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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天笑哈哈

广安征地供地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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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农民起诉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的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不予公开、愈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书面公开征收花桥镇花桥村部分宅基地、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勘测定界图,征收补偿登记,公开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花桥镇花桥村上述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3-3-16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起诉广安区国土局违反法定征地程序征地信息不公开的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不予公开、逾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书面公开征收花桥镇花桥村部分宅基地、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勘测定界图,征收补偿登记,公开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花桥镇花桥村上述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3-3-16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规章三令五申,征地前要告知农民,所征土地要农民确认,征地方案要书面公告,补偿标准要公告,安置方案要公开,广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办事员都不知道,就连局长、主管付局也不懂法律规定的程序?花桥被征土地就这样马虎?非要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3-3-1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收集体土地按规定的报批材料报有权批准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广安区国土分局难道不知道要将批准征用花桥镇花桥村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花桥镇、花桥村予以公告吗?区国土局的个个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难道局长们都不懂法律规定的这些程序?没有这法定程序就不能征地你们知道吗?没有这法定程序征了地有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3-1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的事,广安区国土局非要弄复杂。

 楼主| 发表于 2013-3-1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实施条例、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什么学不进?!你们的作为反其道而行之???

 楼主| 发表于 2013-3-1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认认真真学学,不然还会反其道而行之。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起诉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征地信息不公开一案,经有关司法机同意起诉后,又经广安区人民法院对起诉状一月的审查,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区法院依法向被告送区了起诉状付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诉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不覆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由法院行政庭长曹霞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全胜、人民陪审员曾昌意、书记员肖波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诉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由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曹霞任审判长、胡全胜、曾昌意任审判员,肖波任书记员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公众的质疑,区政府及相关的国土部门遮遮掩掩,最终会将屎盆子扣到自已的头上。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2年6月27日、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诉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代表于江委托代理人于茂华、谈光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郑春华局长未到庭参加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2年6月27日、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诉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郑春华局长都不到庭参加诉讼,只委托了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严光华一名律师参加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诉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12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递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了申请公开的内容;
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递发票,投递结果查询单、广安市2011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人员名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申请的材料;
4。花桥村部分村民签名的申请;
5。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辨称:我局并没有收到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靖,并且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有些并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庭审质钲,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证据5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对证据2,2012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递交的书面申请,因为没有原告的亲笔签名,真实性无法确定,接着又自相矛盾地认为,虽然邮件详情单上的内件品名一栏填有书面申请,但并不表明邮件信封里面就装有书面申请。
不难看出被告的无奈!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己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递交了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的事实,该些证据本身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亍2012年3月13日以特快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特快邮件于2012年3月14日由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职工吴远兵签收。同时查明,截止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起诉时止,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针对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给予任何形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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