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网友们了解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是如何枉法裁判劳莉人事争议案的,全文发出达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如下: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劳莉,化名),女,汉族,53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住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47号附8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系(劳莉)之夫。
上诉人(劳莉)不服万源市人民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劳莉)于1987年从(x地)调到原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工作,1989年3月27日被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定为小教一级。1992年3月后,原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诉人劳莉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已作明确答复。四川人事厅于2009年1月20日在《关于(劳莉)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川人信复【2009】1号中明确,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的问题、(劳莉)属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作相应职务的人员”、“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劳莉)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x
审判员 孙 x
代理审判员 王x 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x x
分明就万源市法院不予受理进行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却不对万源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反而帮其重新寻找借口;分明起诉的违反合同,却被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分明两个聘用合同摆在面前(聘任证书、聘用合同书),法官们却“眼花了”,硬是“看不见”,故意认定为未聘任。到底是什么东西能使法眼变“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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