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5年前买一二手房,当时房主说房产证没办下来可以改合同,不用交税,所以定价24万。可是后来房产证办下来了,我要过户就必须交高税,房主主动降价5000元,不过土地证还没办下来,于是我给房主交了22.5万。留了1万等土地证下来,过户再交清尾款,并给房主写了欠条,注明是尾款,这一切都在中介办理。可没想到此房建筑方有土地纠纷问题,土地证迟迟办不下来,直到2011年11月才办下来,而到2012年此房就满5年我不用交高税,所以原房主告诉我不着急满5年再办,我想也就3个月,也就同意了。没想到现在我约原房主办手续时,他却提出要我给付1.5万,否则不配合我过户,不参与公证,理由是我不用交高税。更让人不理解的是,他居然说我给他的欠条他丢了,我必须给他1.5万,他给我打收条。5000元是小事,可是他的做法我很反感,请问律师这里面他是否有理由这样做,我怎样维护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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