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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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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终审判决日是2009年5月27日。在内江市检察院抗诉,他们说可以,而不是必须。至今没有结果。四川省高院也是说不适用,驳回再审申请。5月8日开庭,四川省高院说开庭日就是终审判决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也是合同纠纷,涉及开采权转让,也就是涉及批准登记。

发表于 2011-11-10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纠纷中致他人轻微伤且拒绝支付医药费用可以不接受治安处罚吗?伤人方的行为是故意和非故意需要接受的处罚和承担的责任有区别吗?超过30天派出所还未执行治安处罚受害者该怎么办呢?望详细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1-11-10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岸啸东风 发表于 2011-11-10 0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事纠纷中致他人轻微伤且拒绝支付医药费用可以不接受治安处罚吗?伤人方的行为是故意和非故意需要接受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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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如不属于治安案件,可以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发表于 2011-11-1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从我土地上修公路,我去告知需经政府调解后方可动工,对方不听劝告,我去阻拦,然后对方用锄头将我脚挖伤,伤口4CM,血管断裂,然后不送医,不道歉,经派出所3次调解拒不支付医药费,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定性呢?

发表于 2011-11-10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威武。瞻仰你的风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1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网友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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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276*  我因工作原因急需办理驾照,但在理论考试前被告知我身份证号码已经被他人在绵阳注册办了驾照.我到绵阳交警部门申请撤销被冒名注册的驾照,绵阳警方也积极配合,但是此人就是借人在外地的借口不到交警部门更换.请问我就没有关办法解决或起诉此人吗?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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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张律师。

发表于 2011-11-10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责任情况,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发表于 2011-11-10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岸啸东风 发表于 2011-11-10 10: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方从我土地上修公路,我去告知需经政府调解后方可动工,对方不听劝告,我去阻拦,然后对方用锄头将我脚挖 ...

如果对方是故意挖伤你,应该属于治安案件;如不是故意,应为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

发表于 2011-11-10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墨 发表于 2011-11-10 15: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代网友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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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276*  我因工作原因急需办理驾照,但在理论考试前被告知我身份证号码已经被他 ...

鉴于一个身份证号只能对应一个驾驶证,如果该身份证号已经申请了驾驶证,在未解决同号问题前无法再办理驾驶证。这可能有人蓄意作假产生同号,也有可能是笔误导致同号,可把同号那人找到,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同号,解决同号问题后,就能办证。



如果对方不配合,那么只有凭借自己的身份证,与驾驶证的核发机构也就是绵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联系,要求该所核实情况,如核实对方属于冒名申请驾驶证,该机构有责任撤销其冒名取得的驾驶证。只有那个驾驶证被注销了,才能办理驾驶证。


发表于 2011-11-12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国土局来占我们的土地.有耕地与非耕地之分.在农业社以前登记为100亩的耕地.称之为计税面积.也就是交公粮和交农税的登记面积.随后有人改点荒.变成土.或是将那些田边土埂收拢点.因此.现在的实际面积就有120亩.就多了20亩的实际耕地.在征地计算赔土地款时.国土局的人就说.只能给你们赔100亩的耕地款.多的这20亩就照非耕地来赔.也就是20亩照10亩算.我们不服.说哪有这样的道理?登记的亩分肯定与实际的有差别.应该以实际测量为准.是耕地就照耕地赔.是非耕地就照非耕地算才合理...可是国土局不理.我们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1-11-13 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明月 发表于 2011-11-12 08: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尊敬的律师.国土局来占我们的土地.有耕地与非耕地之分.在农业社以前登记为100亩的耕地.称之为计税面积.也就 ...

若村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发表于 2011-11-1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7777777777 发表于 2011-11-13 04: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若村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 ...

国土局就是代表政府..也就是说他们是-伙的.我们认为不合理.本身确是不合理.我们去找政府论理..人家根本不理你.....你又能怎样呢?.....什么事都要讲道理.如果政府以权压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政府要这么做.我们又该怎么办呢?老百姓苦啊.....

发表于 2011-11-14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律师,你们好!下面是我写的诉状,请大家看下: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2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758.6元(每日误工费151.72元,共计五日。暂计至2011年11月2日)
4、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事实及理由:
2011年9月15日,原告吴舒梅在被告上海阿曼尼美容美发直营连锁机构成都抚琴店烫发。发型师Alan(工号:823)表示只要原告充值2000元办理该店3折会员卡,将享受首次烫发免费的服务。
烫发后原告发尾部头皮出现红肿、发炎等过敏症状,于是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找到被告协商退款事宜。当时该店店长徐涵飞表示会向公司总部申请会员卡清退,并于7日后给予答复。原告2011年9月27日找被告咨询最后处理结果,店长徐涵飞表示2000元是不会退的,只能送一次价值1000元的烫发作为赔偿。
原告对此解决方案不满,现头皮已经出现过敏不可能再烫发。于是在2011年9月28日拨打12315进行投诉,并通过网络发帖寻求帮助。2011年10月9日抚琴工商所人员电话联系原告了解情况,在听取原告的叙述后表示提出的退款要求非常合理。2011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找被告进行协商,被告表示可以退1500元,但是必须原告先对网上就此事所发表的帖子进行澄清,说明这事只是一个小误会,是由于原告的一时冲动在网上发帖,被告没有问题。并且要被告看后觉得满意才退款。
现在成都市工商局网上已公布此事的处理情况。但是,第一、被告承诺退还原告1500元,但原告并没有拿到钱,被告也未联系原告去拿钱。第二、就被告提出退还原告1500元的解决方案原告并未认可。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明确表示第一次的烫发为赠送,所以原告现要求退订应是不收费的。而且被告有注意义务,一个专业的美发机构、护发人员不会造成原告身体的损伤。现在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原告要求身下的合同不再履行,要求退全款,因被告的行为已让原告失去信任,合同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同时就此事的处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从未主动联系原告协商解决。对原告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困扰,妨碍工作,至今原告的头皮受伤部位还未痊愈。特诉请成都市金牛区金泉人民法庭办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据:
1、上海阿曼尼美容美发直营连锁机构成都抚琴店店长徐涵飞向总部申请会员卡清退的承诺书一份。
2、

发表于 2011-11-1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
1、上海阿曼尼美容美发直营连锁机构成都抚琴店店长徐涵飞向总部申请会员卡清退的承诺书一份。
2、        成都市工商局就此事作出的处理回复。
3、        徐涵飞及发型师Alan发送的对此过失的道歉短信。
4、        徐涵飞对原告办理退款所提出的书面要求一份。
5、        皮炎所看病处方签一份。
6、        受伤部位照片一张。

我现在的问题是,该店的老板是江西的,金泉法庭告诉我个体工商只能以户籍所在地为管辖区域,所以只能在江西起诉,成都不能受理。
营业执照登记在成都,店的位置在成都,事情的发生还是在成都,为什么只能到江西去起诉,这不是很大的法律漏洞吗?
为什么我们消费者、弱势群体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这么难?
各位律师请给我点建议,这件事情我还能怎么办,是否只能委托江西的律师代理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发表于 2011-11-14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静水深流0 的帖子

证据:
1、上海阿曼尼美容美发直营连锁机构成都抚琴店店长徐涵飞向总部申请会员卡清退的承诺书一份。
2、成都市工商局就此事作出的处理回复。
3、徐涵飞及发型Alan发送的对此过失的道歉短信。
4、徐涵飞对原告办理退款所提出的书面要求一份。
5、皮炎所看病处方签一份。
6、受伤部位照片一张。


发表于 2011-11-14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1-11-15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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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合同履行地成都地区的法院应有管辖权。    不过,你既然提起违约之诉(服务合同纠纷),就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之诉才有之)。

发表于 2011-11-1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但是金泉法庭说的他们没有管辖权。除非我提供该法人在成都的常住地址,并且要社区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同时还要其在成都居住满一年才行,这样他们才能受理。
试问我一个普通老百姓如何来获取这些信息?我到公安局去查,告诉我不是省内的查不到。到派出所查,告诉我此人没有办理暂住证。到工商局查,只能法院或者律师才能查询私人信息,我无权查。那我还有什么办法?

我还有一个问题,外省人到成都来开店是可以不用暂住证、居住证明就可以开的吗?那像我这样出了事的该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权?


http://www.91town.com/thread-124257870-1-1.html
这就是我在网上发的帖子,说的全部都是事实,绝没有添油加醋。

发表于 2011-11-1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请问当地派出所要求新生儿上户口需出示新生儿母亲上环证明,这是合法的吗?我有“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计生办的准生证“。

发表于 2011-11-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张律师{:3_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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