家庭!

发表于 2010-11-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此案查处情况!

    轻判or重判,这是给后面的人树一个榜样!

发表于 2010-11-6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happy猪你的建议拿给法官当宣判结果就是,叫法官回家休息了
发表于 2010-11-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happy 猪,我顶,
发表于 2010-11-6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通过 这次恶情事件,反面教材让巴中长治久安,相信敬爱的彬哥一定会做到的

[发帖际遇]: 警察也有好的每天上招聘会找工作,获得居委会低补小米椒8个.  

发表于 2010-11-6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真的就这么难办

发表于 2010-11-6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真的就这么难办
发表于 2010-11-6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发点新消息,警察正在办案,
发表于 2010-11-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罪犯想要逃脱应有的处罚,也是会大做手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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