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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___晓

[群众呼声] 都江堰的牛交警!你给灾区人民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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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头部受伤者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mg3.laibafile.cn/getimgXXX/3/0/photo3/2011/6/23/middle/74165787_53501212_middle.jpg右前轮损坏严重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凯美瑞的司机,当场我都对他说过出来耍开慢点,你车上还有大大小小一车人,对方司机说就是刹不住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原认为都江堰是游客旅游的天堂,没想是也这些少数执法人员的天堂,可以无视公理,放弃权公正,在国家法律的大衣下恣意妄为!滥用人民赋予他的公权!

发表于 2011-6-23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这样的交警到处都有,我曾经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只要对方和到现场的交警有关系,你再有理也会变成无理,不过也有好的交警,我的事就是他的上级部门给处理的,不过这中间的过程够你受的,一般情况下跑现场的交警下了事故处理决定就很难改变的。不过楼主的事情事故责任人很明确了,越级找更高的领导,不为钱,就为出这口气也要让他下课。

 楼主| 发表于 2011-6-2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想问问天下人:车辆损坏严重且有人员受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我方人员当晚离开出事现场撒离的交通费280,拍片290元,和购买消炎药的约400元,加上我滞留在异地三天晚上的住宿费用就超过一千余元,车辆损坏严重,这位大警官无视公平、公正的原则蛮横定下的:所有赔偿费用一千元,让天下人评评是否合理?
  还有他的所作所为的嘴脸是否是在为政府和共产党抹黑!是否是因为我是一个外地人就得到这样的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1-6-25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机关纪检应该查一下

发表于 2011-6-25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名举报,支持个

 楼主| 发表于 2011-6-25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护栏撞坏!!!第五条:“我随后向他所在的交警大队反应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这是简易程序,这位徐警官放车是合法的!我也向其提出,这伤者还未出院,这车辆你们想扣就扣,想放就放?是否是滥用公权?”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都江堰交警队,这个是根本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我要上告!!

发表于 2011-7-1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哦,还没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8-29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1-8-29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四川省省长信箱回复的几点质疑:首先感谢省长信箱对我反映事件的回复!
  个人观点:都江堰公安局向省长信箱的答复,估计也是都江堰交警中队向市公安局编造的谎言,再答复省长信箱。
  现我就公安局回复中的漏洞向省长信箱和天下网民提出质疑:
  一、你们在回复此事件中,仅凭交警队警察一方的答复就认定此次事件的受害或受损方“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是否太草率且不负责任?
  
  附:都江堰公安局的回复(原文)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局交警部门调查,信访反映情况不实。 2011年6月19日16时50分,我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徐伟接指挥中心指令,称成灌高速公路都江堰市至成都方向崇义镇出口发生两车追尾事故,两轿车和10余人滞留高速公路,无人员伤亡。接指令后徐伟立刻联系报警人并告知:一是立即在来车方向50米设三角牌;二是全部人员退到高速公路以外等待交警到现场。同时徐伟对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车辆状况进行了简单询问,在得知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不能移动后随即赶赴现场,同时联系拖车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事故处理民警徐伟首先配合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在现场设置了障碍带,然后询问双方是否有人员受伤,在得到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回答后,鉴于该事故现场位于高速公路上,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阀》第70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对该事故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因此徐伟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对双方驾驶人证件进行了检查,对事故成因及伤亡情况进行了询问。经过调查事故是川A41B28驾驶员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的,为此事故民警现场作出责任认定,由川A41B28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也无异议,并通知双方于6月20日到交警大队领取《责任认定书》。随后徐伟在确保拖车和现场人员安全离开现场后事故民警也离开。由于事故处理民警徐伟21日参加一级警卫任务、22日调查重大交通事故案情,因此于6月23日对此事故进行了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徐伟制作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同时拿出一张纸对责任方(川A41B28驾驶员)需承担的事项及金额进行统计,这是川L73223路宝驾驶员拿出一张写有“住宿费、租车费、汽油费、误工费等10余项,共1600元左右”的纸条给徐伟看,要求徐伟按照此纸张制作调解书,徐伟对此作了详细解释:按照规定事故民警调解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无法确定也无法调解,若间接损失确实存在,建议双方协商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川L73223路宝驾驶员见民警不按他的纸条进行调解,情绪激动,认为交警不公正。此时徐伟认为已不宜进行调解,让双方再进一步协商间接损失,同时把用于写算的纸张销毁,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阀》第72条规定,通知双方取车,这时川L73223路宝驾驶员更加激动,吵闹一阵便离开交警大队。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未对现场进行勘察到达现场后,事故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对双方当事人证、照进行了检查,对事故成因及伤亡情况进行了询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此事故可以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2、扣留机动车到达现场前,事故民警对报警人进行了询问,报警人说车辆因事故损坏,不能自行移动。此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必须快速撤离现场,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3、未现场处理现场在高速公路,双方事故车辆留在现场的人员较多,多留一分钟便多一分危险。现场询问得知,有人可能受伤,建议先到医院检查后再来处理,于是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双方对责任无异议。 4、调解不公正按规定,事故民警已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成因及责任也无异议。交警只对事故直接损失进行调解,“路宝”车主要求调解“租车费、加油费、住宿费”等间接损失,无法确定间接损失,也无法调解。告诉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撕毁“裁决书” 事故民警没有出具任何“裁决书”,当时对此事故进行调解时事故处理民警在整理草稿,调解不成功后该民警把草稿当场销毁。 6、放车事故现场在高速公路快车道,事故车辆损坏严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阀》第72条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将其清障拖离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取车。6月22日得知当事人还未取走事故车后又一次叫他们取车取定损。 因此,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都江堰市公安局 2011年7月19日 "
  
  
  2011年8月1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8-2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都江堰公安局回复提出的质疑:
  一、“由于事故处理民警徐伟21日参加一级警卫任务、22日调查重大交通事故案情,因此于6月23日对此事故进行了处理”。
  6月22日徐警官休假的消息是事故处理中队告诉我们的,因为我们到事故中队不容易,徐警官电话打不通,问了几个在场的警察,他们都说徐警官今天休假。难道都江堰交警习惯说假话?出事故现场说成是休假?出事故现场的警察在处理事故的时候关掉联系电话?这是交警队的特殊规定?
  二、“3、未现场处理现场在高速公路,双方事故车辆留在现场的人员较多,多留一分钟便多一分危险。现场询问得知,有人可能受伤,建议先到医院检查后再来处理,于是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双方对责任无异议。”
  徐警官亲眼目睹了伤者头部撞出大包,怎么说是“有人可能受伤”?难道一定要伤肢断腿、鲜血淋漓才叫有人受伤?徐警官确实建议到医院检查后再来处理,并且还说让我们双方当事人协调后再到交警队解决!我到了交警队,却是怎么解决的呢?
  三、4、调解不公正按规定,事故民警已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成因及责任也无异议。交警只对事故直接损失进行调解,“路宝”车主要求调解“租车费、加油费、住宿费”等间接损失,无法确定间接损失,也无法调解。告诉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和对方司机在6月22日没找到徐警官的情况下就在交警队口头达成了协议,谁说让徐警官调解“租车费、加油费、住宿费”等间接损失?关键是徐警官横插一脚——当时写好处理结果就把双方的驾行证明退了,要双方签字!我提出:这样的话,对方司机就不好找了,这些赔偿费用怎么处理?徐警官问“啥子费用?”我就把发生的费用单子给他,(“这是川L73223路宝驾驶员拿出一张写有“住宿费、租车费、汽油费、误工费等10余项,共1600元左右”的纸条给徐伟看,”)这才是我拿出单子给这位交警看的原因,他居然说这个不合法那个不合法,只报伤者拍片的290元和医药费!我提出:1、伤者到崇义卫生院去检查时因为天已黑拍不到片,去成都又不熟悉,赶回乐山的交通费打的士的费用180元,他居然说出:“成都公交一元钱”,成都到乐山只报公交车四十元,天啊!伤者回到乐山已是晚上十一点半后,那来的公交车?2、我提出在崇义滞留住宿的三晚费用怎么办?这位牛气十足的警官又当下结论:这个不合法,不能报!我争议了几句,他说出“对方司机摊到我了!请问:对方肇事,周三才在交警队找到出现场的徐警官,因解决问题我滞留异地,要求报销正常费用是对方肇事造成,怎么说是对方司机摊到我了?还是外地人该被都江堰警察欺负?3、因此次车祸,我往返都江堰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用等,这位徐警官也说不合法,我对他说处理问题不仅要合法,还要合情合理,他竟然说:这些医药费和车辆受损的折价费用全部只有一千元。我说不可能!你这样处理不公正,不我签字!没想到,这位牛气的徐警官一把撕掉写好的栽决书!
  四、5、撕毁“裁决书” 事故民警没有出具任何“裁决书”,当时对此事故进行调解时事故处理民警在整理草稿,调解不成功后该民警把草稿当场销毁。
  撒谎!仅此一点,足以说明交警队在说谎!请问天下有没有交警在处理事故中让当事人双方在草稿纸上签名的?
  五、6、放车事故现场在高速公路快车道,事故车辆损坏严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阀》第72条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将其清障拖离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取车。6月22日得知当事人还未取走事故车后又一次叫他们取车取定损。
  这位都江堰交警明知有伤者,并且不问伤者是否好转的情况下公然态度很嚣张地通知放车!我提出就这样放车,对方司机都不好找人,你放车我到什么地方找他?伤者未愈,对方司机一分钱医药费未垫付,不能放车,你放了车负不起责,没想到这位牛交警察再说出:不管什么,他负全责!
  你们回答的“6月22日得知当事人还未取走事故车后又一次叫他们取车取定损”肇事人被徐警官放走了,你们是怎么通知我的?电话记录可以查!这些都可以编造?怎么回复我所说的不属实?
  六、7、“通知双方取车,这时川L73223路宝驾驶员更加激动,吵闹一阵便离开交警大队”
  当时的情况是“我随后向他所在的交警大队反应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这是简易程序,这位徐警官放车是合法的!我也向其提出,这伤者还未出院,这车辆你们想扣就扣,想放就放?是否是滥用公权?你们的办公场地墙壁上有几句金灿灿的大字,其中就有一句是要热情周到服务什么的!我不求你办事热情周到,只求你能公正一点!当事人不签字,你一把把它撕了是什么态度?你先要求我们自己先协商量好了再来处理,我们双方当事协商好后你却蛮横表态,所有费用只赔一千,这一千元是否又有什么依据?是否违返了你们处理事故的原则?你们违反简易程序原则随意放车,总有部门会管的!
  这些你们也可以到都江堰交警大队办公室调查是否属实,请问如果不是徐警官嚣张、蛮横、过份,作为一个需要处理问题的外地人会情绪激动吗?
  七、当时,该交警队的领导接见了我时,在了解情况后,对我说能不能在和对方司坐下来就我们先达成的协议再协商量一下,我回答可以,我在这儿为这事滞留了三天了,换洗衣服也没有,和讨口子差不多了,我也想早一点解决问题,早回家,领导随即找到这位交警让他打电话给对方司机,对方司机回话却是就按徐大警官定的赔偿!这是为什么?
  八、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这就是你们所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车的底盘都撞变形了,右前轮完全损坏无法行驶,驾乘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要求对方承担不过份吧?并且这三千元车辆折价损失也是对方司机自己认可亲口说出来的,到了都江堰交警队就成了这样的结局,你情绪会不激动?
  我只要求得到公正处理:伤者拍片290元,晚上回乐山交通费280元,医费390元,我在都江堰住宿三晚上180元,来回乐山都江堰处理车祸交通费140元,这位徐警官所说的所有损失1000元,让天下人来说合不合理?该不该插手当事人双方的协议?
  看到都江堰公安局这样的回复,想想报社当时为什么不来采访的原因了,现在是信息高速发达的社会,相信都江堰本地的报社不敢报,总有网络可以发,都江堰的网删了,我可以到别的网上发,国内网上删了,总有说话的地方!!

发表于 2011-8-29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我们要合理地利用我们自已手中的权利来保护自已.
   其实我们每时每刻都生活在权利之中!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第44楼 的 alextianming:
在中国想维权不容易!为什么中国人都喜欢包青天,因为生活中只能梦象有这样的人来主持公道,本来一件小事,因为不公造成的,现在却引来都江堰公安局为这位不公正的交警撑腰,用漏洞百出的答复省长信箱,从中不难看出为什么这位交警太度如此的嚣张,因为有这样的机关有这样的领导层护短,所以细想这件的结果也就想得通了。

发表于 2011-8-3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很显然认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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