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认为,财大旧事存在一个责任化分问题.我犯了的从没推卸过,
我没犯的也没认可过,那就该有人来负责.如果以财大上网文件来划分责
任,那前两条我负,但第三条刘诗白同志责无旁贷地就应该负.谁犯那一条
就应依所错误性质,放到组织纪律条列和<<宪法>><<刑法>>两法中去处
理,正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然还要放到其它原则天枰上.
现在的关键不是我负责问题,我17年前就开始负我的责任.但第三条
是刘诗白同志或西财大负的,我凭什么负?何况到今天这步,我想负都负不
起负不了!在此暂不说第三条在这17年中给我及亲属带来的恶劣影响及严
重后果!
那现在请问刘诗白同志或西财大,他们犯的错性质更严重,为什么至
今没负一天一分的责?现在再不依原则追究,我还要犯错而且是大错!
说句有点感情用事的话,如果谁现在站出来跟我签个书面协议,有关
财大旧事,特别是那份文件,今后出现任何事与我无关,他来负责.那我立马
不管这事,一身轻松地生活工作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