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律师,您好!
我家有一客运三轮车,于2008年1月14日依法取得客运道路运输许可证,证件上注明,经营有效期从2008年1月14日至2012年1月14日,2008年1月24日,我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执照上注明有效期为2008年至2014年1月24日。由于2011年12月底,交通局宣布三轮车的经营权到期并延长一年至2012年底,到了年底,交通局又宣布经营权延长一年至2013年底,原客运道路运输许可证不需要更换新的。于是,我和所有车主就没有换新的客运道路运输许可证。当然在2012年1月工商营业执照就没有去工商局重新登记,2012年11月6日,我主动到工商局申请换执照。工商局便以我的营业执照已经被注销,是无照经营为由,罚款8000元。但是,我的三轮车是租给老李在跑车经营,工商局在处罚我的时候,我没有到场,全部是老李在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以及罚款票上签的我的名字,款也是老李交的。请问,工商局以《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对我罚款8000元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法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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