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委,对法院错判个案予以监督
(来源:成都市法制办网)
成都市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
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对原企业领导一系列违法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进行过积极抗争,后转而求助法律,但却遭遇了法院判决不公。如果这社会还能执行法律,法院还依法判案,我们的胜算率是100%!
原国企老职工,工龄20-30年。90年代企业减员增效,职工因病休、事假、借调等,事后回厂上班被安排下岗待岗不发给一分生活费,或在职期不办保险等。企业改制安置时,被告知早巳被除名、辞退等,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方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失去了政策规定的改制安置、社保、医保等基本保障。交涉无果经劳动仲裁不受理程序后,依法向某区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企业处理决定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书面送达通知本人的规定,程序不合法。判决书中显示,企业处理决定不合法,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法院却以“仲裁也认为超过了60天申诉时效。”丧失胜诉权,驳回诉讼请求。在审理该4案中,其中一代理审判长在审理的2案中,代理审判长完全成了被告的代言人,根本就连诉讼请求都不审查,却不顾劳动争议规定被告为法定举证方的基本原则,强令原告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庭举证。庭审40分钟却有7个程序违法,(庭审记录中)原告被迫向代理审判长当庭提出质疑。且恶意枉法阻止当事人上诉。(某所审2案,法院承认程序违法,已盖了条章同意再审,但因已上诉无再审权限) 4案上诉后,市中院法官极为草率地书面审,顺势维持原判驳回。法官口头上却认为企业违法,职工应胜诉,认为这种情况较多。我们认为,不是二审法官有问题,是法院有问题。这些判决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及一审违法,违悖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统一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中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该案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错判无疑。
根据劳动部对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引用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被辞退的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中国法院网《案件大全》刊登案例及成都市各法院判例《哈尔滨9名无故被除名职工胜诉》、山东省枣庄法院《工厂不当除名 法院判决无效》、河南省淇县《开除职工未送达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除决定未送达 劳动合同不解除》等口头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案例,证明了法院纠正企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情况。
完全相同案件在成都市新都法院、高新区法院、青白江区法院、双流县法院、金牛区法院判决职工胜诉。 完全相同案件在某些区法院、判决职工败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的尊严、权威性及统一性何在?
依法判案!我们的胜算率是100%!于是, 为此,特请求成都市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委,对一、二审法院错判个案依法予以监督! (请求转交市人大常委、市政法委)
法制办回复: 你的建议我办已经收到.目前我国对审判的个案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备的监督制度,但我们还会根据你们的要求把意见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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