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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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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张律师有电话吗  
我想联系你

我的电话15184490897

可以短信给我下。

发表于 2011-12-23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下 顶起 不管怎样都是要谢谢张迪律师
发表于 2011-12-2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吗

发表于 2011-12-2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笛律师,你好!麻烦你抽空给我答复一下我的问题:
     我和老婆是教师,属重组家庭,我和前妻有一儿子,跟我。老婆有一女儿,跟她前夫。那么,根据现在的婚姻法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我们还能再生孩子吗?????如果我们需要一个自己的孩子,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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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夏一男 发表于 2011-12-25 1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笛律师,你好!麻烦你抽空给我答复一下我的问题:
     我和老婆是教师,属重组家庭,我和前妻有一儿子,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你这类情况,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暂时无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发表于 2011-12-26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急需法律援助

您好!我在成都双流一个叫做新天地的楼盘买了房子,我们去买房子的时候,是因为开发商印发的DM单上说要赠送1200元/平米的装修,但是在购房合同上没有注明,而且在合同中还有专门的一条规定说一切只以本合同为依据,任何口头承诺、宣传资料等都无效。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手中的这个DM单是否失去了法律效力对卖出方已经没有约束力了?
另外,我在合同中发现一个前后矛盾的地方,我们的公摊在合同中有注明含有外墙,但在之后的另一个条款中提到,外墙面的经营权与获利权属于卖出方,这个是否会造成合同不成立,若合同不成立对我们买方有利吗?
谢谢请及时给予答复

发表于 2011-12-26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恩,知道了,谢谢您。

发表于 2011-12-2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也来帮我看看该怎样解决我的问题,谢谢!!!

     旺苍县人事局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和越权核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是错误的,应及时彻底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

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二00七年县人事局王中荣登在实施本法律时随意否定了专业技术类,

在旺苍县不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使其不能以真实身份执行工资待遇。从而,他们有自作主张为其核定工资标准,

高级师副高级师和中级师分别执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的工资标准。

       错误持续过程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曾多次要求王中荣等人纠正错误,他们都以欺骗的手段予以搪塞。

       现已历时到第六个年头,错误还在继续,为尽快纠正错误,敬请众位明理人士公正评说。

                                                                                    姚文寿   

                                                                                        2011-12-26

发表于 2011-12-27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1-12-2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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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曦雨 发表于 2011-12-26 1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我在成都双流一个叫做新天地的楼盘买了房子,我们去买房子的时候,是因为开发商印发的DM单上说要赠送 ...

DM单的宣传内容不能视为合同内容。
外墙面你们同样有使用权。但如外墙悬挂广告牌获取收益你们无法享受。
开发商和你们签了一份对他们特别有利的合同,但尚不属于欺诈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申请撤销。

发表于 2011-12-29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张律师,有个问题请教一下你。
当时是这样的情况:我朋友有辆车卖给别人,那天他们开车去过户,我朋友请了一个人开车,车上有我朋友、司机、买车的那个人,去的时间是我朋友给了司机200元酬劳费,过完户回的时间是买车的人给了司机100元酬劳费,就在回来的时候前面有辆车紧急刹车,我朋友的车也赶紧刹车,后面又来一辆车,也是紧急刹车,不幸的是后面那辆车翻车了,不过始终这三辆车都没有撞到一起,我朋友他们没有报警,开车走了,后来交警就把我朋友抓走了,当时后面那辆车一死一伤,现在在拘留所4天了,也不让我们家属见面,问交警是什么情况,他们说还在调查。请问张律师,这件事和我朋友有关吗,最多拘留多久呢,还有就是我朋友请的那个司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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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忙兔 发表于 2011-12-29 11: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好,张律师,有个问题请教一下你。
当时是这样的情况:我朋友有辆车卖给别人,那天他们开车去过户,我朋 ...

如果你的朋友存在指使、命令司机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反之,不应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1-12-3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谢谢你,我看到您的答复了。

发表于 2011-12-3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律师

  我到成都市仁品耳鼻喉医院检查出我外耳道有瘤子,并在该医院做了切除手术,总共花了一万零三百元钱,住院前我问过给我检查的医生和主算医生我的新农合医疗保险是否能报帐,两位医生都回答:拿到出院手续和医院开出的费用发票可以到当地报帐,可是我拿回来报帐时,当地镇卫生院负责人说:该医院属私人医院不能报,请问:该医院两位骗我住院的医生该有什么样的责任,我入了保却不能报帐我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1-12-3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朋友。
购买一款高档手袋,仅仅使用十几天内,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给我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这种情况我可以提出就损坏物品的补偿或者是赔偿吗?
发表于 2011-12-31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我爸爸在修高速路把脚杂了,现在都半年多了,老板一直说没空处理;
    请问用什么途径来解决?
    他是右脚5个趾头都没有啦,请问在四川巴中大概能赔偿多少钱啊?
    谢谢!

发表于 2012-1-1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顶哦

发表于 2012-1-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安岳实验中学高一就要

发表于 2012-1-2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安岳实验中学高一就要
搞集体有偿补课?
我小孩今年9月就读于安岳县实验中学高一年纪,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节假日自愿到校自习的协议,现在学校却要收取390元的补课费,另外收30的报纸费,33元的油印费(其他的什么资料费、校服费、课桌费……)。这些收费的依据何在?标准何在?国家相关部门早就明令禁止中小学校严禁节假日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更不准搞有偿补课。
希望广大的学生及学生家长能团结起来,以各种形式抵抗这种歪风邪气,这不仅牵涉我们的切身利益,而且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接受这样的不合理待遇,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家长的钱不是捡来的,是用汗水辛辛苦苦一分一厘挣来的,不要因为怕学校脸色而任人宰割!
大家上网搜索“学生补课”,就能发现许多地方因学生、家长共同反对有偿补课而受到关注,受到查处!
安岳实验中学的各位同学、各位家长:希望你们也能积极向上级部门、向李佳书记、罗勤宏市长、安岳县委县府及主管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希望正义的媒体记者、社会人士给予支持和帮助!!!电话:1336778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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