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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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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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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琪兄已于12月31日被禁止发言,现在只能登录观看帖子。现将禁言短消息转于下面:

  你已被 二长田 禁止发言,期限:7天(0:代表永久禁言),禁言理由:不适合公开发


  解读此短消息:
  1.此属7天短时间禁言;
  2.此不属于违反了论坛规定,只是属于“不适合公开发”而已.

发表于 2012-1-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二长田的所作所为符合一个版主应有的素质和职责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近强调,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难度加大,承担的任务加重,进京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突出,涉诉信访形势敏感复杂。各级法院要在端正理念上狠下工夫,准确把握“司法人民性”的内涵,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克服厌战情绪。为此,需要着重抓实“四项治理”。

一要抓规则治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进行治理,这是处理涉诉信访的基本准绳。”

  江必新指出,法治是规则之治,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案件经过审查处理依法得到纠正瑕疵得到清除;对可以“治愈”“补救”的案件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矫正”;对确无瑕疵的案件,要维护判决效力和司法权威,避免乱开口子,以免形成不良社会导向。

发表于 2012-1-2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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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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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在于审理过程是否拖沓,在于诉讼成本是否节省,在于说理释法是否明晰,在于审判行为是否规范,在于工作作风是否优良,在于审理程序是否正当,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广大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素质、高超的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审判行为的规范化、审判质量的优良化、审判程序的正当化、诉讼成本的低廉化、说理释法的明晰化以及权益实现的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2-1-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要抓综合治理

  江必新指出,要调动和借助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涉诉信访矛盾的化解。尤其是,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正确对待涉诉信访问题,形成对闹访、缠访现象持理性批判态度的外部环境。做到综合治理“两手抓”:一手抓纠错,一手抓治理;一手抓积案,一手抓源头;一手抓问题解决,一手抓心理疏导;一手抓化解,一手抓终结;一手抓内部规范,一手抓外部改善;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一手抓措施创新。对属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难,要以民生为重,协调资源,依规则进行司法救助。

发表于 2012-1-4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发表于 2012-1-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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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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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曾氏进口汽贸 发表于 2012-1-4 20: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帮顶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我已就房屋拆迁案的相关情况向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相关领导作了举报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就是我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举报房屋拆迁案的部份内容。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


  您好!

  我叫王廷中,是有关房屋拆迁和房屋确权两个民事案子的三个当事人之一。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老党员,现在向您反映问题这绝不是我们越级的问题,而是我们于2011年7月份曾两次向四川省纪委反映相关情况并收到14qn63S4xXp10QrR、sAv1537n4G5eX4K2这样两个查询号码,经多次查询,其查询结果均是“您好,您的举报已收到,请耐心等待”!由于我们半年没有得到答复,故现实的情况迫使我们不得不这样做!

  尊敬的贺书记,为了使我们反映的问题清楚明白,这封举报信就只反映房屋拆迁案的问题,房屋确权案的问题单独反映。为了显示我向您反映问题的真实程度,下面引用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书原文进行重点剖析。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而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从上面判决书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项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首先,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后的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显然不能!!!

  让时光倒流,本案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竟对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法院判决这个证据予以了采用!这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尊敬的贺书记,下面我将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实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最高法院规定这无需举证证明的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这才是不可变更的,而本案法院判决却让时光倒流、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作为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违背了这样的自然规律。

  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
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尊敬的贺书记,上面揭发的是法院枉法采用七中育才学校证据的情形;下面再揭发法院对我方提供的法定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的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因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该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均引用原文).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这两个案子的所有法官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于是又一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纪录诞生了,那就是:一个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界的奇迹!!!

  尊敬的贺书记,以上我们揭发的是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枉法裁判的部份具体事实,我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发表的《江必新: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一帖中,公开对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在《道德法庭》上进行了十二个问题的开庭审判,其审判的事实丢尽了中国法官的脸面!现提供信息于此,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能逐一对此进行核实!

  详http://www.mala.cn/thread-3366571-1-1.html 第60至80楼

  ……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贺书记,为了使我们反映的问题清楚明白,这封举报信就只反映房屋拆迁案的问题房屋确权案的问题单独反映。为了显示我向您反映问题的真实程度,下面引用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书原文进行重点剖析

发表于 2012-1-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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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1-1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而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1-10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面判决书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项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发表于 2012-1-1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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