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本则内容,觉得想麻辣。特别要支持的是新闻记者尤其是楼主。 泸洲市委市政府下属的文化局凭借手中有对属地网吧任意处置的行政执法权利,不是对网吧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指导,使经济热潮能全面发展,反而荒唐的制定出违背众多合法网吧业主意愿的决策、遭到了普遍合法网吧业主的强烈反对, 这背后不能不说那里的一些领导足有利益的驱动引诱和不纯的目的动机。
先看泸洲的这一百多家网都经过初始审查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领到了各种营业许可证件,其中的营业场所已经被核定合法。 从泸州市文化局陈东所说法律或政策上的依据来看,他公然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上没有谈可否就可以大肆去下文件去实施,意思就是法律没有说是坏的就肯定是好的,法律没有说是好的就肯定是坏的,就可以去“强制执行”。这种逻辑却出在泸洲市委市政府下面。 再看陈东所说的“2002年5月文化部有一个通知”(陈东把那时还没有到文化局做借口推作对该文件不熟悉而减轻责任),实际这个通知全名为:“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发布和实施时间都是2002年5月10日。值得注意的是: 一、该“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没有废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该“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多条细则条款其中包括“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条款,至今仍然有好多规定都在实际应用,如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标准、及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控制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在正常执行的情况下,如遇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抵触的地方,应以条例为准执行,这是非常透明的而且也很好区别的。该条款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没有抵触。 为什么市委市政府及下属要天方夜谭,强行做属地绝大多数业主不接受而强烈反对的事?这与经济利益有密切关系,不管业主同意与否,负担再重、死与活都由“阎王爷”单方面说了算。这样做饱了谁饿了谁,这很清楚不由分说,这条经营与分配原则的方式,肯定说不该是政府行为! 同时把“引导”和“强制执行”分不开造成的后果也是一种犯罪。 根据以上情况,泸洲市做强制执行的决策没有依据,决策部门主观盲目决策,使泸洲市本来合法的网吧实质上在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段时间的(真空)黑网吧(行政涉嫌违法),泸洲市委市政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特别是记者问到如果5月31日以后,现有的网吧业主不愿意搬迁到这四个定点场所,市委、市政府将作出什么措施呢?陈东回答得十分干脆,“一律关停,不给予年审。”这更显示出在泸洲市出现了该管的不在状态,不该管的却狂忘执法、横征暴敛,这难道还没有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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