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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申诉人十年刑满后法院仍无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被强奸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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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党和囯家领督促法院搭建诉冤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势力还在疯狂,罪犯还在逍遥法外,还在危害人民合法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监管失控 :
       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听证后,正在对证据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同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同年8月7日私下用“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2007)119号通知书”,加盖的是“立案庭只能內部使用的印章” 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川高法通知补交材料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证实该庭法官利用监管漏洞,伪造法律文书牟利。因此,请求最高法撤销(2007)119号通知书,重新再审。仪陇县马鞍镇李世蓉张煜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庐山真面目。

     司法部门,怕丢面子! 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

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

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3-11-1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起诉、

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

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

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所有证据都是公安在违法前提下制作的,所以,在案卷中处处矛盾,处处无法自圆其说,无一合法,无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所以,就不择手段“篡改”、“添加”、“伪造”,千方百计堵塞漏洞,弥补证据的缺限!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弱百姓主持公道,匡扶正義。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家无宁日;腐败司法体制下,人人没有安全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铲除万恶之首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天下老百姓讨不回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人大为弱势百姓主持公道,匡扶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


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


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


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由以下理由和证据证实: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发表于 2014-1-2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GUOJIA就这个鸟样了  你有啥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绝对不会因本院立案庭法官的违法行为就坐压不管,包庇护短,就任其非为继续
祸害百姓,也绝不会以牺牲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为代价,保护本院法官的违法行为,让其
继续损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进一步激发人民的愤怒和敌视,恶化对社会的重大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党性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认真落实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快速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加快制定《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申诉难和终结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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