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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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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发表于 2012-1-13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的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显然不能!!!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的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显然不能!!!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蹲在厕所里,想着500万……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贺书记,下面我将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实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最高法院规定这无需举证证明的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这才是不可变更的,而本案法院判决却让时光倒流、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作为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违背了这样的自然规律。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发表于 2012-1-1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贺书记,上面揭发的是法院枉法采用七中育才学校证据的情形;下面再揭发法院对我方提供的法定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而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发表于 2012-1-1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2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贺书记,上面揭发的是法院枉法采用七中育才学校证据的情形;下面再揭发法院对我方提供的法定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发表于 2012-1-20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辞旧迎新之际,感谢群众呼声栏目给我们提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一个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的新闻媒体,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能如实记录每一个案例,并且分门别类的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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