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判决,不得不请问新津县人民法院:
1、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定:“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那余下的20%责任自然由王成疾病来承担了。那20%的王成疾病责任该不该是死亡的次因呢!
2、“随王成死亡而凝固的一次死亡事实,还能、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其20%的疾病次因,已经随时间一起不断自动长大成80%的疾病主因责任了”,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3、若审理“王成保险纠纷案”的主审法官,硬要强行将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这就推翻了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的判决!这合乎哪部法律?
4、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认定正确,那么,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就是冤、假、错、案啰?
5、若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将王成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案!如此枉判,该不该予以纠正呢?
6、王成突然意外死亡,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如此自相矛盾、完全对立的判决,难道不是新津县人民法院,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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