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依理而治 张英 什么是天下?天下就是社会,社会就是天下。那么,什么是社会?查阅相关资料,还没有一个中意的答案。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我们还需要对“社会”做一定的探讨。首先,社会是人的集合。我们知道,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社会性来源于古猿的群居性,但又不同于古猿的群居性。表面上看,人与古猿都有成群结队的特征,但是,古猿是迫不得已。一个古猿如果离开它的集体,它的生存就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人则不同,人在社会活动中进行交往,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主动性、自由性等多种特征。一般地讲,人是为了一定的目标才走到一起来,进行某种活动,因此,由人构成的社会是人的一种集合。其次,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它的内部存在着各种各样复杂的关系。我们不必高谈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这些远离百姓生活的大问题,也不必阔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些高深莫测的哲学理论观点,就说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小事情,有家庭关系、亲戚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就这些关系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就够麻烦了,何况我们还需要在人类社会中谋生,还需要事业有成,因此,我们还要在社会中面对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处理各种各样复杂的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就是人的集合,并由人的集合而形成各种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产生的一切事务和处理这些事务的各种机构的有机构成。 那么,我们又将如何处理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呢?理在人类社会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理是这些复杂社会关系的客观表现,同时也是人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认识,因此,理是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据;或者说天下是以理而治。也许有人会问,在封建社会农民能和地主讲理吗?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能和资本家讲理吗?在腐败分子面前能和他们讲吗?……也许正因为如此,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各样关于理的俗语:“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什么是理?王字为理”;……如果说天下无理,可是人们都在以理办事,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社会的道德等等,这些都讲的是一个“理”字,就是老百姓之间办事,也要划出一个道道来。人们对于不讲理的关注,问题本身就是要求人们讲理;人们对于不讲理的关注,正是从它的对立面说明人类社会是以理而治。 人类社会是以理而治,但又存在着很多不讲理的地方,致使人们对于“理”的理解和把握,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是因为理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展性特征。世间的一切事物都在运动、发展、变化之中,人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制度也就因之而改变,因此,理也在不断地发展。二是多样性特征。客观物质世界是多样的复杂的,有自身的特殊性,自然要形成“各说各有理”的局面。三是多面性特征。客观物质世界具有多面性,人的认识也具有多面性,由此而产生的理,同样具有多面性。四是联系性特征。同样的道理,理的联系性特征也是由客观物质世界的联系性所产生,并且普遍存在于发展性、多面性、多样性之中,由此而产生的认识所形成的理,就相互交织在一起,影响和决定着人们的判断和看法。此外,理还有阶段性等特征,同样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和看法。人类对于理的认识过程,还是一种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人们常说的理,离真理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人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人对于自己的思维原理还没有认识清楚,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还不是那么科学,因此,在以往和现实社会中都存在着很多不说理的地方,或者是说不清楚的地方。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理在社会中的作用,否定理在处理社会关系中的主流地位,否定中华民族曾经是礼仪之邦的辉煌过去。 理存在于物质世界的各个方面,主要有自然之理,社会之理,思维之理。在这些理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辩证的关系,它们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但是,思维之理居于上。自然之理,社会之理,思维之理,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最有代表性的是十七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人们对于自然科学狂热的追求,是人类对自然追求狂热的巅峰,自然科学的发展,导致了大机器工业的产生,大机器工业的发展,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当今社会,因特网的出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同样改变着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思想落后,自然科学落后,社会的发展也必然落后。为什么说思维之理居于上,思维之理主要是人类的认识之理,还是那句话,如果人类不接触它,不认识它,任凭它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中好了!理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站在人和人类意识的角度看世界,它是一切问题的至高点。人类认识它,它就是理,不认识它,它就不是理;人类用它讲理,它就是理,不用它讲理,它就不是理。这不仅是说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不讲理的现象,更不是刻意抨击腐败问题,而是说整个物质世界中的一切道理都符合这一观点。我们从浮力定理来说明这一观点。浮力定理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中这是一种无可辩驳的事实。这是在阿基米德认识它之后,它才成为理,而在阿基米德之前,人类没有认识它,它就不是理。事实上,人类在阿基米德之后,无论是在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产生了许多新的认识,所有这些理的产生都是在人类认识之后才形成的,我相信人类今后还会认识更多的新道理。但是,对于人类未知的道理,它虽然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中,我们就是不知道它,不懂得它,所以,它也不是理。再说“人类用它讲理,它就是理,不用它讲理,它就不是理”。曹冲秤象在世界历史上是最早应用浮力定理的范例,可是,在曹冲秤象的故事中,人们说明了什么,它说明的问题是小孩特别聪明,而与浮力定理似乎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在这里浮力定理它就不是理,因为人们不用它讲理。就这样,一条科学的真理从人们的眼皮底下悄悄地掠过,与中华民族错失良机,失之交臂。 其实,人们对于理的扭曲和误解,以为天下无理,不在于客观物质世界本身的运动、发展、变化,也不在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存在着什么不足,或者是人自身的认识还有什么缺憾,而是在于对人类已经认识了的理的贯彻和执行的关注。如果人们生存的社会能够以理说事,依理办事,那么,人们就认为社会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如果人们生存的社会是以钱说事,以权说事,以地位说事,那么,人们就认为社会是“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如果是人们遇到还没有认识的生疏的事情,在人们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办的情况下,怎么办?社会就适用“王字为理”的道理,让能够承担责任的人进行决策。“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在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认可这种理论。不管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人们都不会为了不知道的事情,不懂得的道理而抱怨社会,抱怨他人。“不知者不为过”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观点的阐述。而由于人们的无知,和客观事物不可抗拒力给人们造成的损失,或者由此产生的过错,人们都是可以谅解的。人们以为天下无理,仅仅是因为对于人类已经认识了的理在执行上的歪曲和违背。比如人们在办事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政策是完全可以办了的事情,可是在实际办事的过程中,非得给办事人员送点礼物不可,否则你就办不了事情。这才是人们厌恶的本质。 关于天下是依理而治的观点,人们还不是十分重视,看的还不是那么透彻,因此很少有人论及此事。人们争论的焦点是人治,还是法治,这样两种“对立”的问题。不管是人治,还是法治,都是事物的表象,理治才是事物的本质。正如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对盛唐的评价,“当时言无不尽,而治得其理”。我们先说人治与理治。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是一种人治的社会,而不是一种法制的社会。事实上这种观点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过去的中国,既不是人治,也不是法治,而是理治。表面上看,中国人希望国家有一个好皇帝,地方上有一个好清官,还有皇帝是金口玉言,一个人说了算等说法,都可以说明中国社会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观点。但是,在这种人治的背后靠的是什么?靠的是理,是理支撑着封建王朝的大厦;好皇帝、好清官的标准是什么?就是他们说理,是因为他们说理而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爱戴。理治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优秀文化传统,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仍然焕发着灿烂的青春。中国现实社会有一种人民调解制度,就是通过说理的方式,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目的的一种社会制度,是中国社会特有的历史、文化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老百姓把它简称为“说理”,把工作人员简称为“说理的”。一般地讲,能够较长时间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王朝,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理用以治理国家,并且王朝的更迭与理治有密切的关系。一个王朝的建立,首先是理的形成,组织一个能够建国的团队,得以理服人,得民心者得天下。开国皇帝经历过血雨腥风的坚苦创业,知道幸福江山来之不易,也知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治国道理,他们一般都要求以理治国,注重和维护国家的制度建设,强调国家制度的贯彻执行,用制度保障社会的稳定,用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一个国家重视制度的建设、贯彻和执行,对社会而言是盛世,对皇帝而言是明君,对官吏而言是清官,对人而言是好人。可是,到了一个封建王朝的后期,其子孙皇帝只注重王权的利益、威严和个人的享受,不注重国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吃喝玩乐,为所欲为,自己的失理、失德,失掉的是民心,最终导致整个王朝的腐败,制度的毁灭。当一个王朝到了不说理的地步,这个王朝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它就要灭亡了。天下有道伐无道,一个说理的王朝必然要取代一个不说理的王朝。中华大国自古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依理而治,成就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文明史。 法治与理治。法也是理,它是理的一部分;法是特殊的理,它是在一般理的基础上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而独立于理之外。法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是阶级意志的体现,还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是一般的理所没有的,因此,法比一般的理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责任性等多种特征。中国历来是以理治天下,法理不分(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时至今日,中国人的法制理念仍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理与法比较,在逻辑关系上,理与法是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因此,理比法的内涵更丰富,理比法的作用范围更广泛。在法学理论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一定合德,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是有限的。而理则不同,它集法、情、德……于一身,凡是不符合法的事情都是不合理的,凡是不合情的事情都是不合理的,凡是不符合道德的事情也都是不合理的,还有,凡是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违反组织纪律的事情都是不合理的,所以说,理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法的规定是靠国家的权力机关认可的,而理的认定则是随着人们的认识而产生的,“只要你说的对,我们就照你的办”,理在处理问题时的及时性,具有与时俱进的功能,能够及时调节生产力、文化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间相互关系的需要,而不必等待法律的制定和通过。比如,邓小平理论与法律的关系,是先有邓小平理论而后才写进宪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想、观点,必将以一定的形式写进宪法,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所有这些,都是先有理而后有法。这是一种不可倒置的关系,法律的滞后性是它自身永恒的瑕疵。因此,理治能够及时代表先进生产力,代表先进文化,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法治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所以,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特别注意与时俱进。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简单地说,法治的含义:“法律就是国王”,人治的含义:“国王就是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人治与现代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是格格不入的,而法治就是现代人类社会文明、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在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二十多年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点,胡锦涛总书记也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一切问题,也因此而引起人们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再讨论。有这样一些观点,几乎把法治驳的体无完肤。“法治就是法律专家之治”,“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人执行的,无论什么社会,什么人治,什么法治,都需要德才兼备的人担负治国治政之责”;韩非视“法”为“帝之具”……引经据典,摆事实,讲道理,也就自然推出了社会需要贤君、能臣,确实是人治的结论。但是,人们又不愿意放弃法治社会的优越性,希望有一种制度限制“国王”为所欲为的权利,希望社会有一种稳定的、透明的、公平的社会秩序。是人治?还是法治?这一看似矛盾,并非矛盾问题的争论,由于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搞的人们无所适从。如果我们变换一个角度,按照理的认识规律,考察法的本质,就会得到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理无非就是两个发展方向上的理,一是客观物质世界相互联系所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这种理是有事实依据的,有标准的,不是随意的,但它是不断地运动、发展、变化的,由此而产生的理是一种变量。二是由主观世界认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表现出来的基本属性,同样也是一种变量。这里的原因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点是人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第二点人自身的认识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发展变化的过程。法是一种静止的尺度。人们试图用一种静止的尺度衡量不断变化的事物和人类的认识,去追求法律的完备,这是一种永远办不到的事情。但法不是无用的,法有它自身合适的位置。客观物质世界,不仅有运动的一面,还有相对静止的一面,静止虽然是相对的,但它毕竟也是存在的。只要是静止的就有它稳定的性质特征,这种稳定性的性质特征与法的稳定功能是相吻合的;还有客观物质世界是可以认识的,真理是可以让人们把握的,真理所具有的确定性,与法的稳定性也是相吻合的,也就是说,法规定的内容应该是社会在某一个发展阶段表现的基本内容,人在这一阶段对社会的基本认识和基本要求。人们为了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性,要求以法的形式把这些基本内容、基本认识、基本要求规定下来,作为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利益不受侵犯,这就是法的魅力和合理位置。至于说事物的运动、发展、变化,人类认识的进步,法在这些方面,不仅是毫无用处的,而且还是有害的,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党在领导人民实现依法治国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事实上,这就把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过程,按照理的尺度划分成发展部分和基本部分这样两部分,使基本部分用“法”的形式独立出来,具有国家性、强制性、稳定性,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发展部分则由人们认识的理自行调节。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社会发展与稳定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方面,就需要以理而治。法在这些方面,不仅是毫无用处的,而且还是有害的,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党在领导人民实现依法治国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事实上,这就把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过程,按照理的尺度划分成发展部分和基本部分这样两部分,使基本部分用“法”的形式独立出来,具有国家性、强制性、稳定性,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发展部分则由人们认识的理自行调节。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社会发展与稳定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与理的运动和发展。理在发展,法也在发展,人们对社会产生的新认识,积累的新经验,通过法的形式不断的积淀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精神文明,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法与理的运动和发展是间断性与连续性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有一个狗熊掰玉米的寓言故事能够给我们深刻的启迪。有一只狗熊,跑到了玉米地中,见到很多的玉米,就高兴地掰起来。掰下一个夹在腋下,再伸手去掰第二个,第二个玉米还没有掰下来,第一个玉米已经丢掉了,直到最后,手里还是只攥着一个玉米。我们人类也犯类似的错误,“一个将军一道令,一朝天子一朝臣”,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改朝换代的更迭中,往往是良莠不分,是非不辨,一概否定,以至于人类社会还没有一种科学的相对稳定的管理模式。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体系。不管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不管是当代的,还是古代的,只要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科学的社会理论和规则,都应该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这样,并且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形成科学文明社会管理秩序。 我们虽然理顺了法与理的关系,但是还没有彻底根除人治的问题。不管是法治,还是理治,都容易演变成为人治。因为,任何法都是由人制定的,任何法都是由人执行的,同样的道理,任何理都是在人讲的,说你有理,你就有理,说你无理,你就无理。当一个国王、一个官员拥有某种特权的时候,失去任何约束的时候,忘乎所以的时候,人类在进化和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那种卑劣的一面,就会在他们的身上暴露出来,使他们变的疯狂、无耻,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这就是人们所痛恨的人治,以及人们对于法治社会渴望的根源。社会之理和法都是社会意识的范畴,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它不像物质那样有力量,那样无情地执行自己的使命,发挥自己的决定力量。但是,它毕竟是客观事物相互联系表现出来的一种属性,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如果人类毫无节制地违背它,同样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为了人类的幸福和永生,人类不可能永远如此落后,永远允许这些肮脏龌龊的事情存在,危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人类必将把这些落后的、龌龊的、肮脏的东西,丢进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垃圾箱,进入理性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