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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吥祗菿、

[群众呼声] 乐山房管干部子女转租国有公房从中获利(相关公司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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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汇通公司:你们对群众民意草草敷衍,对省市部门应付过关。你们认真调查过吗?此房是赵姓“远房孙子”家人住,不是转租?一个开宾馆,在乐山成都有多处私房的老板是弱势群体?汇通公司:作为乐山公租房管理部门,你们不作为,不称职------
强烈请求乐山市政府,规建局等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知情人可以提供线索。
汇通公司自己查自己,是查不清的。是会袒护包庇的,会捂住盖子的------
发表于 2011-12-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热心的网民朋友和全社会的朋友们:从四川乐山汇通公司经理袁俊回复关于乐山房管干部子女转租转卖国有公租房情况和四川华西都市报记者报料看,“余兰”的兄弟写给四川省长信箱和相关部门的公开信都是用的实名制,可见是君子所为,是经得起检验和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监督调查的。但从网上报料至今,已经快一个月了,兄弟的姐姐连向社会公布实名的勇气都没有,不是匿名就是代表老年大学或冒充他人,就连租了“余兰”乐山人民南路的房子的人,“余兰”都撒谎说是自己继父的“远房亲戚小赵”,“余兰”你敢像你兄弟那样把自己和租你公房人的真实姓名及身份向媒体公开吗?你不敢吧?因为你所有的行为都是见不得阳光的!事实上据我们调查了解这个“余兰”就是现实生活中四处自称原任乐山建委计财科科长、宜宾安达公司经理、宜宾红旗宾馆老板、成都乐山宜宾房地产转手买卖出租的中间商、成都火车北站某小吃店店长、江西鸭鸭集团羽绒服品牌代理商、“军队专供酒”制造并在四川宜宾、乐山面向社会销售的代理商。各位有兴趣的话,真诚的欢迎你们到乐山来考察,特别是军队的首长和同志们,你们都可以到乐山来考察一下,顺便品尝一下你们“军队的专供酒”好不好喝,看看你们军队的“专供酒”在四川乐山大佛佛主面前好不好销售。汇通公司袁老总届时你也可以作为东道主出场,看看你们房管干部的子女多么的牛屁,长达15年的房租可以不交,还到处以老板身份自居。据这个房管干部介绍说汇通公司袁老总还是当年这个房管干部退休时的欢送人?不知真假如何?http://piccache2.soso.com/face/_3214314936668856683
发表于 2011-12-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huaxi100.com/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3 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http://piccache4.soso.com/face/_6805936591030430698
所谓的“远房亲戚”是家人,可以将公租房转给“远房孙子”住,袒护包庇自己的职工。
' \# C' o5 ]2 o$ u  u( d强烈请求乐山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此事,公开,公正,公平!!!



发表于 2011-12-8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piccache2.soso.com/face/_11973810938770082939汇通公司袁总请你答复远方亲戚可以从好远算起?“余兰”的远房亲戚可以从好远的地方跑到乐山来租乐山人的公租房?乐山的棚户区群众是否都有公租房或廉租房住了?http://piccache2.soso.com/face/_948079911372257354
发表于 2011-12-8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hug::hug::hug::hug:乐山的全体市民朋友们:你们看清楚了吧!这个房管干部的子女“余兰”辩称的是把乐山的困难户都要不倒的公租房拿来给自己的“远房亲戚”住,而且还是“孙子”。荒唐吗?袁总荒唐吗?: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2-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0号)
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1999419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5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1999
422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5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1-12-8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汇通公司:作为乐山公租房管理部门,你们不作为,不称职------
强烈请求乐山市政府,规建局等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发表于 2011-12-9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乐山汇通公司袁总你还是好好调查一下吧!你手下的房管干部子女条件真的符合住公租房的条件吗?她们申请的条件在哪里?每年向你们管理部门报告年收入情况在哪里?“远房的孙子”是你们安排入住的吗?请你向媒体报告一下吧?

发表于 2011-12-9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哈哈搞笑 的帖子

支持这一请求,强烈要求政府深入调查,违规违法者坚决查处。

发表于 2011-12-1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汇通公司袁总你还是好好调查一下吧!你手下的房管干部子女条件真的符合住公租房的条件吗?她们申请的条件在哪里?每年向你们管理部门报告年收入情况在哪里?“远房的孙子”是你们安排入住的吗?请你向媒体报告一下吧?

发表于 2011-12-10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热心的网民朋友和全社会的朋友们:从四川乐山汇通公司经理袁俊回复关于乐山房管干部子女转租转卖国有公租房情况和四川华西都市报记者报料看,“余兰”的兄弟写给四川省长信箱和相关部门的公开信都是用的实名制,可见是君子所为,是经得起检验和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监督调查的。但从网上报料至今,已经快一个月了,兄弟的姐姐连向社会公布实名的勇气都没有,不是匿名就是代表老年大学或冒充他人,就连租了“余兰”乐山人民南路的房子的人,“余兰”都撒谎说是自己继父的“远房亲戚小赵”,“余兰”你敢像你兄弟那样把自己和租你公房人的真实姓名及身份向媒体公开吗?你不敢吧?因为你所有的行为都是见不得阳光的!事实上据我们调查了解这个“余兰”就是现实生活中四处自称原任乐山建委计财科科长、宜宾安达公司经理、宜宾红旗宾馆老板、成都乐山宜宾房地产转手买卖出租的中间商、成都火车北站某小吃店店长、江西鸭鸭集团羽绒服品牌代理商、“军队专供酒”制造并在四川宜宾、乐山面向社会销售的代理商。各位有兴趣的话,真诚的欢迎你们到乐山来考察,特别是军队的首长和同志们,你们都可以到乐山来考察一下,顺便品尝一下你们“军队的专供酒”好不好喝,看看你们军队的“专供酒”在四川乐山大佛佛主面前好不好销售。汇通公司袁老总届时你也可以作为东道主出场,看看你们房管干部的子女多么的牛屁,长达15年的房租可以不交,还到处以老板身份自居。据这个房管干部介绍说汇通公司袁老总还是当年这个房管干部退休时的欢送人?不知真假如何?http://piccache2.soso.com/face/_3214314936668856683

发表于 2011-12-1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8 12:00 |只看该作者 |摸Ta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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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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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2-10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汇通公司袁总你用“乐山这种拖欠房租现象太多了、太普遍了,不好收回租金和租房”为由,搪塞我们,那就请你引咎辞职吧!不要占着茅坑不拉屎,请你把位子腾给那些有能力的干部来坐吧!

发表于 2011-12-1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汇通公司:你们不顾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长达十五年不交国家公房房租却不管不问,把所谓的“远房孙子”视作家人。你们以为这样就能够躲过党和政府的监管吗?这样就能够逃脱人民群众的监督吗?汇通公司:你们是不作为,不称职,你们如此袒护包庇是怕查出更多的不合理的事吧?
汇通公司:你们也许是故意在拖延时间,等那公租房租期满了,那所谓的家人“远房孙子”搬走了,就不存在转租的事实了。如果是这样,你们的算盘打错了。
         有证据,有线索。一定的时候会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提供。让上级部门看看汇通公司是怎么草草应付他们,怎么敷衍了事的。怎么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

发表于 2011-12-12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会一直关注这事件的进展,并真心在祈祷正义最终能战胜邪恶,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发表于 2011-12-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汇通汇通融汇贯通今天又是一周的开始了哟!

发表于 2011-12-13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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