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2010年7月29日下午约4点半,39岁的壮汉王成,在家打麻将时,因弯腰去捡起掉在地上的一个麻将,刚撑起来,他就说:“我的腰杆痛,右脚麻!” 随后右脚无力。我们马上送他到新津县中医医院诊治,刚入院不到两小时,在输液中,王成突然死亡!
2011年7月25日,就“王成入院2小时突然死亡”这一案件,在医院方超高速输液,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新津县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成尸体解剖做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认定此案为“医疗损害案”,判定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死亡责任,赔偿王成家属 37万元,现已执行完毕。
然而,在相隔4个月后的12月5日,就“王成意外医疗损害死亡”所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新津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却不顾医院方对王成施加了“医疗损害”后,意外死亡这一事实,片面地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这就完全推翻了该院于2011年7月25日的判决!
如此判决,不得不请问新津县人民法院:
1、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定:“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那余下的20%责任自然由王成疾病来承担了。那20%的王成疾病责任该不该是死亡的次因呢!
2、“随王成死亡而凝固的一次死亡事实,还能、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其20%的疾病次因,已经随时间一起不断自动长大成80%的疾病主因责任了”,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3、若审理“王成保险纠纷案”的主审法官,硬要强行将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这就推翻了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的判决!这合乎哪部法律?
4、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认定正确,那么,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就是冤、假、错、案啰?
5、若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将王成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案!如此枉判,该不该予以纠正呢?
6、王成突然意外死亡,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如此自相矛盾、完全对立的判决,难道不是新津县人民法院,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为此 ,我们向纪检、监察、人大、媒体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诉、反映,材料。
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作为家属,我们一定要追究一切不公正审判的责任!!!
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纠偏扶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还法律一个公正!
死者王成家属:邱国仙
2012-4-18
新津县中医医院提供的王成病历是经过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后的假病历
依据:新津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的判决书第9页第4行-第5行 确认:新津县中医医院向王成家
属提交的二份王成病历及新津县中医医院向本院提交的王成病历部分内容明显不同
证据:①、新津县中医院向王成家属提供的病历中无入院记录、出院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
②、在同一时段内,出现伪造的矛盾病历记载。如:《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记载:王成于17:30-17:50在医生的陪同下做核磁共振。而《长期医嘱执行单》则记载为:17:30对王成持续心电监护和持续氧气吸入。在《临时医嘱记录》中又记载为:王成于17:18开始输液(以上事实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0)新津民初字第1145号第8页第三段)。对一个“内科常规二级护理处置”普通病人,会在病房“输着液”,“持续心电监护和持续氧气吸入”的同时又出现在核磁共振室做“核磁共振检查”吗?他有分身术不成?。这证明院方提供的病历是假病历。
③、院方向王成家属提供的24页病历中的《病程记录》第6页第16行记录为:
该患者以头晕为主要表现。而向法院提供的25页病历《病程记录》第6页第16行记录为: 该患者以右下肢无力为主要表现。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后的假病历直接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
由于不真实的假病历,将误导鉴定结论。医院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证据确凿,医院提供的王成病历,已无真实性可言!已不再具备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的特质性!其不真实的假病历,将误导结论,故不真实的病历已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
新津县中医院对不同身份的对象,给不同页数、不同内容的假病历, 以阻止正确鉴定意见的出现!
证据:1、新津县中医医院将王成的假病历,看人说话地分别提供给家属一份24页、另一份25页,保险公司12页,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17页(证据:见王成的华西法医鉴定书第一页第10行),法院25页,如此众多不同页数的病历,证明医院在“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病历”后,根据不同阅读病历者的身份,给不同页数、不同内容的假病历,以阻止正确鉴定意见的产生!
假病历作法医学鉴定依据材料,不合理、不合法。
20108月3日,新津县中医医院向《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提供的17页未经死者家属阅读、认可、签字后封存(依据: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的王成假病历(该病历的篡改、伪造证据,已经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予以确认),系医院方的单方面不法行为。以篡改后的假病历,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材料,不合理、不合法。如此作出的该意见,有失公正性。
王成突然死亡,属意外! 医疗损害是主因、近因
一、 王成在一年前,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
证据: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内分泌科医疗单元住院病历》住院号0002483049
第5页:
时间:2009-05-08
姓名:王成
……
心脏周围血管:无异常血管征
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放射科检查报告单》
姓名:王成
年龄: 38岁
病人号:0002483049
报告日期:2009-05-08
影像所见:心脏形态大小正常。
总结意见:心肺未见异常。
二、众所周知:瘤体破裂原因有内因、外因,主因、次因。
1、王成“瘤体破裂”的外因:
①医院施加的意外“医疗损害”,客观存在,证据确凿,已被一审、二审法院确认为占80%的死
亡责任,若此“80%”不能叫“主因”、近因,难道那“20%”才有资格成“主因、近因”不成?试问:哪部法律有如此颠倒界定的条款?
②医生施加的“外部爆力”,已迫使王成“右胸第2-6肋骨骨折”(见法医鉴定意见书:第二页第15 行)。
当王成处于“意外医疗损害”所造成的休克状态时——即抢救时,那个能将6根肋骨整体压断的巨大暴力未必就完全不可能将动脉瘤体压破吗!《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没有界定“王成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非外来压力所致!难道此暴力就不能是外因,主因吗?即便是依据篡改后的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也没有认定“王成是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自然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 死亡”,故王成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不是造成死亡的主因、近因!
2、“瘤体破裂”的内因:动脉瘤病发展到晚期,自然产生瘤体破裂。唯有此种情况下,“动脉瘤病”才是主因、近因。但《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并没有认定“王成是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自然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 死亡”,故王成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不是造成死亡的主因、近因!
三、 王成入院不到两小时,在输液中突然死亡,纯属意外,而医疗损害则是主因、近因!
1、《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已排除“王成是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自然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 死亡”这一主因、近因。
2、一审、二审法院确认王成突然死亡案是医疗损害案,由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死亡责任,已赔偿王成家属37万元,故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才是主因、近因!
3、王成入院不到两小时在输液中突然死亡,非王成的本意、意内! 亦非王成所患疾病在无“外来医疗干预下”所产生的自然死亡!更非医院方的意内、故意! 王成的突然死亡,均在医、患双方的意料之外!
综上所述: 1、王成的突然死亡,纯属意外!
2、占 80%责任 的“医疗损害”是主因、近因!
3、王成自身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不是主因、近因,而是次因!
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作出的“医疗损害案”判决,是最全面、最公正、最权威的判决!
当医院方伪造、篡改、销毁患者的真实病历证据确凿,就已经无法找到、还原死于意外医疗损害的客观事实证据了。在此情形下,医院提供的王成病历,已无真实性可言!已不再具备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的特质性——其不真实的假病历,将误导结论,故不真实的病历已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在此特定情况下,死者家属将医院方告上法庭后,人民法院就需要判定死亡原因中的内因、外因,主因,次因,和相应的责任大、小。为此,全国人大特制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法律条文形式,在“医院方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下,依据此法来准确判断医疗损害纠纷的主因、次因,和相应的责任大、小。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中伪造病历应当推定医院具有过错的立法目的在于:如果没有医疗过错,医院为何要伪造、篡改、隐蔑病历?当医疗行为的真实证据被改得面目全非后,其客观真相则是无法还原的。如此,患者的权益又如何得到维护?基于以上的问题,所以法律才规定了医院应当承担推定的过错责任,同时它也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之一,并非由于是推定过错就不应当认为其在事实上没有过错或不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一审——新津县人民法院、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医院方承担 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判决,是最全面、最公正、最权威的判决!
片面依照篡改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字句,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无法可依!
法医对王成死因的鉴定意见原文为:“王成的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 ”
其中的关键用词是
动脉瘤破裂
动脉瘤是名词,含义1:指动脉管位置上突起的像瘤子一样的血肿,称为动脉瘤。含义2:病名称。
在“动脉瘤”与“破裂”之间,无任何文字间隔,此表述的含义,仅仅只是指认“动脉管位置上突起的,像瘤子一样的血肿破裂了”。其中,并无指认是哪种原因使动脉瘤体破裂之词。鉴定意见原文表述的,仅仅只是法医在王成尸体解剖中,眼睛见到的,导致王成死亡的直观、客观现象,非特指“是动脉瘤疾病使王成动脉瘤体破裂死亡”。
“动脉瘤破裂”,有多种原因,如:意外医疗损害、外来暴力、自身疾病。
在“动脉瘤”与“破裂”之间,若加入了一些特定文字,其表达的含义就具特定性。诸如“动脉瘤病致瘤体破裂”、“动脉瘤病晚期瘤体自然破裂”等,真如此表述,其含义就是确认“动脉瘤破裂”,其自身疾病是主因、近因。
纵观法医“鉴定意见”原文,在动脉瘤”与“破裂”之间,无任何文字加入,也就是说,法医根本没有指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疾病,是王成死亡的主因、近因!
保险赔偿纠纷案的主审法官的逻辑是:王成有动脉瘤;动脉瘤是一种凶险疾病;因此,王成“动脉瘤破裂”死亡,自身的动脉瘤疾病是主因、近因!
依此逻辑得下列等式:
动脉瘤 = 动脉瘤病
动脉瘤破裂死亡 = 动脉瘤疾病致瘤体破裂死亡
真如此,请问法官:
动脉瘤破裂死亡 = 动脉瘤疾病致瘤体破裂死亡
吗 ?
由动脉瘤疾病致瘤体破裂所产生的死亡,动脉瘤疾病自然是主因、近因,这合情合理;但不是动脉瘤病造成的瘤体破裂,诸如本案中的医疗损害、外来暴力所造成的动脉瘤破裂死亡,也要强行判为疾病是死亡的主因、近因吗???
请问法官: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的“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判决,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
片面依照篡改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字句,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无法可依!
综上所证,王成的突然死亡,纯属意外!纯属意外医疗损害!
为此,我们正在持续不断的向纪检、监察、人大、媒体等相关部门汇报和提交材料,作为家属,我们一定要追究一切不公正审判的责任!!!
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纠偏扶正,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说明人:邱国仙
201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