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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l200512

八年了!包青天你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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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全看完了,说一句难听的话,楼主作为老总是不合格的,一个还不算输的官司就把公司搞垮了,管理中如何取舍都不懂。你后来的做法不象一个老总的行为,而更象一个书生或法律教授的行为。其实三个判决对你都很有利,可惜后面……。这儿有法律常识的人太少了,劝你少听那些没用的语言支持的声音,只会麻醉自己,当然你现在心理需要这些那另当别论。乐乐的话虽不好听,但前面说的很现实,可惜没人听得进。个人看法,欢迎批评争论,但最好不要开骂,以免被人看不起。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蓝天999在2007-10-15 14:05:00的发言:
上面的全看完了,说一句难听的话,楼主作为老总是不合格的,一个还不算输的官司就把公司搞垮了,管理中如何取舍都不懂。你后来的做法不象一个老总的行为,而更象一个书生或法律教授的行为。其实三个判决对你都很有利,可惜后面……。这儿有法律常识的人太少了,劝你少听那些没用的语言支持的声音,只会麻醉自己,当然你现在心理需要这些那另当别论。乐乐的话虽不好听,但前面说的很现实,可惜没人听得进。个人看法,欢迎批评争论,但最好不要开骂,以免被人看不起。

                 兰天999网友:

                 不明白你的意思,原意听你说法
     不希望你把支持维权的网友说成缺少法律知识的人。

发表于 2007-10-16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了一遍,个人认为:执行局只能按照生效判决主文的内容去执行,而根本无权变更生效判决主文的内容。

   要变更判决主文的内容,是法院审判程序的事情,而不是执行程序的事情。

   按照楼主的说法,现在负责案件执行的法官,把判决主文中“损失各自承担”的内容,变更为“楼主向案件中的主要过错方赔偿损失”。  

    如果真是这样,负责执行的法官就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越权了,基层法院也无权变更成都市中院的判决内容啊。

   这也难怪楼主口口声声在呼唤包青天啊!

发表于 2007-10-17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四干多件再审申诉的冤案,及众多执行案何时能依法了结?

发表于 2007-10-18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和谐而奋斗!!!

发表于 2007-10-1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始终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反对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07-10-2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

企业的腐败是果实的腐败!

官吏的腐败是树杆的腐败!

司法腐败则是树根的腐败!

发表于 2007-10-2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艰辛的路程,怎么走啊?

 

[em02][em02]

发表于 2007-10-2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l200512在2007-10-10 13:06:00的发言:
  只要法院秉公办案,社会秩序好一半!

      说得在理!

发表于 2007-10-2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诸侯割据权贵势力为所欲为,那里还有法?

发表于 2007-10-2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干脆把几次的判决书等贴出来让大家看一下。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只听你一方的有些问题无法全面看。而人的本性一般是只会说对自己有利的而不会说不利的另一面。

发表于 2007-10-2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十楼主,你说的那句《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少了三字。应该是《界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界外人”是指出家人、意思是你要去庙里做和尚就必须落发,而律法里没有这一条文“非法法也”。

发表于 2007-10-2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07-10-28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摘自百度空间2007年06月28日 星期四 下午 05:02鄂玉鹏的博客

  关于法无定法

听过老罗的录音的朋友应该熟悉他的关于暂住证的那一段儿言论,他认为中国的很多问题就是因为“法无定法”,这点我深表赞同。“法无定法”如果是在金庸的武侠世界里,可算高深的武功了,因为它会让对手无从招架;但如果用在治安管理上,就有点儿让老百姓无所适从了,不知如何才能不触犯法律的尊严。因为这里面解释和执行的空间太大,甚至有时是截然相反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中院的判决书和有关材料发到网上,以便网友辯明是非。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误:文件大小超过了限制 2000KB!

        兰天999网友:你好!


     判决书文件的大小超过2000k因此发不出耒,我可否用emil发给你?如行,请告知邮葙。

发表于 2007-10-30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7-10-30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儿年有包青天??
发表于 2007-10-30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7-10-3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要相信法律,法律是公正的。

   有相当部分的法官还是可以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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