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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康冷雨

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委,对法院错判个案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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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7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帖子沉了
发表于 2005-11-27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帖子沉了

发表于 2005-11-28 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西康冷雨在2005-10-7 3:18:00的发言:
不少的企业领导一系列违法乱纪,总会得到劳动仲裁及判官的有效保护。处于水深火热的下岗职工们在枉.法裁判下遭遇了一个又一个的灾难,前所未有的司法腐.败越演越烈,这社会的权力者违法在没有制约的状态下越来越糟。

这社会的权力者违法在没有制约的状态下越来越糟。

发表于 2005-11-28 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成都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别再努力保护行政机关违法!

----------成都市人事局人事仲裁处打白条违法乱收费高出文件规定标准10余倍,成都市物价局确认了收费违法,多次去查处乱收费中,碍于强权违法处理无果,反说其收费合法。市政府行政复议处不依法受理,拒绝行政复议,被侵害人手持乱收费白条无处申冤。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无依据乱收费。

要求市物价局出示2個人的所谓的“勘验费860元”凭据,指出与单位是辞退争议,何来的勘验现场?请出示勘验记录?同单位4人仲裁收取2400元又有多少勘验费呢?书记员是仲裁处工作人员不存在兼职,凭什么仲裁公务员记录一下个人要私分收入几佰元?该行政仲裁的交通费,以出租汽車收费计算,收取了20个来回的出租汽車费。要求物价局出示仲裁提供的收费凭据复印件,并按省物价、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据实结算,物价局却以保密为由拒绝。物价局在《价格举报复函》中无任何事实根据,却完全错误的违法乱认定收费合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服物价局《价格举报复函》处理结果,依法在60天内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处认为以物价局“回复”了,就是已经作为了。10月19日复议处以 [2005]第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推诿,以要求人事局退费不属本级政府受案范围。以物价局“回复”了,就是已经作为了。我们认为,该“回复”是物价局明显的违法乱作为。没有维护合法权利反而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行政复议法纠正处理。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肯定不具有合法性,是在保护违法。

-------------行政复议处不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七)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就把收费行为纳入了复议制度的监督范围之内。因此,该复议具备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而不应从收到申请时立即拒绝。行政复议处第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错误地引用《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出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申请人提出质疑。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决定不予受理的,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复议机关告知:该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提出质疑后,复议处于2005年10月24日来电话告知同意再受理行政复议。复议处在电话中要求去掉“物价局不作为”三個字,要求以不服物价局处理 “回复”的结果行为重新提交行政复议。再次提交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处于2005年11月8日又以 [2005]第4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方式,以物价局对举报进行了回复,你们以回复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特此告知。

------------复议处的逻辑是:当你用一张100元钞票买了10元钱的東西,商店只找补你了9元钱。复议处认为只要找补你了,无论找补了你多少都是正确的。

----------按申请范围和形式,行政复议处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受理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是在保护违法,是在任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成都市政府行政复议处2次违法拒绝复议,被侵害人手持乱收费白条无处申冤,请别叫我们永远收藏行政机关违法乱收费白条留做永久的纪念。

-----------在内部监督极为悲哀的时候,你们对不受理也给不出一個合法合理的解释。要保护违法行为是你们的权力,但不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类的不合法方式违法拒绝复议。

----------为此,你们认为物价局“回复”了,就是已经作为了,认为物价局处理合法,请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出具维持具体行政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于 2005-11-2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I]迎风观潮[/I]在2005-11-23 18:32:00的发言:[BR]哪里有司法败类对群众的迫害,哪里就有愤怒的反抗!

说得好!!!!!!!

发表于 2005-11-29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内部监督极为悲哀的时候,要保护违法行为是你们的权力,但不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类的不合法方式违法拒绝复议。

----------认为物价局“回复”了,就是已经作为了,认为物价局处理合法,请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出具维持具体行政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于 2005-11-29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大及各位人-大代表来看看....

发表于 2005-11-2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华润蓝剑内退职工在仲裁时也遇到过这类事情,劳动争议仲裁委不由分说就以超过60天时效不遇受理,请求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纠正违法侵权行为,他们又却说没有他们的事,管不到。这就是中国法制的真实面目。

新的劳动法司法解释(2)把60天时效规定进行了详细铨释,较以前的表述更加细致清楚,谅那司法腐败分子不敢肆意枉为,枉法裁判。[em02]

发表于 2005-11-29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级法院在"和谐"........

发表于 2005-11-29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11-3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找一下三,李老栓家的羊丢了几只,是不是被狼给叼跑了

发表于 2005-11-30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才知道什么叫民不聊生!

发表于 2005-12-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持先进性,是不是到了真正需要行动的时候了?
先进性督察组,是不是有了接受考验的机会了?
向人民证明自己的实力,是不是?

发表于 2005-12-1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理都让不讲理的人说了,还去哪里讲理去?

发表于 2005-12-1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12-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5-12-2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客”在什么年代都不缺乏,少的是参与------鲁迅

发表于 2005-12-2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帖子沉了

发表于 2005-12-2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正义的城市是危险之都!

发表于 2005-12-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久拖不决,同样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其危害程度往往不亚于实体裁判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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