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位职工李某,于1995年1月找到当时单位负责人徐厂长,自说他是在快两年前的1993年2月被厂里派遣到外地一家水泥厂安装设备时,受水泥厂磨机噪声影响使他的双耳变聋了的,这两年中一直自费在重庆等外地医院治疗,现家中经济已很困难,无钱再继续治疗,要求厂里按工伤解决医疗费用等.两年前厂里派他和另三位同志一块去安装设备确有其事,但此前从未听他本人和其他三位同去的同志说到过他耳聋的事,现突然来说是水泥厂的磨机生产时产生的噪声把他的双耳震聋了的,而且是极重度耳聋,但同去的三人却一点没事,这很难叫人相信(当时拿来在重庆住院治疗的听力检测报告,确实是极重度耳聋,左耳听力损失在100分贝左右,右耳听力损失在110分贝左右,大声对其讲话,一点也听不到了,是真聋不假),怀疑他的耳聋另有原因,水泥厂的磨机噪声不会在两三天时间内把人耳震成全聋,同时设备安装时不可能在磨机工作状态下进行,必须停机。故不认为他是“工伤”。(否则水泥厂那长期在磨机车间的工人不全都会成聋子)
鉴于他家经济确实困难,厂里研究后决定并书面通知他:给予困难补助了1000元,以后不得再因其耳病的问题找厂里解决。本人签字领款至此以后也就没再找过厂里和任何上级部门。
然十五年后的现在,他又以“工伤索赔”向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仲裁,(从未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请问:他的申请“索赔仲裁”合法吗?是否过了时效?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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