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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给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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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

发表于 2012-12-1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2-12-1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希望能够无休止的遗传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为何不就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进行审理?反而帮万源市法院寻找并添加借口?

发表于 2012-12-2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法官面前,
为何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却认定为“未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为何法官的眼睛变“花了”?
什么东西能使法眼“变花”?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达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怎能以行政机关的意见作为不受理的借口?法院审案是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还是以行政机关意见为准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想方设法帮违法者开脱?
这样审案能履行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吗?

发表于 2012-12-30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2-12-3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3-1-2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1-3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权益无端受到侵害已经给百姓造成伤害,维权过程中为何在血淋淋的伤口上又撒盐?承办法官们的良心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3-1-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明起诉的违反聘用合同、克扣工资,为何达州市中级法院故意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
        要求按合同聘用的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是在要求评定职级吗?
        为何法官的眼睛“一花再花”?

发表于 2013-1-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call:      

发表于 2013-1-10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L:L:L:funk::funk::funk::o:o:o:o
发表于 2013-1-11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哦,看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今天起,劳莉(化名)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人事争议案案情十分简单,
                       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谁都知道是错误的。
      案由为教师代丽华与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该案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9310月至今少付的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被告、第三人在947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如此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却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却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并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级法院,连案都立不上。明知错误,却故意不立案,不让我们有讲理的机会!
      下面全文发出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
万源法院裁定书1页.jpg 万源法院裁定书2页.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为何故意枉法裁定不受理!
      一、该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
      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4715日,该校和原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1231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要求补发……
      二、该案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三、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万源市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万源市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四、万源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根本不能根据该规定裁定不受理,完全是在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1-31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承办法官明知没有理由,却强行裁定不受理代丽华人事争议案!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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