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故意不受理劳莉人事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除了强调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外,没有别的不受理的理由。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万源市法院为何依照该规定,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依照该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这样适用法律正确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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