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
本人于2011年7月18日,订购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回风二环路所开发“时代锋尚”项目C2幢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1.16平方米,单价3850.00元,总价466466.00元。并交付购房款70000元,由于当时此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1日交付。2014年2月8日,与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网签正式合同(合同备案号:456947),并支付280000元购房款。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该商品房的,按照下列1种方式处理:1、逾期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5年1-7月之间多次追问商品房交付时间,开发商总是推脱,无法给出具体时间及交房承诺,无奈之下2015年7月16日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违约金。但开发商在收到《退房通知函》30 日内并未按照合同执行退房程序。迫于无奈2015年9月起诉到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0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2098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1.原告张**、钟*与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月2014年2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5年10月16日前返还原告张**、钟*已支付购房款200000万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下余150000元购房款在2015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张**、钟*。若逾期未付清,则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按未支付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2015年10月20日开发商返还我购房款200000及违约金3500元后,余下150000元到2016年12月20日还未支付,随后在2016年1月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通过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于2016年6月收到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50000元。但对于逾期后20%违约金,共计3万元,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期间与开发商沟通没有效果,但从2016年7月直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不接电话,巴州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未就此案做出相应强制执行程序,并未就此案进度及后期如何处理作出解释。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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