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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凤凰友人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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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新津县人民法院、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医院方承担 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判决,是最全面、最公正、最权威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政发〔2010〕24号文件: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新津县中医医院为啥不敢公开《华西都市报》记者拍摄过的王成原始电子病历档案?
   
   不敢出示该患者的原始电子病历档案的行为,反证了该院是错将别的患者用药,错拿给高血压的王成用了造成的一级医疗责任死亡事故!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判决,不得不请问新津县人民法院:



1、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定:“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那余下的20%责任自然由王成疾病来承担了。那20%的王成疾病责任该不该是死亡的次因呢!





2、“随王成死亡而凝固的一次死亡事实,还能、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其20%的疾病次因,已经随时间一起不断自动长大成80%的疾病主因责任了”,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3、若审理“王成保险纠纷案”的主审法官,硬要强行将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这就推翻了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的判决!这合乎哪部法律?



 
4、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认定正确,那么,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就是冤、假、错、案啰?




5、若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将王成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案!如此枉判,该不该予以纠正呢?



6、王成突然意外死亡,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如此自相矛盾、完全对立的判决,难道不是新津县人民法院,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余下的20%责任自然由王成疾病来承担了。那疾病责任肯定为20%嘛!
请问新津县人民法院: 20% > 80%  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无胃病现症、既往史的高血压极高危病人使用风马牛不相及的胃病专用药——奥美拉唑,
可能吗 ?  哪本医学教科书如此教的?
成都市县级医疗机构的正规医科大学毕业的主治医师会违医理如此处方吗???
有理由确信,主治医师给死者王成的原始处方中,没有处过胃病专用药——奥美拉唑!
在整个王成意外死亡事件中,主治医师被成了顶包者,这对该主治医师不公!

 楼主| 发表于 2012-7-4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5、若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将王成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案!如此枉判,该不该予以纠正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7-5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7-6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只有一个死因,然而在新津县法官们的笔下,王成却有两个死因,这事蹊跷?????

 楼主| 发表于 2012-7-6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楼主| 发表于 2012-7-6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法院如此断案,法律的尊严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法官: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的“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判决,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判决,该作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片面依照篡改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字句,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无法可依!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新津县法院主次不分,法院糊涂!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的王成医疗损害 死亡责任,赔偿王成家属 37万元”就成了 冤、假、错 案!
   
    反之,“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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