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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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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03船长 发表于 2011-9-14 15: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保持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谢谢您对本主题的高度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猫儿屙屎猫儿weng,你刘玉顺作为四川法院系统的最高长官应该对你下属法院制造的明显错案予以纠正


  正因为你刘玉顺院长没有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所以我们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就象屙出来的一砣屎臭气熏天、永臭不朽!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因为没有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颜面丧尽

发表于 2011-9-15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9-1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刘玉顺作为四川法院系统最高长官,对你下属法院制造的明显错案没有进行纠正就是明显的失职!

 楼主| 发表于 2011-9-1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刘玉顺作为党的高级干部辜负了党对你的培养信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刘玉顺院长没有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四川法院系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刘玉顺作为党的高级干部没有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这是你没有对你个人负责而留下了错案记录为后人诟病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四川省高院真的要昧着良心、丧失良知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坚持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11-9-1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对法律的理解是肤浅的,而且是错误的!理智点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9-17 22:1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对法律的理解是肤浅的,而且是错误的!理智点吧!


  呵呵,那你就说说下面这个法院的判决正确在哪里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一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2/wangtingzhong_141234.jpg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2/wangtingzhong_141577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9-17 22: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对法律的理解是肤浅的,而且是错误的!理智点吧!

  呵呵,那你就说说下面这个法院的判决正确在哪里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一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2/wangtingzhong_141234.jpg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2/wangtingzhong_141577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新华社电(记者李兴文)江西省纪委15日通报说,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江西省委同意决定追究抚州市临川区“5·26”爆炸案16名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人,给予组织处理6人;给予临川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习东森(已免职)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何大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何大新辞去院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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