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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给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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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立案法官解释:法院只受理经过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不受理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案件。
      法律已明文规定,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法官为何故意枉法?

发表于 2012-10-25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聘用合同的案件不受理,万源市法院到底受理什么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7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的立案法官为何明知该法院受理,而故意找借口不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次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三种结论!

     第一次起诉,万源市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诉,万源市法院又要求我们先找万源市人事局解决,若不能解决,法院再立案受理,尽管人事仲裁、劳动仲裁由同一机构进行,已进行过劳动仲裁,我们还是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又让万源市人事局进行了人事仲裁。

       第三次起诉,万源法院居然又言而无信,借口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案件,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顾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公然枉法裁决!

       万源法院为何出尔反尔,一再失言?为何一再执法违法?立案法官为何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故意不受理劳莉人事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除了强调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外,没有别的不受理的理由。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万源市法院为何依照该规定,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依照该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这样适用法律正确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明知万源市法院不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却故意帮其寻找不受理的借口,并用其维持原裁定。
      达州市中级法院帮万源市法院重新寻找的借口能维持万源市法院的裁定吗?这样审案公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寻找千万条借口,都无法掩盖未履行教师职务聘用合同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得到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关于主贴和有关回复的说明:

       一、劳莉人事争议案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违反聘用合同案件。

      劳莉(化名)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至今。
      1989年3月被该校聘任为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管理人员工资,从此,长期克扣少付工资。
      2005年12月,双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二、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与劳莉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劳莉也履行了教师职务职责,他们就应该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就是违反合同,就是违法!行政机关就应该依照国家政策劳动法律纠正,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应当依法立案审理!

      三、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员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编造国家工资政策,上下串通捏造事实,阻止问题解决。他们寻找了无数的借口,掩盖事实真相!他们通过行政权力,四处活动,阻止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干涉人民法院审案。

      四、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本案承办法官故意找借口不受理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

      五、楼主通过《怎能这样审案?》,比较了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书在主要内容、主要事实认定、诉讼请求确认、适用法律、裁定结果等方面的差别,说明了一审错误,二审、再审法院根本无法维持一审裁定!
     《为何不受理》阐述了万源法院、达州中级法院不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样审案公道吗?》阐述了四川省高院裁定遗漏了多条再审理由、并运用偷换概念之法调换了劳莉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故意不受理》阐述了本案起诉符合多条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要点:
      1、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单方违反与劳莉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未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劳莉将其与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找再多借口、采取任何手段、让法院故意不受理,都无法掩盖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2-11-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Q:Q:Q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证据说明:
                   (应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姓名用化名)      

       1、89年聘书、2005年聘用合同,劳莉(化名)都被聘的教师职务,劳莉(化名)也一直从事教师工作。
       2、2010一次晋级表中,劳莉工资为管理9级。截止到2008年以前该校其他人员全部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拿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工人工资,而该校唯一的专职教师劳莉却只能拿该校唯一的管理人员工资。

聘书.jpg 聘用合同封面.jpg 聘用合同第2页.jpg 聘用合同尾页.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执行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为何如此荒腔走板?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唯一的专职教师,唯一的合法有效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劳莉(化名)不能拿教师工资、不能拿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只能拿管理人员工资;而该校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能拿教师工资、经济师工资(截止到2008年底)!

发表于 2012-1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已经把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变成了商品礼品

发表于 2012-11-4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2-11-2 11: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未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证据说明:
                   (应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姓名用化名)      
...

在万源任何证据无用,人民币才行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dhueir网友,您好!
      谢谢您关注!谢谢您主持正义!
      您说得对,现在只有人民币管用!可我们是普通百姓,工资本来就被长期克扣了,送多了,送不起;送少了,又怕别人不要!我们普通百姓,找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那样的政府工作人员办事,难啊!

发表于 2012-11-5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多了,送不起;送少了,又怕嫌少,看不起!
普通老百姓找四川省万源市副局长吴书平这样的官员解决问题,真难啊!

发表于 2012-11-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Summerstain 发表于 2012-10-10 16: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握爪,支持一下!

{:3_61:}嗯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您好!
      请问:从前面的证据可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先后两次签订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从事了一辈子教师工作,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却不履行聘用合同,不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一再违法。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属于聘用合同争议。为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要维持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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