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用途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建委,各市规划局(处)、房管局(处):
房屋用途登记管理是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之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避免在城市建设实施房屋拆迁时因用途难以确定而引起拆迁纠纷,尽快完善房屋用途登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用途的分类
今年推行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在旧式《房屋所有权证》的基础上增设了“设计用途”栏。为统一用途分类口径,房屋用途一般分为:住宅、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特殊用房六类。
(二)房屋用途登记要求
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设计用途,在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设计用途”栏中作明确记载。
2、对旧证换新证和补办初始登记的原有房屋,应坚持公正、公平和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用途认定。凡各类房屋初建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过设计用途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设计用途栏”按批准的设计用途登记;对历史形成,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变设计用途形成的生产、办公、营业用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予认可,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载明改变后的实际用途;对无法确定设计用途,或设计用途明确,但因就业等特殊原因改变了用途,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旧有房屋,凡于1998年12月20日前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营业的,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允许房屋产权人按实际用途办理确认手续,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用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载明。
二、加强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管理为加强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制度。
(一)要切实规范房屋用途变更审批程序。今后,凡需改变房屋用途的,产权人必须事先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载明。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虽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用途变更登记的,都属违规行为,房屋用途变更无效。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产权人纠正。
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时,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记载的“房屋实际用途”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三、认真做好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地建委、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在房屋产权登记办事窗口公布。同时,可结合房屋产权换发新证的宣传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