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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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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看到此贴非常高兴,现有一事想要咨询并希望获得帮助,在此感谢!
06年,我与前夫离婚,离婚协 ...
jjpa921 发表于 2010-9-1 15:5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可以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强制执行法院不收任何费用,可以由法院通知对方单位每月从其工资处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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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谢谢你白忙之中回复我的问题。
但是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我把这个事情发展过程发表在这里, ...
WLXJ 发表于 2010-9-1 19:2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因没有看到你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好作进一步分析.
有几点有应注意:
一、法院认定事实和判案以证据为基础,如你认为转让协议虚假或存在胁迫,应在知道之日1年内起行使撤销权,并且须举出相应证据。
二、如你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按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10多项情形符合其中任何一项都可以提起再审。

发表于 2010-9-2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的分析建议。我很满意!!谢谢。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9-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http://www.mala.cn/thread-2018957-1-1.html
感谢 :)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9-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http://www.mala.cn/thread-2019467-1-1.html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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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发表于 2010-9-2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接一条新闻~~~~~··
     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
    来源: 德阳日报 2008-12-30 综合新闻
        本报讯12月29日,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因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赔付款项上发生争执,进而将其杀害。目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谢顺兵、涉嫌包庇罪的谢顺兵之父谢贤文、其姐谢顺华已被刑事拘留。
   
        12月25日,彭州市人杨德义到德阳寻找其夫刘兴志的下落。杨称:12月24日下午,刘从彭州出发到德阳与人商谈车祸赔偿事宜,一夜未归,下落不明。杨德义遂向市公安局旌阳公安分局报告了刘兴志的失踪情况。【25日晚,我们到德阳找到谢,谢称车辆修理款已经全部以现金方式给了我父亲,并亲眼看着我父亲上了公共汽车走的,而后还带着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报案】德阳市公安局领导指示,全力查找刘兴志的下落。
   
        经查,今年7月1日下午,彭州市人刘兴志驾驶一辆轿车行至(广)汉彭(州)公路广汉段时,与谢顺兵(男,32岁, 2006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德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工作)因私驾驶的一辆轿车相撞,谢髋关节骨折,刘受轻伤。【谢当时驾驶一辆川F0192警车,逆向行驶造成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谢负全部责任。12月24日下午,刘兴志应谢顺兵之约到德阳商谈车祸赔偿事宜失踪。12月25日晚,谢顺兵也突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种种迹象表明,刘兴志的突然失踪与谢顺兵有关联。【谢带我们报案完了后,马上买火车票逃到了北京,后又逃回中江】德阳市公安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谢顺兵立案侦查。
   
        12月28日上午,市公安局刑警在中江谢顺兵的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谢顺兵供述了杀害刘兴志的经过。【审讯到午夜一点多,谢实在熬不住,交待了犯罪事实】根据谢的指认,12月29日凌晨5时,民警找到刘的尸体。
   
        据谢顺兵交待, 12月24日,谢顺兵约刘兴志到德阳商谈事故赔付事宜。当日下午2时30分左右,二人在谢顺兵的姐姐谢顺华位于市区南泉小区的住处商谈过程中,刘对仅赔车辆损失费7.98万元不满,要求谢赔付9万元,谢不同意,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抓扯,【这是谢的一面之词,我们家的车从7月1日车祸后送去4S店修理,9月已经完全修理完毕,就因为谢这边的赔偿修理款迟迟没有到位,导致修好的车久久无法取回。7.98万元仅仅是4S店修理车辆的费用,修好后的3个月,停车费已经是不小一笔,就算我父亲当时有向他提出支付停车管理费,也是理所当然】谢将刘打昏后勒死,于当晚7时许用车将尸体运至其老家罗江县略坪镇掩埋在其父谢贤文自留地里。【谢顺兵杀人的手段之残忍~ 他把我父亲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地面至昏迷后,拿绳子勒颈部,而后又拿砍骨刀用刀背猛击头部,杀人后埋尸还告诉别人是埋的单位死狗~这么可恶丧心病狂的人,如果让他活了命,天理何在啊????】谢贤文参与掩埋尸体,其姐谢顺华知情不报并资助现金帮助谢顺兵外逃。 公宣~~~~~~~····
   
     09年4月,德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杀人犯,并在同年9月7日作出宣判,判处谢顺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随后,谢顺兵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
     受害人刘兴志,我的父亲,“忠厚、老实、连3岁孩童都不愿得罪”这是所有认识他的人给予他性格的评价。一年多了,我们全家在失去亲人的的痛苦中度日如年,我们坚持着一个信念,法律会还给我们一个公道。今天下午3点,我们终于等来了四川省高院的开庭审理,可是~··可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检察院的材料是中院一审不符合自首情节变成有自首情节。可当时审讯谢顺兵的两个公安告诉我们的是,他们抓到杀人犯,从中午审到午夜,足足十几个小时,杀人犯终于熬不住才交代了他的犯罪事实~~~~···今天审理了,宣布择日宣判 ~· 大家都知道,自首情节意味着什么。 ~我很慌乱,有点语无伦次~我害怕我的父亲就这样含冤而死,害怕世间的公道已经混乱,公平已不在~···杀人偿命,天经地义,5岁孩童都知道的真理,现在还会不会是真理???????
         
        张律师,我想知道,如果让杀人者偿命以告慰我父亲的在天之灵,我们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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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接一条新闻~~~~~··
     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
    来源: 德阳日报 2008-12-30 综合新闻
   ...
苦菜花儿2009 发表于 2010-9-2 23: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因故意杀人罪是公诉案,被害人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提起公诉的权利在检察院.如果被害人亲属认为公诉证据存在问题,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反映,但最终决定是否采纳在主审法院.

发表于 2010-9-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响滩阴霾密布 无阳光    百姓誓死维权要反抗

我们是平昌县响滩镇在街居民,因响滩镇政府引进“平昌县万铭房地产开发公司”拟改造原区供销社综合楼段(现为诉冤人之店铺及住房)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我们自2006年至今曾数次口头和书面向镇政府县政府反映情况求解决,均石沉大海。万般无奈,唯有向青天喊冤,乞求青天老爷赐予一条生路!

一.房屋起源及现状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所诉房屋系原区供销社於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在烂泥中建起的砖木结构,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住宿(宾馆)综合楼。地处响滩文昌街60 号。2002年后因供销社新迁综合楼,我们10余户居民(通过合法途径)便将此楼分别买下经商和住宿,作为养家糊口的唯一主源。

二.开发商横行霸道     地方官无所作为

违法征收 政府成帮凶

1、征收(响滩中学至电影院地段)是违法的,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条款,违反了国发办【2004】46号文件,违反了2007年10月28号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由胡总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8条、第50条等相关条款,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条例。

2、开发商来响滩开发,作为被拆迁利害关系人,至今我们没看到开发商任何合法的手续,只是在去年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把我们房屋叫评估公司评估了,给了我们一份评估报告。这就是他们所谓的“合法证件”(此评估公司是否符合资质,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我们不得而之,只知道评估公司及相关人员从没有找过我们,更没有叫我们开门验房,查验房内的相应财产等。)

3、响滩镇人民政府在今年的1月27号发了个通知我们是于今日才知道些许内容:比如:

1、必须办理一证两书开工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

2、先解决好建设区内拆迁户的一切问题,即使不涉及到拆迁的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该地段必须完善好公建,按规划把公建完善好,再动工建设。

4、必须严格执行禹王街一期规划。

5、禹王街一期规划区域内必须整体推进,不能搞单体建设。

6、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通知出了大半年了,但开发商仍然是我行我素,对政府的文件视而不见,置之脑后,继续夜以继日地干着他的违法勾当,政府也是视而不见,知而任之。非常明显:此通知不过是政府某些官员因为受到利害关系人的不断追寻及为了防止上级政府追查而用以推卸责任(行政不作为)之用。同时也证明了开发商在响滩属违法开发,更赤裸裸地暴露了官商之间的“连襟”关系。

亮点工程百年隐患成定局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违规建筑却成响滩的亮点工程,开发商的一期工程,地处禹王街物流集中的繁华地带,占地约800多平方,八楼一底共18个店铺。真可谓地方大员政绩突出的闪光点。可是除超低层的2楼属响滩中学教学用楼有向学校里面的通道外,其余三至八楼仅有一条通道通往底楼,而且通道不足1.3米。就是如此狭窄的通道,一楼通道还出售了一半作了店铺,若遇地震火灾,楼上住户要逃生不是挤死,踩死,也只有跳楼摔死。即能劫后余生者,也属大难不死之洪福!现在住户反映,化粪池建在室内,下水道天天漏水,怨声载道。有好事者编了首打油诗广为流传。诗云;高楼耸立闪光点,化粪池修在屋里边,污水不走下水道,屋里屋外都流满,安全通道一米三,一人逃险不困难,两人以上争着跑,不断脚杆断手杆,送你也别住此楼,住进此楼太危险,你若持意买此楼,终久一无丧黄泉!可以说这就是响滩人对如此安居工程的高度“褒奖”吧?!对于如此“亮点”茶余饭后,大街小巷,民众纷纷议论这就是政府招来的开发商的“亮点”工程?!若大的安居工程是哪家单位设计的?是哪家单位审查通过的?是哪家单位发放验收合格证的?是哪家单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这些必备的手续、证件何时公布的?何地公示的?如果有,官商为何不给百姓“阳光”一下?如果没有,巴中市李书记推行的“阳光”政策,为何在响滩“阳光”不起来?是因为响滩处于多县交界之处,还是响滩“沟深谷长”?无法“阳光”?不需“阳光”?不愿“阳光”?还是不敢“阳光”?不惧“阳光”?这样的开发商还能让它在响滩继续开发吗?

  三、开发商狼子野心,意欲强占民房。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开发商来响滩开发无合法手续,更谈不上按国家三令五申之政策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等。不是按规划方案(没看到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实施,而是哪里好搞就在哪里搞,哪里的人好欺负就在哪里搞,比如;群英社(老客运队)搞不下去,工商所搞不下去,学校搞不下去------便对我们弱势群体下手,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然后又对我们这些被拆迁户明查暗访,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签真假两份合同,忽悠他人,逼诱弱势者就范。开发商还多次横蛮声称:我说的就是中央一号文件,我有合法开发权,没有商量的余地。我不开发,你们50年内也别想修建!开发商气焰嚣张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小民不知:在我们持有合法使用权既没被注销,开发商又没有与众多利害人取得一致意见,在未落实安置补偿等措施的前题下,我们的权益还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开发商”大,还是《物权法》大?还是胡总的《城乡规划法》大?

四、政府撑腰,百姓权益被剥。

1.霸王条款  弱民喊冤。

被拆迁户之一的文光平因不同意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没有达成任何补偿安置等协议,并且开发商没有提供任何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平昌县人民法院就下令强制拆出文光平家的房屋,文光平为捍为自已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在房顶坚守七天七夜,之后被忽悠下房,随后法院又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将文光平逮捕,至今仍关押在看守所,文光平年过70的父母,和老婆也已莫须有的罪名将其强行拷走,且多家房屋被断水断电、遭知法者暴力执法——采用如此手段杀一警百,强迫其它人违心就范!呜呼!黄世仁强抢杨百劳之女还知道要按手印,清朝的四大奇冤最终得以昭雪,“窦娥”绝景真要在响滩重演?我们将拭目以待?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政府违法征剥百姓房    开发商傍府恶施淫威

综上所诉,旧城改造是响滩人天大的好事,人们愿望政府真正履行职能把好事办好。认真按照《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把响滩规划好,建设好。强烈要求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审查平昌县政府对响滩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办发【2004】46号文件(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否符合2007年10月28日胡书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8条、第50条等相关条款及四川省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条例。只要有良知响滩人的绝不能容许任何人以牺牲民众最根本利益来聚敛自己的财富!更不允许没有科学发展观的地方政府及官僚以达到自身目的之政绩观来破坏响滩人民永久的福祉。

我等小民靠小本经营养家糊口。响滩的非法开发尤如釜底抽薪,导致我们今日捉襟见肘。数次向镇县首脑反映均未得只言片语。为了尊严,为了生存,我等只有孤注一掷拼命抗争,诉请青天老爷明查秋毫,查规纠错,造福于民。我们坚信“小民易虐,上天难欺“之道。胡温盛世,朗朗乾坤,怎容奸商肆虐横行!尔俸尔禄,民脂民膏的官爷们,求你们以人性化为本,大慈大悲为怀,给我等寻求一条祥和,稳定的生存空间吧!给响滩人民长远和谐吧!

      致礼!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9-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9-4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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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
感谢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9-3 15:2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如确保查封,按规定不允许中途取走的.
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10-9-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我看了免费法律咨询专站(有问必答)后,认为你不愧是一位为民服务的好律师,是人民的公仆,值得佩服........!
发表于 2010-9-6 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我们与绵竹市一开发商的“拆迁协议纠纷”一案,
己经我县法院一审和绵阳中院二审,我们不服,向省
检察院申诉,现省检己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还
未表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几个问题向您咨询,
望不吝赐教。
     一、省检提起抗诉,省高院是否一定要再审?二
审的判决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若再审,是否一定
由省高院提审(而非发回中院重审)?
     二、开发商巳向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可
否申请暂缓?若强制执行后,我们又“打转耒”,需
要“执行回转”,是我县法院负责进行还是绵竹的法
院进行?
     三、若再审,可否请您作为我方代理人?
     烦张律师在百忙中给以答疑解惑。谢谢!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9-6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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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6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我们与绵竹市一开发商的“拆迁协议纠纷”一案,
己经我县法院一审和绵阳中院二审,我 ...
求民生,维民权 发表于 2010-9-6 04:5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省检提起抗诉,省高院应该再审。

    你们可以申请暂缓。
并非所有的再审都一定会改判,再审仍然可能存在维持原判,你们须有心理准备,
因未看到具体案件事实,不便进一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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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6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
感谢 :)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9-6 10:1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发表于 2010-9-7 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是绵阳安县,地震后,经人介绍,我爸和我现在的阿姨认识了,但是他们都在别的地方打工,所以结婚的事就一直都没有办,因为没和我爸办结婚手续,所以土地就没有办法迁过来,按理由应该是户口没有迁走的话,土地也不应该收回去的吧,可是上个月突然告诉我阿姨说土地收回去了,也没有原因 ,直接就说要把土地收回去,我想请问一下这种事情应该找什么部门来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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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是绵阳安县,地震后,经人介绍,我爸和我现在的阿姨认识了,但是他们都在别的地 ...
zynunu 发表于 2010-9-7 04:4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应找村委会
发表于 2010-9-8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感谢张律师的答疑和指点.

    未尽事宜待后再与张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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