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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酒城风

谁来救救我们这些网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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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4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访川几小时 捷克客人爱上成都希望再来

现在大家看到了"吃人合同"的正版了吧!!!这个是文化局内部有正义的人泄露出来的!!请大家看看.这就是证据!!

发表于 2004-5-2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4-5-2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4-5-2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遗憾,我本来很想帮助各位网吧业主,尽一点新闻工作者的微薄力量。但今天去给领导汇报时,遭到一口回绝。

领导的意思:网吧过去惹了那么多事,网吧业主如今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你还要去替他们鸣怨叫屈,岂不是不顺应大趋势?再说现在又没出什么事,等出了大事,我们再去报道嘛!

无论我如何争辩也无用。

我感到惶惑,新闻媒体到底是舆论的导向和监督,还是舆论的盲从和尾随?!

现在中央强调依法行政,大家可以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尝试诉讼解决。如果泸洲的律师不方便,我可以提供成都律师免费咨询。

[em02]

发表于 2004-5-2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没帖出来。

泸州的管理部门就是想把泸州的网吧全部整死,当然,自己的网吧除外

发表于 2004-5-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到台里向领导汇报,说我想去做泸州网吧这个新闻。结果,领导一口回绝——不能去!!!不管我如何争论辩驳……

领导的理由是:1、事情太简单;2、

发表于 2004-5-2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搬,继续营业!!!!!

发表于 2004-5-2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断就断呀,不缴网费给电信,那也是他们的损失!!!

这样全部网吧统一关门,文化局他们等部门就没有权利来硬搬网吧的电脑进集中点!!

大家全部关门!!!!!全部关门!!!!全部关门!!!!!

发表于 2004-5-2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住, 实在不行我们还可以关门2-3个月,就是不搬,让他们那些合伙人自己滚蛋!!!!

发表于 2004-5-2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大家都不搬,我们和电信有合同,电信无权随意关闭我们的网络!!!电信是商业公司!!!我们有合同的!!!!

电信不是文化局的打手!!!如果侵犯了我们的权利,我们有全状告文化局和电信!!!!

发表于 2004-5-2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妈的, 就是不搬!我看他们几娘母把我们如何?

发表于 2004-5-25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文化局来通知了,5月31日网吧就断网,不准营业了。

绝对真实.

发表于 2004-5-2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局的做法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这个政府有什么权力作这样的规定?
     
     可以按此程序去办,然后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04-5-2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垄断是最大的垄断

看到这里我就想到了“垄断”,这里也是垄断,不过是行政垄断,这是垄断里利润最高,但是也是最低级的垄断。都市场化这多年了,现在还搞这一套,不是有点太可笑了吗??这样背离市场规律的做法,肯定是不能长久的。 对于网吧,如果能吸引一些大的知名企业的介入,开一些上档次的网吧。网吧不应很大,但是环境一定要好。这样,在相同的费用下,老百姓自然会去那些服务好的网吧,这样那些条件差的,自然会被淘汰。另一方面,加强监管。“监”和“管”应该分开,这样使利益分开,互相监督。这样及保证了正常的监管,同时尽可能的保证政府的廉洁。加强监管以后,由于网吧业主,投入了大量资金以及维护本身声誉的原因,必然会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监督。这样从基层上控制了上网者。 不过,要杜绝中小学生上网,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多给他们找一些他们喜欢的、有意身心的事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学生上网的问题

发表于 2004-5-2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又一次从“守夜人”的角色变成了强盗和掠夺者

“因此我们(指文化局)认为,如果2002年5月的文化部通知所作出的规定是成功的,那么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理》中就该有明确的规定。但条例中既没有说可以集中定点经营,也没有说不可以集中定点经营,那么就是对这个问题不置可否。因此,从泸州市的实际情况来看,泸州市文化局认为在泸州有必要实施网吧集中定点经营。”
     荒谬!!!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强制性条款。你泸州文化局又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你的文件又没有报请当地人大审议成为行政法规,你怎么就能够按照上级没有对之“不置可否”,就为自己赋权?!违宪!
     政府,又一次从“守夜人”的角色变成了强盗和掠夺者。

发表于 2004-5-2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清楚了的..你在吓唬泸州网吧业主??//
发表于 2004-5-2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吓唬他们干什么???我想去采访,被领导拦住,还受了批评。我冤不冤呀?

[em02]
发表于 2004-5-2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想提醒他们有些媒体靠不住。走法律程序也是办法之一。

对领导的看法,我也很愤怒,你怎么好人坏人不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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