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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rwangjing12

关于“康 太 平 案”定性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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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3_42:}重判

发表于 2010-11-2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烂透了,体制烂透了,人心伤透了,人们还抱幻想么??
——————————————社会溃败!
发表于 2010-11-28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压倒了,为了保命,无论如何也得动动,换个地方,避免二次受伤
没有防御 发表于 2010-11-16 02:4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老兄,从最近的11,19重大交通逃逸案环卫工被二次碾压可以看出,你太有高见了,太有先见之明了,佩服呀!
发表于 2010-11-28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还想请教点法律问题,像最近的11,19重大交通逃逸案环卫工第一次被撞倒又再碾过,后来又被第二台车碾过那责任算哪个的呢?

发表于 2010-11-29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严逊


    不要那么激动嘛,定谋杀是那么简单的事?太感情用事了!

发表于 2010-11-30 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界定“醉驾”的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副庭长韩维中在刊物上发表《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点评“醉驾”犯罪的量刑标准,针对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不完善问题,他们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4死1伤,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无期;佛山黎景全“醉驾”撞死两人,两次被判死刑后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5死4伤,一审被判无期。这三起备受国人关注的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从目前的结果看均以无期徒刑收场。对此,高贵君、韩维中指出,行为人“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虽然情节一般都比较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此类犯罪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与蓄意杀人和恶意驾车撞击行人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相比之下,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因此,综合考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死刑。

  孙伟铭、黎景全、张明宝三起案件,肇事者都对受害方做了积极的经济赔偿,那么是否积极的赔偿都能取得“免死牌”?高贵君、韩维中认为,“醉驾”行为人依法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其法定义务,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由于我国《刑法》只是笼统地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明确规定醉酒的人是否根据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犯罪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实践中,大多对“醉驾”犯罪量刑时不能因为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而酌情从轻。

  杜军、陆毅两案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反响,死者家属、法律界人士对上述判决结果褒贬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严惩这种过失驾车行为,但两起“醉驾”案件的判决量刑标准相差甚远。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曹纯钢认为,杜军案判决所引发的社会后果会让开车人又有了侥幸心理:“酒后开车只要出事后踩了刹车停车,报了警,就不会面对特别严重的后果。”

  江苏张亮律师则认为,法院的认定准确。杜军的真实心态是过于自信,后果的恶劣并不能改变其性质。他就是一个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酒后开车撞了人,停车报警后没有逃逸,没有故意的主观心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王钧说,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法院量刑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主观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犯罪过失。醉酒驾驶肇事后只有一次碰撞,立即停止,只能认定其主观上有过失,是一次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认定。如果第一次肇事碰撞后继续驾车,那主观上就是故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一次碰撞的严重后果足以使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然而对此仍漠然视之,不顾行人车辆的安全,仍然继续驾车撞击,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王钧教授说,交通肇事罪的上限是7年,一般法院在审理“醉驾”肇事致人伤亡案件时,都是以顶格判刑。

  一些法学界人士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提高醉驾、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的刑期,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
发表于 2010-11-3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能否对11,19逃逸案从法理上给点分析呢,如11,19案的那个环卫工先遭第一台车撞到碾过去,又被第二台车碾了,责任该咋划分呢?

发表于 2010-12-1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555555555555555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一直觉得你法律知识很丰富,分析问题的条理性也很强。前两天看到公安局又发通报说一环卫工被撞致死 ...
见到不平一声吼 发表于 2010-11-23 22:1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最近太忙了,很少来论坛,不好意思,关于环卫被撞致死的案件进展目前还没有官方的案情通报,所以还不能臆测责任人和责任大小,我会关注事态的发展,届时在给你答复。
发表于 2010-12-1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其实有时觉得在生在巴中太吓人了,法律没得好管用,自从康太平这一跑,咋觉得跑的哪么多哟,前几天又有二个老师驾摩托车被撞,还在抢救,司机又跑了,看来不杀一二个,撞到人,都不得停。
发表于 2010-12-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保命秘籍,鉴于最近巴中频发撞了人就跑的恶性案件,建议没得事不要上街,不得不上街时,最好身披盔甲,万一遭撞了又遇到再次碾压,还可以抵挡一阵。还有就是最好二人以上结件而行,万一遭撞到了,赶紧拉到安全地带。免得再遭碾到。还可以帮到记个车牌号 ,再打个120说不明还捡的到条命哈。
发表于 2010-12-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加大惩处力度,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后者主要针对有二次碾压等情节的犯罪行为)起诉之外,大大提高交通肇事致死的死亡赔付标准,从法律源头遏制交通肇事后二次碾压等恶性行为的发生。

发表于 2010-12-7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0-12-7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们及高院在法理上对“醉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本人不敢班门弄斧!我只想从人性上对醉驾上说点看法。四川闻名的孙伟铭“醉驾”肇事案期间朋友就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定要杀,太轻了不足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另一种则认为“醉驾”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非故意,与蓄意杀人和恶意驾车伤人有所不同。两者都有道理。其实针对死者而言,醉驾还是蓄意杀人,又有什么区别呢?现在我国每年死于酒驾醉驾飙车的远远高于蓄意驾车杀人,按照现在车辆的增长情况,再不严惩这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马路杀手,以后会有更多的轮下冤魂,会有更多的幸福家庭毁于顷刻,其中也包括了肇事者自己的家庭。只要杀一个“醉驾”,肯定是可以起到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但“醉驾”本人肯定会认为他死的冤,如果平时也不是罪大恶极那种人,甚至包括受害者家人都有可能会向政府求情,希望刀下留人。反过来看对于死在轮下的无辜者又冤不冤呢?只是他无法为自己喊冤了。综合来看,一方面在人性上是善良人多,另一方面是目前法律弹性度大不好掌握。杀与不杀,重罪与轻罪,谁也不好说。除非罪犯自己良心发现,自觉愿以死求得“死者”的谅解。以自己的死为代价,威慑更多的后来者。能有这种想法当然是非常崇高的,是舍已救人呀!可以在未来可以很长时间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更算的上是死得其所了。不过这么高尚的人,恐怕很难找到!

发表于 2010-12-9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 :) :) :)
发表于 2010-12-19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年将到,奉劝那些花自己花别个钱喝酒的人,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小心去拘留所陪康太平过年。
发表于 2010-12-2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莫让“酒驾”成为生命的公敌!  
从法律角度来讲,酒驾“杀人”应当得到重判,刑法当中应当明确这点,情节危害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这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前,就有成都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案例,当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事实证明,如不严惩酒驾不足泄伤痛,莫让“酒驾”成为生命的公敌,更应当得到法律的重判。

 如果从社会危害说起,这种危害是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有多少走在黄泉路上是酒驾造成死亡的,这个数字不是估计出来的,酒驾成为了“杀手”,无时不在侵袭着生命,酒驾给一些家庭造成的伤害是难以用语言诉说的,因为这种痛是钻心的痛,是生离死别的悲恨痛,确实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只有确保平安驾驶才会减少这种危害。
 应当说,酒驾是害人害己,只有严厉的整治才是有效的方法,对于酒驾问题再不严惩的话,不杀一警百的话,势必会引起一些人的效仿,更多的激化社会矛盾。
 最后,对那些知法犯法者的醉酒驾驶的人要深刻反思,作为党员,官员你们本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莫让你们无视党纪国法的行为,给党给政府抹黑,只有让这种人作为反面教材加以严惩,才真的能做到向社会交代,向人民交代 。

发表于 2010-12-2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发表于 2010-12-2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有钱,有社会背景,估计进去两三年就出来了
发表于 2010-12-2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党员,官员本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莫让你们无视党纪国法的行为,给党给政府抹黑,只有让这种人作为反面教材加以严惩,真正能做到向社会交代,向人民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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