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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凤凰友人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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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法官: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的“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判决,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判决,该作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片面依照篡改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字句,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无法可依!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新津县法院主次不分,法院糊涂!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的王成医疗损害 死亡责任,赔偿王成家属 37万元”就成了 冤、假、错 案!
   
    反之,“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 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生效判决,该作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7-1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2-7-1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而王成却有2个死因。新津县法院对王成的死亡事件,有2个不同死因判决认定,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2-7-1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家属享有的,复制院方病历存档计算机中不可更改的死者王成的原始电子病历档案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2-7-1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生效判决,该作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此 ,我们向纪检、监察、人大、媒体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诉、反映,材料。



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法官: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的“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判决,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2-7-13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法院如此断案,法律的尊严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2-7-1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法院主次不分糊涂!!!!!!!!!

发表于 2012-7-13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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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哦

发表于 2012-10-1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这么久,成都中院判决如何?新津法院是有点乱来,主审法官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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