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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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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寂寞梧桐雨 发表于 2011-10-25 1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我于2007年买了一套住房,当时价格为1800一平米。合同上写好2009年交房,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的期限交 ...

重新选房后是对先前的购房合同的标的物(房屋)进行变更,但关键要看是否对价款进行了变更,如未对价款进行变更,则应按原合同约定付款。   关键要看合同的约定

发表于 2011-10-2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尊敬的张律师.我发的<天然气收工程款>和<拆迁过渡费的问题>没有人答理.我们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1-11-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李效群,今年已经56岁了。关于我儿王敬涛征地补偿供养的问题·我已经去过信访部门很多次了·根本就没有得到解决。
       嘉陵区火花镇高板桥村于2011年03月26号18点冻结户口,依法征地拆迁。我和我儿子的户口于2004年依法正式婚迁来高板桥村,到现在我和儿子与柯建平共同生活已经近十年·父子关系也很融洽。
       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经营管理局安置股科长王守和:拿出嘉府【2002】100号文件。告诉我说··我儿子王敬涛年龄过大·不在安置供养对象之内,一切都要依照嘉府【2002】100号文件执行··于是我去信访部门讨要说法··
        而嘉陵区信访局回函称:是以南府【2009】200号文件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的投亲靠友、空挂户等·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承包土地,并尽相应义务的不属供养对象!
     那好·我们依南府【2009】200号文件;王敬涛是我的亲生儿子,我李效群也是依法婚嫁迁来高板桥村,2004年我和我儿子的户口同时由山东迁来高板桥村。我和儿子与柯建平也已共同生活了近十年,也形成了法律抚养关系·尽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就应该得到一个高板桥村普通社员的人身权利。为什么要歧视我们这些再婚的子女?剥夺我儿子的权利?
      并且我和儿子的户口是依靠合法的婚迁手续登记入户的,户口迁来的时间也在征地公告之前,不是投亲靠友,也不是空挂户。。为什么要把我儿子排斥在征地供养对象之外?
     嘉陵区信访局回函又说:我儿子是投靠在继父柯建平户口上的··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是我的亲生儿子!既然是依法婚迁而来!既然已经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且已形成法律抚养关系!何来投靠之说?!依你们这么胡编乱造·我李效群也是投靠而来了·那还要依法婚迁干什么?还要【婚姻法】干什么?
     胡主席和温总理一贯强调,要关注民生!你们这种做法,民生何在?天理何在,何必一再为难我们这些没知识·没文化的失地农民!!?
     所以我在此恳求有关部门·依据事实··公正、公平、公开的给我儿子一家得到应有的征地供养,还我儿子的公民权!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高板桥村村民:李效群

发表于 2011-11-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在未取得物价局相关收费批文的情况下,将院内的停车项目承包给他人,然后以占地清洁费的名目进行收费是否合理?

发表于 2011-11-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4月我们到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局大修6车间,维修铁路,住要工作是换道岔,还没有去的时间说的是120一天 ,一天工作2-4小时,去了我们就一直好好的做,但第一个月基本天天下雪,后来又经常下雨,这样以来我的身体就不好了,周身都痛,但这个不是感冒,因为吃了很多感冒药没有用。后来,天漫漫的热起来了,我身上又痛,还没有开始正式干,汗水就把衣服湿透了,就这样天天衣服淋湿了又穿干,身体越来越不好,我想,这样拖着也不是办法,所以就决定回家先把病看好,身体要紧。没有想到要走的时间,我找了老板他说只给我给80元一天。当时他还叫我签字,我没有签,最后我借的钱回家,我总不能够死在那里吧,我上有75岁的父亲,下有4-5岁的小孩。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发表于 2011-11-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尚度美容美发 的帖子

南充市征地拆迁太不公平 - 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 - 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
http://liuyan.people.com.cn/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_4.gif 回复单位:中共嘉陵区委群众工作部
2011-7-20 17:17
网友“王思鲁”你好,你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刘奇葆留言,反映土地征用的问题,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网友“王思鲁”之父系火花街道办高板桥村8组柯XX之继子,其户主是柯XX;柯XX,男,49岁,火花街道办高板桥村8组人,柯XX前妻去逝后,与山东省单县谢集乡南王庄村陈大庄李XX结婚,2004年7月21日将户口从山东迁往了火花街道办高板桥村8组,随婚迁入的有李XX的儿子王XX,李XX在山东省单县谢集乡南王庄村陈大庄与前夫共生育4个儿女,除王XX外迁四川,其余3个儿女户口均在山东老家,上述事实区经营城市管理局正准备前往山东核实。
二、处理情况
因西南720天然气管线,嘉陵城区200天然气管线,嘉木100天然气管线,工业园区273天然气管线等多条天然气管线通过高板桥村7、8两组,已给该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2011年3月9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将上述两组纳入城市征地统供范围。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已于2011年4月11日进行了第一榜人员公示,2011年6月23日进行了第二榜公示,即将公示第三榜,每次公示均附上了南府函【2009】200号和嘉府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统征供养的专门规定,目的是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策,检举揭发不符合供养政策和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人和事。
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在核实人员迁入迁出和年龄时,严格执行嘉府发【2002】100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款“从2002年8月30日起,国土部门办理安置供养手续只能以公安户政部门最初提供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因此在认定王XX、李XX的落户时间时,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只能以公安户政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为准。
王XX一家的供养问题待调查核实后,经相关单位严格按南府函【2009】200号和嘉府发【2002】100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后再确定。

发表于 2011-11-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哆瑞咪 的帖子

收取停车费需要物价局的批文,无批文就属于违章收费.

发表于 2011-11-3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摄影师 发表于 2011-11-2 16: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年4月我们到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局大修6车间,维修铁路,住要工作是换道岔,还没有去的时间说的是120一天 , ...

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支队(大队)寻求帮助

发表于 2011-11-3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尊敬的律师.我呼吁的<天然气收工程费>和<拆迁过渡算法合理吗>.怎么没人理我呢?难倒是我无理取闹吗?或是他们的作法是对的.请给予解答吧.:'(:'(:'(:'(:'(

发表于 2011-11-3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秋风明月 的帖子

你的帖子在哪啊

发表于 2011-11-4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zsewrq 发表于 2011-11-3 18: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秋风明月 的帖子

你的帖子在哪啊

我的帖子在群众呼声栏里.进入我的空间即可看到

发表于 2011-11-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好律师吗?怀疑?
  
    敢说真话吗?...
  
  寐了良心,啥事都黑白颠倒了

发表于 2011-11-4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值得尊重!!!!:)

发表于 2011-11-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发表于 2011-11-5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秋风明月 的帖子

已回复

发表于 2011-11-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涉及开采权的批准登记是不是在这个规定以内。有个案件,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都是引用司法解释(一)第九条,都是要经过批准登记。为什么他们在抗诉,再审就回避这个问题。意味的驳回,维持原判。???????????。联系电话13890516918,QQ727266696.请予以解答。

发表于 2011-11-8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989年,朋友因公外出期间,借了一辆自行车去办事,不慎摔伤,经医治出院后鉴定为七级伤残,单位却不予提出公伤认定,理由是: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89]33号《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一)项第六款:“职工因工外出执行公务在往返途中或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算工伤),但在关于《(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而说我朋友是借骑自行车自己摔伤的,无他人过错,自己应负全部责任,故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规定。
请问:1.我朋友现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吗?2.他发生的摔伤情况现在有无新的规定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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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山松 发表于 2011-11-8 16: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989年,朋友因公外出期间,借了一辆自行车去办事,不慎摔伤,经医治出院后鉴定为七级伤残,单位却不 ...

201111日起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情形和提起认定时间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1989年发生的事件不能适用2011年的法律,且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因此我认为你朋友不能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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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贪官 发表于 2011-11-6 17: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513日起施行。如果你们的案件系在2009年5月13日前已经终审生效,则不能适用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发表于 2011-11-8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2009年5月27日。在内江市检察院抗诉,他们说可以,而不是必须。至今没有结果。四川省高院也是说不适用,驳回再审申请。5月8二审终审判决日是日开庭,四川省高院说开庭日就是终审判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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