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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康冷雨

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委,对法院错判个案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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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宋鱼水,辩法析理 胜败皆服

------法庭,是公正的殿堂。

宋鱼水坚持公正执法,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的部分案件让老百姓蒙冤让政府蒙羞!!!

成都市中级法院拒不倾听群众呼声,根本不体察群众情绪。

成都市中级法院挖空心思封杀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

成都市中级法院就是这样学习的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的吗?????

成都市中级法院就是这样实践的三个代表的吗???

成都市中级法院就是这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吗????

发表于 2005-12-1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睁大眼睛看


发表于 2005-12-1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弱肉强食


发表于 2005-12-1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对法官失去信任,官司打到最后起决定性作用的不再是“理”和“法”,而是“权”和“钱”,诉讼程序除了为法官提供“致富的机会”和权钱交易的平台外,看不出还有什么其他的作用。玩不起就不玩了,轻易别进法院门。

发表于 2005-12-1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承诺2005年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再审的权利,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要即将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承诺至今未履行。请问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问题什么时才能解决????????????????

发表于 2005-12-1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肖扬大法官说的:大力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能够兑现于民。

发表于 2005-12-13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

成都市中级法院兑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力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发表于 2005-12-1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

成都市中级法院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发表于 2005-12-1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是严重严重的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和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不服!!!!!1

发表于 2005-12-13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姓  名: 曾全彬
性  别: 男
发表时间: 2005-9-5 11:17:46
投诉对象: 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琦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晓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琦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晓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控告人:曾全彬,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大南街56号。
联系电话:(028)89284188,84921688。
被控告人:姜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陈晓,金堂县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由: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事实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民事诉讼原则,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但控告人在今年与黄三奎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金堂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陈晓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姜琦,就是故意不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晓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作出枉法裁判的《(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2);控告人上诉后,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姜琦,又故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证明一审法院法官陈晓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的新证据,并且编造“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见附件1,二审判决书第9页第1行)这样的谎言,从而作出故意枉法裁判的《(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
控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官陈晓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法官姜琦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重要新证据的行为,均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裁判行为,粗暴地亵渎和践踏了神圣的法律,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
现将据以控告的事实和理由简述如下: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始终未提交2001年8月27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供申诉人在法庭上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从未将该《租赁合同》原件交申诉人辨认和质证。
控告人在2001年8月27日租赁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堂县赵镇幸福路87号至89号房屋时,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见附件10)。
2002年9月21日,控告人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见附件11),控告人当日即在原告黄三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的原件第2页日期下面写上“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控告人一再向一审法庭陈述:称2001年8月27日的这份《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并一再要求原告黄三奎提交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但原告黄三奎在一审诉讼中,始终没有提交过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从来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这是因为,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上,有对原告黄三奎极为不利的内容,这就是控告人所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
而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的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是经过原告黄三奎刻意变造的。此点仅从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印章的印文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圆形印章和方形印章的印文都是双影。并且,控告人所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文字不见了。
所以,原告黄三奎在一审诉讼中,始终不敢把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以上情况,在一审法院2004年4月26日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见附件6)和2004年6月8日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见附件7)中均有清楚的记载。
二、本案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并且是经过变造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诉讼程序。
本案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陈晓在一审判决中,公开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质证的法定诉讼程序,在原告黄三奎不愿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情况下,违背2004年4月26日《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2004年6月8日《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中记录的法庭审理的真实情况,滥用司法权力,公开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在一审判决书中,将未经控告人在法庭上辨认和质证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违法地描述为:“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且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原告黄三奎提供的2001年8月27日百货公司与曾全彬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见附件2 第6页第19-21行)。
所以,仅从上述事实,就足以证明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陈晓通过利用司法权力搞暗箱操作,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所作的典型的枉法裁判。
三、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证明了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
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控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并且是经过原告黄三奎有意变造的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将一审法院2004年4月26日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2004年6月8日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以证明一审法院公开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见附件5、6、7 )。
在这两份新证据中,只有控告人一再要求原告黄三奎当庭提交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文字记载,没有原告黄三奎提交这份《租赁合同》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任何记载,更没有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这份《租赁合同》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任何文字记载。
在二审诉讼中,控告人提交上述两份新证据供黄三奎质证时,黄三奎质证时只是认为这两份重要证据不是“新证据”,而对于控告人提交这两份新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即在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没有当庭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黄三奎对此没有提出过一个字的反驳意见。
并且在控告人提交这两份新证据供黄三奎质证时,即请黄三奎在这两份新证据中认真查找,找出原告黄三奎提交过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文字记载,但黄三奎始终找不出这些文字记载。
同时,在本案二审诉讼中,黄三奎也同样没有提交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在2004年9月13日的法庭询问时,黄三奎曾经信誓旦旦地保证,在2004年9月20日法庭第2次调查时,一定将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背到二审法庭来,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但是,在2004年9月20日这天,黄三奎并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背到二审法庭来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因为他们知道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就证明了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因为在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的第2页上,有控告人亲笔书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黄三奎是根本不敢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
四、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故意隐瞒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和这些新证据所证明清楚的案件事实,而是故意编造谎言,搞暗箱操作进行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就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明文规定,而故意进行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亵渎和践踏神圣的法律。
在本案的二审诉讼中,控告人在二审法庭的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见附件4),提交了两份既充分和又有力的新证据即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对控告人的上诉主张予以证明。即证明了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没有当庭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二审诉讼中所进行的以上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二审法院2004年9月13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见附件8)和2004年9月20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见附件9)予以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所以,对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依法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无论是否采纳,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二审判决书中予以阐明。
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在二审判决书中,却故意隐瞒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按照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对控告人的上诉主张予以证明的重要事实,对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只字不提,而是在二审判决书中编造出“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见附件1,第9页1-2行)这样的谎言来欺骗控告人,从而故意进行枉法裁判。这是因为控告人所提交的全部新证据,对黄三奎和一审法院搞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陈晓不利,对二审法院搞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姜琦也是同样不利。
当控告人拿着二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找到二审法院的负责本案主审的审判人员姜琦,请他将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中所谓“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找出并指给控告人看时,这位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袍的审判人员却立即显得神色慌张,支支吾吾,且语焉不详。不能在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中找出“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可见,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在二审判决书中故意隐瞒控告人提交新证据的行为同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本案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故意隐瞒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这一重要情况和法庭审理中的真实情况的目的,就是为了搞暗箱操作并故意进行枉法裁判。
二审判决书的内容,实际上是一份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在庄严的国徽下搞“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种暗箱操作过程和枉法裁判的真实写照。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都是在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的主持下明明白白地又走了一次过场。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官陈晓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法官姜琦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重要新证据的行为,均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裁判行为,粗暴地亵渎和践踏了神圣的法律,故意侵犯和变相剥夺了控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处提出控告,请依法调查处理。

此致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控 告 人:曾全彬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1、《(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2、《(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3、 二审法院发给控告人的《(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二审民事案件告之合议庭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复印件1份;
4、二审法院2004年9月13日发给控告人的《(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举证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上诉人曾全彬二审提交新证据目录及详情》复印 件1份;
6、一审法院2004年4月26日《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复印件1份;
7、一审法院2004年6月8日《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复印件1份
8、二审法院2004年9月13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9、二审法院2004年9月20日《笔录》复印件1份;
10、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但未经庭审质证的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1、控告人一审诉讼中提交的2002年9月21日《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2、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发表于 2005-12-1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是对成都市中院的信赖,成都市中院“法官”姜琦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重要新证据搞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05-12-13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扬强调要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
2005年12月13日 10:30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大力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认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2月8日至12日,肖扬到湖南法院检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肖扬指出,各级法院要树立社会主义司法观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树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积极应对司法面临的新形势。

  肖扬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积极推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依法严厉惩罚各种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解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案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肖扬强调,要大力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认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尤其要全面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有理无钱”的贫弱群体“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打赢官司的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编辑:邱观史】

发表于 2005-12-1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调查处理

发表于 2005-12-1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维权到中南海!!!!!!!!!

让这丑事全世界都知道!!!!!!

斗争要继续!!!!!!!!!!!

继续狂顶!!!!!!!!!!!!!!!!

加大宣传力度!!!!!!!!!!!!!!!

发表于 2005-12-1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维权到中南海!!!!!!!!!

让这丑事全世界都知道!!!!!!

斗争要继续!!!!!!!!!!!

发表于 2005-12-1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维权到中南海!!!!!!!!!

让这丑事全世界都知道!!!!!!

斗争要继续!!!!!!!!!!!

[9月15日][原图]青春美人,初尝写真之第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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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


发表于 2005-12-14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功课,顶啊!!

发表于 2005-12-14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报到一下!!!!!
还是没消息,那就继续顶!

!!!!!!!!!!!!!!!!!!!!!

发表于 2005-12-14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恶滔天!!!影响极坏!!!民愤太大!!!大失民心!!!必须毫不留情的处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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