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人事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这样审案公道吗?(二)
四川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第五条,“本院认为:本案中(劳莉,化名)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既然本案法官已经知晓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全额支付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就应该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该再找借口不受理。
虽然被告、第三人未履行聘用合同对之后的岗位职级和工资等级造成了极大地影响。但为了便于问题解决,在诉讼请求中,劳莉只要求履行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上所聘任的一级教师职务补发被克扣的工资、进行补偿和赔偿,没有主张纠正岗位职级和工资等级。根据法院审案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没有理由再牵扯职级评定、工资等级问题,更不能以此作为不受理该案的借口。法官不应该把只要与合同、工资沾边的事物毫无道理的与本案进行联系,其行为是在偷换概念。
在两个聘用合同中都写得清清楚楚,劳莉被聘一级教师职务,其中一个聘用合同还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认可的,还需要职级评定吗?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是没有看清、眼花了,还是故意……
况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并不是非要通过职级评定才能解决工资纠纷,通过同工同酬、比照同等条件的法律规定,同样可以解决。
所以,高级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能放任、纵容被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否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的威严与作用何在?
“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四川省高级法院没有阐述一、二审法院各依的什么法律规定,也没有认定该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定?“依法”从何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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