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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给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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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人事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这样审案公道吗?(二)
      四川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第五条,“本院认为:本案中(劳莉,化名)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既然本案法官已经知晓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全额支付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就应该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该再找借口不受理。
      虽然被告、第三人未履行聘用合同对之后的岗位职级和工资等级造成了极大地影响。但为了便于问题解决,在诉讼请求中,劳莉只要求履行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上所聘任的一级教师职务补发被克扣的工资、进行补偿和赔偿,没有主张纠正岗位职级和工资等级。根据法院审案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没有理由再牵扯职级评定、工资等级问题,更不能以此作为不受理该案的借口。法官不应该把只要与合同、工资沾边的事物毫无道理的与本案进行联系,其行为是在偷换概念。
      在两个聘用合同中都写得清清楚楚,劳莉被聘一级教师职务,其中一个聘用合同还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认可的,还需要职级评定吗?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是没有看清、眼花了,还是故意……
      况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并不是非要通过职级评定才能解决工资纠纷,通过同工同酬、比照同等条件的法律规定,同样可以解决。
所以,高级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能放任、纵容被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否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的威严与作用何在?
     “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四川省高级法院没有阐述一、二审法院各依的什么法律规定,也没有认定该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定?“依法”从何得出?

发表于 2012-10-14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人事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这样审案公道吗?(三)

       一、二审法院应该这样适用法律吗?是在依法执法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请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除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外,还有什么别的不受理的理由吗?劳莉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万源市法院为何依照该规定,裁定不受理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化名)起诉的人事争议案?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依照该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这样适用法律正确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又凭什么说“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发表于 2012-10-1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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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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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人事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这样审案公道吗?

      (四)、这样审案,依法了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第六条认定:“劳莉(化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劳莉的再审申请。”

       首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确实存在,再审申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笔者已在有关“依法”一文中有所叙述。

       再则,劳莉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总共提出了六条再审理由,不是法官在裁定书中写的,只有“《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一种情形。还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改判情形;还有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再审改判情形;还有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改判情形。而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却任意删减申请人的第三、四、五、六条再审理由,随意合并第一、二两条,以其取代申请人的全部再审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官没有对申请人的全部再审理由进行审理!

      无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是否合法、成立,法官都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逐条进行审理、阐述其理由是否成立、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申请人只要有一条理由成立,都应该裁定受理。而高院法官却有四条理由未进行审理,对两条理由进行了错误地合并,法官确认的再审诉求(x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适用法律不当,且其原民事诉状仅要求对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支付工资,……),与申请人的实际诉求有天壤之别。再审诉求已经被篡改得面目全非,文句不通,逻辑混乱,不知所云。据此做出的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正确吗?公道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故意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化名)与该校、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克扣工资发生的争议,应被认定为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为什么万源市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故意认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发表于 2012-10-1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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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故意不受理?(二)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为什么要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为什么要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借口,故意不受理劳莉(化名)起诉的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何要维持万源法院的错误裁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故意不受理?(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已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不服,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以已有省人事厅意见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对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不受理的裁定?达州中级法院为何帮万源法院找不受理的借口?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发表于 2012-10-1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老师  ,现在坐牢了, 老师搞点钱不容易啊,,不如去考公务员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的承办法官,为何不主持公道,反而为违法者开脱?

发表于 2012-10-1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承办法官没有对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进行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0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没有对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发表于 2012-10-20 15: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们关注!谢谢网友们主持公道!再次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化名)起诉该校(被告)、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克扣工资,案由属于人事争议,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非常具体。所以,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既然起诉条件完全符合要求,起诉并不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正确”或“正当”,为什么万源市法院要裁定不予受理?为什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维持不予受理裁定?为什么不给当事人双方一个把问题说清楚的机会?为什么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怕上法庭,要四处活动?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在向上级汇报、交差时,不是一再说他们有道理吗?怎么,“道理”不敢见阳光,只能在背后说,只能打小报告吗?人们不是常说:心中无冷病,不怕吃西瓜吗?他们到底在怕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故意不受理,如何主持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为何只一句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就裁定对(劳莉)的起诉不予受理?此规定能作为法院不受理该案的理由吗?难道连借口都不用找了吗?该案可是在收到人事仲裁当天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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