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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___晓

[群众呼声] 都江堰的牛交警!你给灾区人民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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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朋友,请问这种情况到什么地方去告?怎么告?谢谢

发表于 2011-10-7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看看了解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坑人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两次向省长信箱反映问题,而都江堰公安局两次向省长信箱回复都避重就轻,偷梁换柱的回答,特别是他们的第二篇省长信箱回复中提到“后我局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书,双方未提出异议。”既然未提出异议,未何受害方拒绝签字?你局的第一篇回复中是如下写的“经过调查事故是川A41B28驾驶员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的,(路宝车在被撞击向护栏后反弹被横推六七十米远距离,肇事车辆才停下来,底盘变形右前轮完全损坏无法开动的现场,明明就是后车超速行驶无法刹车强行撞击前车为何这样轻淡描写,包庇川A本地车)为此事故民警现场作出责任认定,由川A41B28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也无异议,”这个无异议是绝对的,想来天下人看到这个事故的经过,也会无议异,但你们第二篇回复中很巧妙的写成了对你下发的《交通事故责任任认定书》无异议!!让天下人看看,这场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你局下发的认定书上,连伤者的直接费也未写明,高速护栏损失,车辆施救费用都省了,难到这些费用也要双方协商赔偿?其二,该交警休不休假对本案无关紧要,为何你局要着重强调说明?他在这场事故处理中起的不公正为何不说?交警有何权利指定受害方接受极不公正的赔偿损失费用?本次事故适不适用简易程序?为何在伤者未好转的同时不管不问慌忙把对方车辆放行?当事人拒绝签字就如此粗暴的态度对待?“事故处理民警拟了份写算草稿”请问:一切损失费用都未出来,该警察拿什么来写算?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就这样,四川有没有“薄书记”

发表于 2011-10-1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都江堰公安局的两封省长信箱回复,真的无语,水平倒是越来越高,不好好处理问题,反而使劲扎腾,一切回复都是为开脱下属包庇下属,用“法律”的语言对这场事故的实质性问题避而不谈,我也向其提出了1、这场事故能否适用简易程序;2、该交警是否有权指定无责任方接受肇事方1000元的极不合理的赔偿损失;这其中是否存在有不为人知的原因?3、就算都江堰交警有权使用简易程序,在当事人拒绝签字,矛盾激化的时候有权利当着来办事的群众如此嚣张的当面撕毁认定书(或他们一再刻意强调的草稿)?
等这第三封回复出来,我又把它发上来,都江堰不讲理,天下人总有讲理的!!

发表于 2011-10-16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交警乱作为,都江堰公安局包庇,居然没有部门管。稀奇
发表于 2011-10-1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的职责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对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的必尽职责,对事故赔偿的调解却并不是交警的必尽之责。事故赔偿调解达不成协议,当事方可以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另外,LZ回乐山不应该打的,应该包飞机,然后找责任方报销。

发表于 2011-10-17 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没什么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长回复.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个交警乱作为,插手造成的,晚上回乐山,坐得到公交车吗?不会让伤者走路回去吧?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半夜才回到乐山,不合理吗,就算不合理才比公交车多一百四十元钱,我也表过态,我给伤者出了这部分!
不知道都江堰公安的心态是什么样的?为什么喜欢避重就轻,找这些细枝末节着重描写?


合情合理合法才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肉刀削面三两 的帖子

要是这个交警按警察的职责公正点处理就没这场事了,换成你是这场车祸的受害方,这个交警这样的态度对你,并指定你只有一千元的赔偿,你会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有因果报应的,你遇上了就知道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江堰公安党风廉政,行风监督,整治庸懒散等等,都是走过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来看看这封回复:大家也可以从头看看这件事,谁有理谁无理让天下人评!!!!
    您好:你所反映交通事故的信访件已收悉,接到该信访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复核工作,现将调查结果回复于后:一、事故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问题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的,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要等到保险公司定损后才能进行事故类型划分,事故处理民警当时在现场是在询问双方是否有人员受伤,在得到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回答后,鉴于该事故现场位于高速公路上,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对该事故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二、放行车辆的问题因事故现场在高速公路快车道,其车辆损坏严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事故民警将其清障拖离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取车,6月22日得知当事人还未取走事故车后,又一次当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取车定损,并没有“慌忙放行对方车辆”。三、损失调解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的。该事故调解时,事故民警依法作如下调解:①双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承担;②损失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事故损失确定后当日结清,涉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事故处理民警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费用调解,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无权调解。四、在此次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的。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2011年10月24日  

这个交警真的是按你们所说的这样处理事故的吗?;“②损失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事故损失确定后当日结清,涉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事故处理民警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费用调解,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无权调解。”你们怎么对他插手当事人已协商好的事避而不谈?调解事故能这样指定受害方接受一千元的损失?我只问你们,如果如果伤者病情加重,这只是如果,这些后续费用由谁负责(幸好伤者伤得不重,但确实存在一个一百多的药费)?你们处理事故总不能让受害方车被撞坏了还要自已负担这些直接费用回到家乡吧?难道动车出事网上流行的一句话“大娘说:政府没让你们赔动车就不错了”是在你们都江堰确有其事?就算这个民警有理有权在当事人拒不签字他可以这样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你们都江堰交警要继续这样处理这场事故?我也无话可说,你们要怎么处理事故怎么维护你的下属,我们老百姓无权说话,但要处理好三,车子已按保险公司定损修好了,我打过两次电话找对方肇事司机,对方司机居然说出,你去找法院,我们经保险公司询问,回答说这些费用,对方不赔可以报警!!我打过两次电话找都江堰交警,第一个交警说:你不是要找法院吗?我提出这是直接费用怎么找法院?无果!几天后打电话找第二个交警,这个交警回答,这些费用肇事方必须出的,他打电话找对方,不过回话说是对方司机有情绪,让我再给对方司机说说!     天!对方司机有情绪?我们的车在都江堰被他撞来稀烂,人也受了伤,所有的钱都是自己垫付着,四个多月了影咯了生活和工作,你们都交堰交警怎么不问问我们有没有情绪??请不要回答我们对方司机的爸爸叫李刚!
你们三次不解决问题这样回答省长信箱,我也不会再麻烦他们,都有江堰不讲理,让天下人来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问天下人,你们那里的车祸,这些直接费用也要找法院起诉才要得回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刚发的一段话不要删除,我没说什么反动话,都是事实,让天下人评理而已

发表于 2011-10-25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故处理中的关健问题在于都江堰公安局竭力回避的几个关键点:一本次事故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关健词:或者和情形之一!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这场车祸:有人伤,有财产损失,撞击公共设施(单是赔偿高速公路护栏损失费用就达3800元),在处理事故中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未定损确定和伤者未出院的情况下你们都江堰交警队有何理由使用简易程序?

明显的行政违规,没关系啊,天下不只你都江堰有公安有交警,天下交警多着了,还有成都交警总队、省总队,国家总队(部队)?他们都有法制人员!也让天下人评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放行车辆的问题因事故现场在高速公路快车道,其车辆损坏严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事故民警将其清障拖离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取车,6月22日得知当事人还未取走事故车后,又一次当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取车定损,并没有“慌忙放行对方车辆”。
  
  你们的回复可不可能?这不是一起小擦挂,有这么容易就把车放了?“事故民警将其清障拖离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取车,”这句话在现场我是没听到过,致于他有没有小声的对肇事司机说过,我就不知道了!!现场还有这么多人员,也有高速路政的执法人员,他们正眼巴巴的看着让我们去赔护栏钱!车子轻易取走了,路政到什么地方去找人赔偿?现场这位交警只说过你们协商好了来交警队解决!
  而6月22日当天的事实是“我不签字后他一把就把写好的栽决书(都江堰公安局认定的“写算”草稿,什么费用金额都没有他也需要写算?)撕了!!,我看到这样的场面,就走出了办公室,他却马上叫从通知我进去,我回去后,他态度很嚣张的说我通知你们放车!,我提出就这样对方司机都不好找人,你放车我到什么地方找他?还有伤者在医院,对方司机医药费用一分钱也未垫付就不能放车,你放了车负不起责,没想到这位牛交警察再说出:不管什么,他负全责!”
   以上事实谁说谎谁遭报应! 让天下人来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损失调解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的。该事故调解时,事故民警依法作如下调解:①双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承担;②损失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事故损失确定后当日结清,涉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事故处理民警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费用调解,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无权调解。
  
  你们是人民公安,这样黑白颠倒的话也敢向省长信箱回复??
  明明是我们协商好了,这位交警横插一手乱作为激化矛盾,什么这个不合法,那个不合法,我找对方赔偿的都有法律依据的,就算这位爸爸是李刚的司机你们要维护他也不可能在调解现场当面对受害方说提出的要求这个不合法,那个不合法,你们这样做难道不是明显在给这位司机撑腰?就是因为我是一个外地人?
  天下搞调解工作的人多得很,让他们看看有没有这样不公正的做调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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