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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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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发表于 2007-3-10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应该这样[em02][em02][em02][em02]

楼主不应该这样[em04][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3-1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大力支持维权

发表于 2007-3-1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大竹事件哪样,熊起!

 楼主| 发表于 2007-3-1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审理,我用最后三分钟的陈述,备受社会关注和各级政府关心的残疾少年、官鑫,被营山县公安局关押致死一案,今天再次作了公开审理。

今天,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再次公开审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公诉方,指控李信鸿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是客观公正的。李信鸿对在押人员的恶劣行为,是令人发指的。由于他的玩忽职守,欠下了多条人命案,尚未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是依法予与严惩的时候了。

200462116岁的官鑫,仅与同学发生纠纷被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我们已书面告知看守所,官鑫在三岁时做过食道切除手术,是内脏器官不健全的残疾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要由狱医进行健康检查。李信鸿对官鑫食道有吞咽障碍,生活上有少食多餐,以流食为主的特点,是有所了解的。2004818(离死亡前8天的检查)是李信鸿亲自押送官鑫到医院检查的。当时的官鑫瘦得只似一付骨架,他向妈妈伤心地哭诉:“妈妈:我已两天没有吃饭了,我眼睛看不到已有七天了,我胸痛、胃痛、腹痛,无人管我的死活。我可能活不出来了,我想喝酸奶、想喝水。”当时官鑫母亲扶着16岁的残疾儿子,相对落泪那各心酸场面,至今心中还在隐隐作痛。我们见官鑫站不起来,靠人掺扶,大汗不止,不断地呕吐,应当说此时的症状已是内脏疾痛的前期表现。因此,就再三向李信鸿求情,检查内科住院治疗。但李信鸿只主张检查无法进食的食管,。说这种现象是中署,是暂时的表现(其实根据看守所的执班记录,和在人犯的证实,官鑫被押回看守所后,就再也无法起床了)经胃肠摄片检查,发现食管挟窄部住很长,像米汤一样的稀钡流质物都很艰难地通过,感到十分震惊,并当面向李信鸿郑重地提醒:由于食管挟窄,吞咽困难,投入的营养素摄入减少,消耗增加,形成恶循环,现在是极度营养不良,虚弱得靠人掺扶,活不了几天。我们请求医生开药时,医生说:“若不改变治疗方式,加强营养补充的治疗,近期就有死亡的危险,几天口服药不能改变现有的状况。”对医生检查的当面交待,应当说,李信鸿对官鑫即将死亡的现状,是十分清楚的。然而,李信鸿对我们提出检查官鑫,已表现出来,较为严重的多种内科疾病,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外科已检查出危及生命的检查结论,是及时交公安局,办案单位,作为变实强制措施的证据,李信鸿也知道我们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官鑫眼前就有生命危险的严重后果,公安局决不会相信我们没有证据的反映,而故意不送相关单位作证研究。故意隐瞒官鑫已站不起来,靠人掺扶的现状,不转告医生说:“若无营养支持,已活不了几天。”的特别提醒。押回看守所后,自己不会看病,也不送医院检查确诊,对症治病。对我们连续8天催李信鸿将医生作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送局,办案单位作证据研究的要求,不予理睬,仅仅在8天前作检查了事,官鑫死亡以后,编造了已给官鑫在看守所作过输液治疗,补充营养的假病历。

经与官鑫同监室的人犯蹇静证实:从18日在县医院检查回来后,就不能起床,开始两三天还可靠同监室的人犯扶起来,吃东西,或扶起来上厕所,后来五、六天扶不起来了,每天喂几块饼干或喂一点水。66岁的在押犯瘳厚礼及桑文建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官鑫就要死了。因此,他们多人多次地向李信鸿报告:官鑫卧床不起,神智不清,说糊话,将同监舍的人姓名乱喊。而李信鸿只是来摸一天,不作任何处理,叫官鑫忍一下,拿几粒去痛片就算是所谓的治疗,便一走了之。在押人犯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出官鑫就要死了,作为有专业医学知识,并且有主治医师资格,相当于大学讲师职称的李信鸿,难道就没有预见吗?最为恶劣的是:826日下午,官鑫已经在看守所呈中度昏迷,处于休克,小便失禁,呼不应声,安排医院抢救时,此时争取抢救的时间是以分秒计算。处在这种危急时刻,这位主治医生仍在玩忽职守中,视病犯为儿戏,他并不把官鑫送往位于城内,且技术力量强的营山县人民医院急救,而是路过人民医院右侧,送往郊外治疗精神病人的川北身心医院外科,去耽误一个多小时后,外科发出病危通知后,又才转到内科来。就是毫无医学知识的普通干警或乡下的老百姓,也不会将一个呈深度昏迷,呼不应声的危重病人送到医院外科去抢救住院。正如接手内科医生发火时说:“危重病人抢救,需要争分夺秒争取时间,他把病人送到外科去,我还以为是被打休克了的。”作为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李信鸿难道你这位主治医生,除了象张建忠那样以赚取犯人的钱财外,唯一的特长就只会编造假病历吗?

当官鑫在抢救无效停止呼吸那一瞬间,只听官鑫母亲揪心撕肺的惨叫一声:“儿哪!你在医院向我说,想喝酸奶、喝水,我一连8天在铁窗外低三下四的求情,也送不进来你想喝的酸奶,我们母子在看守所相见,你双眼紧闭,未看亲人一眼,未喊一声‘妈’,你才16岁就离开娘了。”便一头栽倒在病床傍,昏死过去。那种悲痛的场面,多少围观的病友都掉下了同情的眼泪。李信鸿你也是为人作父极儿女的人,难道你目睹这场悲剧,就没得一点良心的自责吗?你就没有去回头思念一下,官鑫死亡前8天,医院医生是如何提醒你的,回看守所后值班干警又是如何向你报告的,在押人犯不断地向你报告:官鑫卧床不起,说糊话,靠人扶进厕所,而均是因为你自己不尽医生职责而导致的死亡后果吗?

一个普通的呼吸系统炎症,未加控制,导致肺部感染,属多发病、常见病,一个门诊医生在季节发生变化时,一天都要诊治数十人,在现在医疗条件的保障下,就是区乡医疗单位,都能控制炎症的蔓延,在短期内治愈,然而,官鑫因病卧床十多天,李信鸿并未安排官鑫在县城任何一家医院的内科作过一个简单的化、检,连一个普通的血常规化验单都没有。李信鸿目睹官鑫的现状,亲眼见他一天一天地走向死亡而见死不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侯审。”《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漠视了一个残疾少年的生命健康权,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我们提出检查内科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侵害了官鑫的生命健康权,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官鑫三岁那年手术前,因食管被化学性烧伤堵塞,仅靠一根塑料管插入胃内,注射食物,维持一年都活过来了。靠的是社会的关注和人们的爱心,靠的是公正的法律保护了他的合法权利。然而十三年后的今天,他已成为了一个小伙子,在法制相对健全的今天,在看守所仅两个月,就无辜地失去了生命。如果被告李信鸿对我们的书面反映,以及值班干警,同监舍人犯的多人次的向李信鸿的反映引起了重视,官鑫不会死;如果被告李信鸿早一天送到医院治疗,多一份事业心、责任感,官鑫也不会死。李信鸿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把“来至于民,服务于民”的光荣传统忘得一干二净;作为一名警察把“立警为公,执警为民”的誓言抛到九宵云外,作为一名医生,不仅不救死扶伤,而且是见死不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是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相差甚远。背离了一个狱医、一个管教警察的应有职责,严重地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不只是玩忽职守,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中罪。

李信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是主体,这是不容任何质疑的,不管被告李信鸿如何辩解,从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都不影响追究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这既无事实的障碍,也无法律的障碍。应当说是上合法律、下合民心。因此,我们恳请从严追究被告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让屈死的冤魂得到安息,让社会主义的法制尊严得到维护。

发表于 2007-3-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上没有医生了吗?怎么还要没有医师证的当愚医呢?

同样的故事会重现的,上级公安机关没有认识到吗?要是在出现了这样的事,你们也要算是渎职,应早点把他纠出去,纠出去!!!

发表于 2007-3-12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公安局违法、违纪、犯了错误,能及时改正、认错,为受害人家属赔偿到位,则善莫大焉;不认错和死不认帐,则罪大恶极,为社会埋下了不和谐的因素。

发表于 2007-3-1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顶

发表于 2007-3-1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悲痛

发表于 2007-3-14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旧欢如一梦在2007-3-12 21:52:00的发言:
悲痛

发表于 2007-3-1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今年我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不知道这股风能否吹到营山来!>

发表于 2007-3-14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7][em07][em07]遇到流氓也无奈

发表于 2007-3-1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官礼生在2007-3-12 18:02:00的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审理,我用最后三分钟的陈述,备受社会关注和各级政府关心的残疾少年、官鑫,被营山县公安局关押致死一案,今天再次作了公开审理。

今天,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再次公开审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公诉方,指控李信鸿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是客观公正的。李信鸿对在押人员的恶劣行为,是令人发指的。由于他的玩忽职守,欠下了多条人命案,尚未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是依法予与严惩的时候了。

200462116岁的官鑫,仅与同学发生纠纷被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我们已书面告知看守所,官鑫在三岁时做过食道切除手术,是内脏器官不健全的残疾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要由狱医进行健康检查。李信鸿对官鑫食道有吞咽障碍,生活上有少食多餐,以流食为主的特点,是有所了解的。2004818(离死亡前8天的检查)是李信鸿亲自押送官鑫到医院检查的。当时的官鑫瘦得只似一付骨架,他向妈妈伤心地哭诉:“妈妈:我已两天没有吃饭了,我眼睛看不到已有七天了,我胸痛、胃痛、腹痛,无人管我的死活。我可能活不出来了,我想喝酸奶、想喝水。”当时官鑫母亲扶着16岁的残疾儿子,相对落泪那各心酸场面,至今心中还在隐隐作痛。我们见官鑫站不起来,靠人掺扶,大汗不止,不断地呕吐,应当说此时的症状已是内脏疾痛的前期表现。因此,就再三向李信鸿求情,检查内科住院治疗。但李信鸿只主张检查无法进食的食管,。说这种现象是中署,是暂时的表现(其实根据看守所的执班记录,和在人犯的证实,官鑫被押回看守所后,就再也无法起床了)经胃肠摄片检查,发现食管挟窄部住很长,像米汤一样的稀钡流质物都很艰难地通过,感到十分震惊,并当面向李信鸿郑重地提醒:由于食管挟窄,吞咽困难,投入的营养素摄入减少,消耗增加,形成恶循环,现在是极度营养不良,虚弱得靠人掺扶,活不了几天。我们请求医生开药时,医生说:“若不改变治疗方式,加强营养补充的治疗,近期就有死亡的危险,几天口服药不能改变现有的状况。”对医生检查的当面交待,应当说,李信鸿对官鑫即将死亡的现状,是十分清楚的。然而,李信鸿对我们提出检查官鑫,已表现出来,较为严重的多种内科疾病,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外科已检查出危及生命的检查结论,是及时交公安局,办案单位,作为变实强制措施的证据,李信鸿也知道我们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官鑫眼前就有生命危险的严重后果,公安局决不会相信我们没有证据的反映,而故意不送相关单位作证研究。故意隐瞒官鑫已站不起来,靠人掺扶的现状,不转告医生说:“若无营养支持,已活不了几天。”的特别提醒。押回看守所后,自己不会看病,也不送医院检查确诊,对症治病。对我们连续8天催李信鸿将医生作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送局,办案单位作证据研究的要求,不予理睬,仅仅在8天前作检查了事,官鑫死亡以后,编造了已给官鑫在看守所作过输液治疗,补充营养的假病历。

经与官鑫同监室的人犯蹇静证实:从18日在县医院检查回来后,就不能起床,开始两三天还可靠同监室的人犯扶起来,吃东西,或扶起来上厕所,后来五、六天扶不起来了,每天喂几块饼干或喂一点水。66岁的在押犯瘳厚礼及桑文建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官鑫就要死了。因此,他们多人多次地向李信鸿报告:官鑫卧床不起,神智不清,说糊话,将同监舍的人姓名乱喊。而李信鸿只是来摸一天,不作任何处理,叫官鑫忍一下,拿几粒去痛片就算是所谓的治疗,便一走了之。在押人犯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出官鑫就要死了,作为有专业医学知识,并且有主治医师资格,相当于大学讲师职称的李信鸿,难道就没有预见吗?最为恶劣的是:826日下午,官鑫已经在看守所呈中度昏迷,处于休克,小便失禁,呼不应声,安排医院抢救时,此时争取抢救的时间是以分秒计算。处在这种危急时刻,这位主治医生仍在玩忽职守中,视病犯为儿戏,他并不把官鑫送往位于城内,且技术力量强的营山县人民医院急救,而是路过人民医院右侧,送往郊外治疗精神病人的川北身心医院外科,去耽误一个多小时后,外科发出病危通知后,又才转到内科来。就是毫无医学知识的普通干警或乡下的老百姓,也不会将一个呈深度昏迷,呼不应声的危重病人送到医院外科去抢救住院。正如接手内科医生发火时说:“危重病人抢救,需要争分夺秒争取时间,他把病人送到外科去,我还以为是被打休克了的。”作为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李信鸿难道你这位主治医生,除了象张建忠那样以赚取犯人的钱财外,唯一的特长就只会编造假病历吗?

当官鑫在抢救无效停止呼吸那一瞬间,只听官鑫母亲揪心撕肺的惨叫一声:“儿哪!你在医院向我说,想喝酸奶、喝水,我一连8天在铁窗外低三下四的求情,也送不进来你想喝的酸奶,我们母子在看守所相见,你双眼紧闭,未看亲人一眼,未喊一声‘妈’,你才16岁就离开娘了。”便一头栽倒在病床傍,昏死过去。那种悲痛的场面,多少围观的病友都掉下了同情的眼泪。李信鸿你也是为人作父极儿女的人,难道你目睹这场悲剧,就没得一点良心的自责吗?你就没有去回头思念一下,官鑫死亡前8天,医院医生是如何提醒你的,回看守所后值班干警又是如何向你报告的,在押人犯不断地向你报告:官鑫卧床不起,说糊话,靠人扶进厕所,而均是因为你自己不尽医生职责而导致的死亡后果吗?

一个普通的呼吸系统炎症,未加控制,导致肺部感染,属多发病、常见病,一个门诊医生在季节发生变化时,一天都要诊治数十人,在现在医疗条件的保障下,就是区乡医疗单位,都能控制炎症的蔓延,在短期内治愈,然而,官鑫因病卧床十多天,李信鸿并未安排官鑫在县城任何一家医院的内科作过一个简单的化、检,连一个普通的血常规化验单都没有。李信鸿目睹官鑫的现状,亲眼见他一天一天地走向死亡而见死不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侯审。”《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漠视了一个残疾少年的生命健康权,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我们提出检查内科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侵害了官鑫的生命健康权,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官鑫三岁那年手术前,因食管被化学性烧伤堵塞,仅靠一根塑料管插入胃内,注射食物,维持一年都活过来了。靠的是社会的关注和人们的爱心,靠的是公正的法律保护了他的合法权利。然而十三年后的今天,他已成为了一个小伙子,在法制相对健全的今天,在看守所仅两个月,就无辜地失去了生命。如果被告李信鸿对我们的书面反映,以及值班干警,同监舍人犯的多人次的向李信鸿的反映引起了重视,官鑫不会死;如果被告李信鸿早一天送到医院治疗,多一份事业心、责任感,官鑫也不会死。李信鸿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把“来至于民,服务于民”的光荣传统忘得一干二净;作为一名警察把“立警为公,执警为民”的誓言抛到九宵云外,作为一名医生,不仅不救死扶伤,而且是见死不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是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相差甚远。背离了一个狱医、一个管教警察的应有职责,严重地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不只是玩忽职守,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中罪。

李信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是主体,这是不容任何质疑的,不管被告李信鸿如何辩解,从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都不影响追究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这既无事实的障碍,也无法律的障碍。应当说是上合法律、下合民心。因此,我们恳请从严追究被告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让屈死的冤魂得到安息,让社会主义的法制尊严得到维护。

读完这些,很气愤,他只是一个孩子。谁没有儿女,官员联系自己多深思

发表于 2007-3-16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7-3-1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枫叶

枫叶

人们都会用那用俗了的诗句

霜叶红于二花

来讨好你的美丽

可有谁知道

你的红是由下的血染成

祖国山河一片红

却有谁洞察

这是树叶死亡前的着色

城里的贵人们纷至踏来了

来欣赏你死亡前的美丽

又有谁会怜想到你夏天的绿色

那惊心的红啊

决不是朝晖

只能是夕阳,

将你染成了这惨绝的模样

我走在孤独的林间

沙沙的红叶在飘零

这是离别枝头的叹息

这是化为泥土前长啼

发表于 2007-3-1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
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
最危险的时候,
每个人被迫着
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
起来!
起来!
我们万众一心,
冒着敌人的炮火
前进,
冒着敌人的炮火
前进!
前进!
前进!进!!

 楼主| 发表于 2007-3-1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检要求重点查办危害公正司法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1:25 东方网 (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魏丽娜 通讯员 陈云飞) 表现为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常常被称为“不入口袋的腐败”,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下发了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要点,要求全国各级反渎职侵权部门突出查办危害公正司法、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发表于 2007-3-1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找全国人大代表,或直接上访全国人大法工委。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持,营山公安局的玩忽职守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发表于 2007-3-18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警察都是想让你掏点钱,有钱好办事,可能你事先没有懂起,他们只认钱不认人。

发表于 2007-3-18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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