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先生:
看看您对这个案了有啥招:
惨遭土匪抢劫,告状无门,天地不应
南溪县人民检察院,为本院乱发奖金,增加非法经济收入,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在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采用恶劣卑鄙的手段捏造事实,罗织“挪用公款”的罪名将当事人关押并很快转捕羁押了270天,利用职权抄家,当场扣押当事人合法财产48万余元(随后又从某某酒厂债权款中扣缴10万元作“偷税预征款”缴到南溪县税务局),冤假错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刑事申诉复查第7号复查决定彻底纠正后,拒不主动清退和赔偿违法扣押的物品。2005年当事人无可奈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该院作出了(2007)宜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赔偿了违法扣押的财产十八项,金额为185043.52元,已执行完毕。赔偿决定中对南溪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扣押的商品一滴香酒4206件,价值人民币218712元,决定中赔偿了1200件,扣除检察院吃喝用去的费用后赔偿了57600元,余下3006件,价值人民币156312元作为民事纠纷。对检察院扣缴的十万元偷税预征款作为行政纠纷。
当事人依据赔偿决定向南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当初检察院扣押申诉人一滴香酒及扣缴的十万元税款并非民事平等主体关系,作出(2008)南民立字第26民事裁定书,裁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未予立案受理。申诉人不服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中作出(2009)宜立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南溪法院原裁定。当事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川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依据赔偿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不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提起的行政诉讼。南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当初检察院依据的国家《刑法》相关规定,扣押一滴香酒和扣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作出(2010)南溪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院作出(2010)第59号行政裁定,维持了南溪县法院作出的裁定。
经查正南溪县检察院违法扣缴的十万元偷税预征款,2003年南溪县人民政府(南府办[2003]34号批复)就予以纠正,并将其中的89043.90元转入南溪县检察院单位银行帐户上,检察院收到政府退税款后拒不告知,更不如数退还给当事人,公然予以侵吞。检察院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利用他们必须退还被违法扣押申诉诉人的现金和处理的财产款共计十七项,必须退赔金额198853.52元,当时只退还了79343.47元的领款收条作为理由(申诉人领这笔款中有违法扣押的现金69570.52元,处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长安牌微型车、尖庄酒款等)十七项的款。检察院采用这一不能成立的理由拒绝退还,纯属土匪行为,天理难容。客观事实证明领款金额79343.47元与南溪县政府退税款89043.90的数额完全不相符合,根本不是一回事,检察院采用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段,正好证明了他们那象是人民检察院,他们完全是知法,故意违法,拒不依法,不讲理,不凭事实,不重证据的一伙土匪。
无伦那级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公民合法财产后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对于扣押物品不让当事人知道和同意都没有权利随意处理和送给他人。检察院对未赔的3006件酒,价值156312元称以退还了板桥酒厂和发往湖南为理由拒不赔偿,申诉人根本不存在与江安板桥酒厂和湖南方面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当初检察院是以“挪用公款”将申诉人关押,假如、或者申诉人与江安板桥酒厂、湖南方面有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检察院背着当事人擅自处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也是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必须承担经济损失的后果责任。并且事后多年都不让当事人知道。湖南方面与申诉人的经济往来,在申诉人被关押在南溪县看守所期间的1990年9月,湖南方面派有一代表人,名叫文某(女)同检察院办案人在南溪县看守所,在办案人的监视、监督中与湖南方面已经结清帐目,这一事实南溪县检察院是完全清楚的,结算后湖南方面欠申诉人货款69570.52元,当时转存在宜宾市雪滩酒厂帐户上,此款被检察院发现后当即已被扣押了13年,于2003年6月17日检察院才如数退还,检察院又以领回这笔款79343.47的领款依据作为已退还了税款的理由,检察院完全是有脸不要脸的土匪。
综上所述:在当今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检察院,依法治法院…..的政治环境下,南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采用恶劣卑鄙的手段捏造“挪用公款”的罪名,将无辜公民关押后趁机利用职权抄家扣押公民合法财产,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任意违法,任意侵吞公民合法财产,为所欲为,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长期拒不依法清退、赔偿。道底法治中国还有没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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