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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天笑哈哈

广安征地供地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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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安区人民政府注意:贵府这么多天来没有告知广安区花桥镇于家院子被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号,再根据川府函[1996]556号、川府土[2008]1095号文件证实,于家院子的宅基地的确没有被征用或征收为国有土地,现还属集体土地,依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出让搞房地产开发。故贵府批复的广安区府函[2012]137号文,实体、程序均违法。建议将违法文件公开予以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皈规定转让。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笫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违法折迁、违法用地前几年早就开始了,怎么区政府2012年6月15曰才召开关亍研究花桥场镇违法建设土地处置专题办人计会议,形成广安区府纪[2012]44号文,花桥镇是些什么人在违法拆迁、又是些什么人在违法用地搞房地产,没有政府或国土部门个别人的许可胆子也没那么大。这些违法拆迁、违法用地的违法人员又用的什么手段买通政府或国土部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2012年6月15日召开了关干研究花桥场违法建设土地处置专题办公会议,有哪些违法建设用地,这些违法拆迁、违法用地的违法人员是怎么处理的为什没结果?按法律规定应公开处罚结果。这些违法人员不但没有被依法处理,反而还轻手得到了违法建设的土地继续施工;为什么现在还有政府的官员和国土部门为违法拆迁花桥于家院子的违法人员出谋划策,让其继续在该集体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为什么与法律唱对台戏?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违法人员在广安区花桥镇的于家院子集体土地上还继续操纵一切?政府和国土局还继续跟在违法人员的屁股后面转?这是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场镇上国有企业单位的土地为什么不依法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什么只把于家院子等集体土地实行折迁拍卖?且还实行假拍卖真指定的违法供应地块?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规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希遵照执行的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实旋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政府按法律、党纪、政纪、国家政策、地方政策都是广安区行政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和主要负贲人,而广安区辖区内花桥镇的于家院子区政府却不管或管不了,于家院子的集体土地,却由几个各方面凑合的人代替了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局。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的于家院子没有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文,几个不是搞房地产的人合伙''征了'',叉由这几个人违法供给自己拆迁,用超过广安市政府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规定几倍的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纪、国法、政纪、政策都严厉规定: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3-3-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委发[2004]1号文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3-3-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委发2004]1号文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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