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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罗春花

安岳:143平方将补差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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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四川省建设厅长 您好!
安岳县岳阳镇罗春花[电话:  13982997683]请求帮助:我的房屋属性是住宅还是经营用房?依据是什么?您能告诉我吗?
95年 四川省 安岳县政府以六个单位建房的名义 ,对岳阳镇王家坝按计税面积93.9亩征走土地270.83亩
每个村民分得全部安置补偿费1.15万元,并对村民房屋进行了封户长达十年,不许改变住房
的性质,但是事后只有保险公司一家入场建房。从此王家坝的正宗传人[清朝时王家五弟兄买下此地取
名_王家坝_]王世昭父子,媳妇罗春花与全坝549位村民上不上、下不下,过上了失地失业,衣食困难的日
子。为求生计,我家于96年开始做面筋生意(现有大灶为证),由于生意不好。99年不得不选择了大多人不
愿干的最低贱的废品经销业务。由于封户,不能对住房进行改造为门市,就在自己家中经销至今已成规模,除
解决一家五口就业生存还解决多位雇佣人员就业。有七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证、纳税
凭证为证。但是,房产证上用途仍然为住宅,今年安岳奥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官商勾结,依据住宅强
行将被拆迁户王政荣,王世昭位于安岳县王家坝规划图注明,拆迁安置方案上栽明的c1还房工程”的营
业房还于c3c5还房工程,合法地面建筑面积只强行按26.6%还门市,还美其名曰:“优惠”,其余部分
按每平方米3点4千元补给开发商,如此计算,王世昭、王政荣房产证上记载的143平方合法地面面积将
补差几十万元。天啦!我那来几十万元补?眼看上百年的祖房就要被侵吞。安岳“拆迁办”裁决支持开
发商不公平的主张,我到县委,县长,人大投诉,没有结果,法官和官商们威吓强制拆迁。
罗春花全家不服,决心依法维权 。但我文化程度很低,政府又支持开发商,我只好求教于厅长,恭请厅长帮助我该怎么办。我先谢了。
恭请新闻网版主将我的信转给建设厅长,谢谢!
    
村民 罗春花   13982997683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管理办公室职责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0-24 阅读:75

1、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

2、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4、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调解房屋拆迁争议。

5、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按26.6%的容积率计算偿还底层营业房,既不合情理又于无法据。[em05][em05][em05][em05]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新闻:王世昭父子,媳妇罗春花对安拆裁字(2006)09号,11号
    裁决不服,已依法诉讼,法院已受理立案,请网友关注支持,开庭审理实况将如实报道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方案规定CO1是还房工程,而我家在CO1地世
代居住,开发商和拆迁办强迫我选CO3,CO5,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发表于 2006-12-25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修改{ 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1998年12月20日为终止变更住宅为营业用房性质与实际不符。

发表于 2006-12-25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强烈关注此事件的进展!!!!

发表于 2006-12-2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裁决、强拆、诉讼》疑点诠释及典型案例一书:

“权属证书上关于房屋用途的记载仅仅是一种参考房屋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效益的产品和商品,它完全会在同一产权人手中基于不同的时期发生功能上的变化……由于产权人是同一的,权属证书就不会变化,但实际上房屋的用处却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而这种动态的变化是不可能随时反映在静态的权属证书上的,不能拘泥于权属证书的所确定的房屋用途来鉴定该处房屋的用途。那样做固然是很简便,但却不客观、公正。”

发表于 2006-12-25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变住宅为营业用房性质

 

_______规划、房管_局_________

安岳县王家坝罗春花、王政荣要求将住宅房性质变更为营业用房性质,请求规划、房管部门予以确认。

以下用政策依据、事实根据、惯例和典型案例予说明:

1、依据《城市规划房屋拆迁估价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3、依据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房屋用途分类表:(1)住宅——是指专供人民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3营业用房——是指商店、邮电、旅馆、饭店以及其它经营性质服务等第三产业所使用的房屋。即包括直接用于营业活动的房屋,也包括办公室、仓库、堆栈等辅用房。营业用房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外营业的其它用房。

4、依据我国现行立法体系规定的原则:“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据时序,后来的规定是对前面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上列第3条应该服从12条之相关规定。

5、尊重历史、尊重王家坝的客观事实,王家坝96年被征地封户,不许变更房屋性质以达十年之久。是政府的失策,王家坝人民的灾难。十年不许变更房屋的性质,并非我们的过错,加之本人为了生存,从99年经营废品业务至今,证照齐全,依法纳税,解决了全家五口人及多位雇佣人员的就业问题,对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我们是王家坝在旧宅内经商的唯一商人,这就是历史,这就是现实。

6、依据安岳县旧城改造的惯例,凡在街面做生意的,证照齐全的,无论产权证是住宅还是门市新修后都还成了门市。

7、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裁决、强拆、诉讼》疑点诠释及典型案例一书:原告,蔡景棋要确认住宅是营业用房一案,法院予以了支持:157号房屋原使用性质为住宅。考虑到原告在裁决后已依法变更了西华路159号首层房屋性质为商铺。结果两处都判决为营业用房。该书226页这样写到:“本案争议的起因也正是被拆迁房屋的属性或者更确切的说是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非住宅用房……权属证书上关于房屋用途的记载仅仅是一种参考房屋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效益的产品和商品,它完全会在同一产权人手中基于不同的时期发生功能上的变化……由于产权人是同一的,权属证书就不会变化,但实际上房屋的用处却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而这种动态的变化是不可能随时反映在静态的权属证书上的,不能拘泥于权属证书的所确定的房屋用途来鉴定该处房屋的用途。那样做固然是很简便,但却不客观、公正……对于被拆迁人员而言,如果依然按照权属证书的界定机械地处理此事,也是一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势必会造成拆迁工作的被动……地处居民区的一些纯粹意义的住宅用房,往往有可能被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用来作为小本经营的基础,这时该房屋的性质也就有所改变。只要该房屋正在被用着合法经营,那么对它的拆迁就必须会影响到产权的利益,根据损益相补的原则……本案中原告所指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商铺租赁协议以证明西华路157号、159号已出售给第三人……这其实也就是证明,依附于被拆迁房屋是进行合法经营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用房来确定补偿标准。

综上依据、事实、惯例、案例,我经营十年的旧住宅房,应该认定为营业房,请求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变更。

谢谢!

 

请求人:罗春花、王政荣、王世昭

                       

                         话:13982997683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6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属证书上关于房屋用途的记载仅仅是一种参考房屋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效益的产品和商品,它完全会在同一产权人手中基于不同的时期发生功能上的变化……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7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修改{ 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1998年12月20日为终止变更住宅为营业用房性质与实际不符。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7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争议的起因也正是被拆迁房屋的属性或者更确切的说是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非住宅用房……权属证书上关于房屋用途的记载仅仅是一种参考房屋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效益的产品和商品,它完全会在同一产权人手中基于不同的时期发生功能上的变化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7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地还房或称回迁是产权掉调换的基本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em06][em06][em06][em06]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啦!我那来几十万元补?眼看上百年的祖房就要被侵吞。为什么???

发表于 2006-12-2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修改(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相关规定报告
                                           
                                             
    
    以罗春花为例,罗春花是安岳县数千失地农民自谋生路之一,全家五口人,1995年12月,罗春花所在的王家坝土地被征
用.人均补尝1.15万元,从此造成549人失地失业达十年,没有社会保障,过着人不人,鬼不鬼的生活.2005年国内、国际、香港、台湾媒体对此作过大量报道.
   为了生存,96年罗春花一家开始在"封户"的宅内做面筋,99年开始做废品经销生意,现有99年至06年的工商、税务证照为证.可是,在今年的拆迁谈判中,开发商和房屋管理部门对罗春花营业用房按产权证记载性质为住宅对待,
 罗春花合法地面建筑面积只强行按26.6%还门市,其余部分按每平方米3.4千元补给开发商,如此计算,王世昭、王世荣房产证上记载的143平方米合法地面面积将补差五十多万元,而且不还原地。于是,春花一家八万告状,上网喊冤,求助各位请求帮助!
   依据《城市规划房屋拆迁估价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
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
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补办手续。

   依据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房屋用途分类表:(1)住宅——是指专供人民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
(3)营业用房——是指商店、邮电、旅馆、饭店以及其它经营性质服务等第三产业所使用的房屋。即包括
直接用于营业活动的房屋,也包括办公室、仓库、堆栈等辅用房。营业用房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对外营业的其它用房。

   罗春花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将住宅性质变为非住宅用房性质,但是,当地规划部门不与确认.
   其理由是(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规定:以1998年12月20日为止。确定非住宅用房的性质。这条规定恰好卡住罗春花99年开始在"封户"的住宅内经商七年未能变住宅为非住宅的现状。
  
    近日我恭读了郑教授,王达教授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裁决、强拆、诉讼》疑点诠释及典型案例一书:

 “权属证书上关于房屋用途的记载仅仅是一种参考,房屋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效益的产品和商品,它完全会在同一产权人手中基于不同的时期发生功能上的变化,……由于产权人是同一的,权属证书就不会变化,但实际上房屋的用处却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而这种动态的变化是不可能随时反映在静态的权属证书上的,不能拘泥于权属证书的所确定的房屋用途来鉴定该处房屋的用途。那样做固然是很简便,但却不客观、公正。”

   以罗春花的房屋性质为例,“1310号文件”以1998年12月20日为静态界,确定房屋的属性违背了科技的发展观。
     罗春花认为这条规定不讲事实,脱离实际 太不合理。这条规定,卡住了98年12月20日以后包括罗春花在内的很多在长期"封户"的宅内经商谋生的失地农民和待业人员。而在拆迁过程中,恰好被开发商和一部分官员用来对付最弱小的失地农民和待业人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就业,应当尽快修改。
   

附,罗春花的投拆     王家坝549人的维权报告。

 安岳:惊爆拆迁安置奇闻 143平方将补差几十万元
                    罗春花

发表于 2006-12-2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用途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阳房管局政务网  http://www.zyfgj.cn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用途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建委,各市规划局(处)、房管局(处):

    房屋用途登记管理是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之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避免在城市建设实施房屋拆迁时因用途难以确定而引起拆迁纠纷,尽快完善房屋用途登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用途的分类

    今年推行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在旧式《房屋所有权证》的基础上增设了“设计用途”栏。为统一用途分类口径,房屋用途一般分为:住宅、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特殊用房六类。

    (二)房屋用途登记要求

    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设计用途,在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设计用途”栏中作明确记载。

    2、对旧证换新证和补办初始登记的原有房屋,应坚持公正、公平和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用途认定。凡各类房屋初建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过设计用途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设计用途栏”按批准的设计用途登记;对历史形成,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变设计用途形成的生产、办公、营业用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予认可,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载明改变后的实际用途;对无法确定设计用途,或设计用途明确,但因就业等特殊原因改变了用途,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旧有房屋,凡于1998年12月20日前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营业的,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允许房屋产权人按实际用途办理确认手续,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用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载明。

    二、加强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管理为加强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制度。

    (一)要切实规范房屋用途变更审批程序。今后,凡需改变房屋用途的,产权人必须事先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载明。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虽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用途变更登记的,都属违规行为,房屋用途变更无效。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产权人纠正。

    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时,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记载的“房屋实际用途”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三、认真做好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地建委、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在房屋产权登记办事窗口公布。同时,可结合房屋产权换发新证的宣传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我委。

发表于 2006-12-28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地面建筑面积只强行按26.6%还门市,其余部分按每平方米数千元补给开发商,如此计算,王世昭、王世荣房产证上记载的143平方米合法地面面积将补差几十万元,安岳“拆迁办”裁决,支持开发商不公平的主张,这是为什么?
[em07][em07][em07][em07][em07]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因就业等特殊原因改变了用途,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旧有房屋,凡于1998年12月20日前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营业的,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允许房屋产权人按实际用途办理确认手续,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用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载明。]

建议修改(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规定“凡于1998年12月20日前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营业的,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允许房屋产权人按实际用途办理确认手续”

发表于 2006-12-3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不少失地农民失地失业达十年,没有社会保障,过着人不人,鬼不鬼的生活.2005年国内、国际、香港、台湾媒体对此作过大量报道

发表于 2006-12-3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此事件的进展!!!![em02][em02][em02][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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