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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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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
看看您对这个案了有啥招:
    惨遭土匪抢劫,告状无门,天地不应
  南溪县人民检察院,为本院乱发奖金,增加非法经济收入,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在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采用恶劣卑鄙的手段捏造事实,罗织“挪用公款”的罪名将当事人关押并很快转捕羁押了270天,利用职权抄家,当场扣押当事人合法财产48万余元(随后又从某某酒厂债权款中扣缴10万元作“偷税预征款”缴到南溪县税务局),冤假错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刑事申诉复查第7号复查决定彻底纠正后,拒不主动清退和赔偿违法扣押的物品。2005年当事人无可奈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该院作出了(2007)宜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赔偿了违法扣押的财产十八项,金额为185043.52元,已执行完毕。赔偿决定中对南溪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扣押的商品一滴香酒4206件,价值人民币218712元,决定中赔偿了1200件,扣除检察院吃喝用去的费用后赔偿了57600元,余下3006件,价值人民币156312元作为民事纠纷。对检察院扣缴的十万元偷税预征款作为行政纠纷。
   当事人依据赔偿决定向南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当初检察院扣押申诉人一滴香酒及扣缴的十万元税款并非民事平等主体关系,作出(2008)南民立字第26民事裁定书,裁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未予立案受理。申诉人不服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中作出(2009)宜立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南溪法院原裁定。当事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川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依据赔偿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不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提起的行政诉讼。南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当初检察院依据的国家《刑法》相关规定,扣押一滴香酒和扣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作出(2010)南溪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院作出(2010)第59号行政裁定,维持了南溪县法院作出的裁定。
  经查正南溪县检察院违法扣缴的十万元偷税预征款,2003年南溪县人民政府(南府办[2003]34号批复)就予以纠正,并将其中的89043.90元转入南溪县检察院单位银行帐户上,检察院收到政府退税款后拒不告知,更不如数退还给当事人,公然予以侵吞。检察院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利用他们必须退还被违法扣押申诉诉人的现金和处理的财产款共计十七项,必须退赔金额198853.52元,当时只退还了79343.47元的领款收条作为理由(申诉人领这笔款中有违法扣押的现金69570.52元,处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长安牌微型车、尖庄酒款等)十七项的款。检察院采用这一不能成立的理由拒绝退还,纯属土匪行为,天理难容。客观事实证明领款金额79343.47元与南溪县政府退税款89043.90的数额完全不相符合,根本不是一回事,检察院采用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段,正好证明了他们那象是人民检察院,他们完全是知法,故意违法,拒不依法,不讲理,不凭事实,不重证据的一伙土匪。
无伦那级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公民合法财产后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对于扣押物品不让当事人知道和同意都没有权利随意处理和送给他人。检察院对未赔的3006件酒,价值156312元称以退还了板桥酒厂和发往湖南为理由拒不赔偿,申诉人根本不存在与江安板桥酒厂和湖南方面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当初检察院是以“挪用公款”将申诉人关押,假如、或者申诉人与江安板桥酒厂、湖南方面有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检察院背着当事人擅自处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也是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必须承担经济损失的后果责任。并且事后多年都不让当事人知道。湖南方面与申诉人的经济往来,在申诉人被关押在南溪县看守所期间的1990年9月,湖南方面派有一代表人,名叫文某(女)同检察院办案人在南溪县看守所,在办案人的监视、监督中与湖南方面已经结清帐目,这一事实南溪县检察院是完全清楚的,结算后湖南方面欠申诉人货款69570.52元,当时转存在宜宾市雪滩酒厂帐户上,此款被检察院发现后当即已被扣押了13年,于2003年6月17日检察院才如数退还,检察院又以领回这笔款79343.47的领款依据作为已退还了税款的理由,检察院完全是有脸不要脸的土匪。
  综上所述:在当今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检察院,依法治法院…..的政治环境下,南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采用恶劣卑鄙的手段捏造“挪用公款”的罪名,将无辜公民关押后趁机利用职权抄家扣押公民合法财产,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任意违法,任意侵吞公民合法财产,为所欲为,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长期拒不依法清退、赔偿。道底法治中国还有没有天理?




发表于 2011-12-2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的答复·

发表于 2011-12-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员录用没有按期转正,已经超期5个月了,这个在 那里反映啊!

发表于 2011-12-8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环外限入城,这个官司能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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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色我喜欢 发表于 2011-12-8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三环外限入城,这个官司能打吗?

我认为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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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混沌之剑 发表于 2011-12-8 10: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务员录用没有按期转正,已经超期5个月了,这个在 那里反映啊!

建议向当地人社局反映.

发表于 2011-12-1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A因妻子死亡后在广州打工。B女人于2009年与其丈夫经司法调解离婚后,通过其哥哥介绍,来到广州A打工的住地,B主动提出与A结婚。前提是婚后由B当家,钱由B管,A表示同意。于是,在没有办理结婚证书的情况下,AB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一年后,B人间蒸发。在同居期间,B的哥哥先后要求A给他汇款三万元。同居生活一年后,B人间蒸发。请问:是否可以起诉B及其哥哥不正当得利或者以其它什么请求提起诉讼。请求律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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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33--33 发表于 2011-12-12 1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律师:A因妻子死亡后在广州打工。B女人于2009年与其丈夫经司法调解离婚后,通过其哥哥介绍,来到广州A打 ...

如果A明确表示为赠与B的哥哥,由于A是以和B结婚为目的的赠与,B未与A结婚,B的哥哥应返还该笔费用。
如果A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双方构成借贷关系,B的哥哥应该返还该笔费用。

发表于 2011-12-1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律师指点。

发表于 2011-12-13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一品尚书律师!有个棘手问题想请教您!2011年11月30日,四川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彝家新居室内生活设施产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完全不符合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且不说这采购过程的诸多猫腻和明显不合理、倾向性。单单说公示期尚未满,送达的质疑书也未给予质疑人回复,采购方就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这程序合法么?严重么?我们作为投标商之一,觉得太不公平了!可是投诉无门呐,现在的政府也不敢得罪,俺老板也作难,可是我们这些他得手下实在看不过眼了!都有同事今晚给省长写信了!可是俺知道,这信儿哪儿可能传到省长那儿去哦!!唉。。。律师,在此我就想请教您,采购中心和采购方在公示期尚未满就发布中标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这个是不是太明目张胆,太过火了?严重么?我们怎样才能将意见反映上去呢?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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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3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芳草斜阳外 发表于 2011-12-13 01: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一品尚书律师!有个棘手问题想请教您!2011年11月30日,四川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彝家新居室内生活设施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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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及市(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执行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投诉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质疑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省级
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邓楠
028-86662797
610016
省政府采购中心
兰云
86961812
610017
成都市
财政局国库处
王仁章
028-86247282
610015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宋小梦
86270551
610015
自贡市
财政局国库科
朱德银
0813-2100198
643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彭世丽
2104175
643000
攀枝花市
财政局国库科
崔测东
0812-3343951
617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林隆均
3338998
617000
泸州市
财政局采购科
李雪梅
0830-2282871
646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刘洪兴
3102899
646000
德阳市
财政局采购科
肖兴明
0838-2511205
618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赵政
2516251
618000
绵阳市
财政局国库科
王斌
0816-2222023
621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郭兴林
2331306
621000
广元市
财政局采购科
王文平
0839-3260642
628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秦峥嵘
3269129
628000
遂宁市
财政局国库科
徐斯胜
0825-2321954
629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曾国华
2313124
629000
内江市
财政局国库科
付军
0832-2272542
641003
市政府采购中心
杨少康
2272527
641003
乐山市
财政局国库科
陈小敏
0833-2445029
614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马义成
2421411
614000
南充市
财政局采购科
孟雯
0817-2255242
637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贺伊
2226108
637000
眉山市
财政局监察科
侯德宽
0833-8166770
620020
市政府采购中心
熊建成
8166749
620020
宜宾市
财政局国库科
曾君
0831-8228012
644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蒋明
2339370
644000
广安市
财政局采购科
章锋
0826-2342519
638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张敏
2342519
638000
达州市
财政局国库科
梁经勇
0818-2675091
635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王昱
2675065
635000
雅安市
财政局国库科
李俊梅
0835-2623238
625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阎勇
2623382
625000
巴中市
财政局国库科
廖桂林
0827-5267726
3630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何玲
5269634
636000
资阳市
财政局采购科
邓其才
0832-6630769
641300
市政府采购中心
赵立
6110623
641300
阿坝州
财政局国库科
赵旭东
0837-2825227
624000
州政府采购中心
程枫
624000
2821417
甘孜州
财政局国库科
孙静
0836-2833089
625000
州政府采购中心
喜江鹏
2835616
626000
凉山州
财政局采购科
刘家强
0834-3221831
615000
州政府采购中心
黄永琼
2167445
615000





发表于 2011-12-1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谢谢您!

发表于 2011-12-1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一个麻辣社区网友询问

1354***113*  我与企业签订了三年的的劳动合同,没有到合同期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会承担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吗?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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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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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mala 发表于 2011-12-15 15: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转一个麻辣社区网友询问

1354***113*  我与企业签订了三年的的劳动合同,没有到合同期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 ...

如果没有培训费或其他约定,是允许的.

发表于 2011-12-20 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是否有规定,小区内不能开办酒店和商务宾馆?

发表于 2011-12-2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1102993101 发表于 2011-12-20 06: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府是否有规定,小区内不能开办酒店和商务宾馆?

“住宅商用”,改变房屋用途需经审批认可。

发表于 2011-12-2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群众呼声]网友[投诉] [投诉咨询] 我为我爸爸讨工资!请求帮助!!
http://www.mala.cn/thread-3564674-1-1.html
劳烦律师看看。谢谢律师~~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佚菱 发表于 2011-12-21 11: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转[群众呼声]网友[投诉] [投诉咨询] 我为我爸爸讨工资!请求帮助!!
http://www.mala.cn/thread-3564674 ...

已回复.

发表于 2011-12-2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劳大律师解惑。
本人正在一起民事诉讼中,为原告,案子在2010年2月立案,2011年6月开庭。
到现在已经近2年了。法院以材料鉴定为由,拒不判决。
这种情况看起来明显已经超过了司法程序规定的时间,请问作为原告有何正当的途径纠正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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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ahi2007 发表于 2011-12-21 15: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劳大律师解惑。
本人正在一起民事诉讼中,为原告,案子在2010年2月立案,2011年6月开庭。
到现在已经近 ...

已明显超审限,建议向院长或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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