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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申诉人十年刑满后法院仍无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被强奸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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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发表于 2014-3-19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   

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

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

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

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发表于 2014-3-19 1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3-2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冤假错案,追查到底,打击到底,这样才能看到未来的曙光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楼主| 发表于 2014-3-23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冤假错案,追查到底,打击到底,这样才能看到未来的曙光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惩治腐败,用法律来维护、捍卫人权平等。伸张正义,坚决同违法、腐败犯罪分子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14-3-3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一个先!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楼主| 发表于 2014-4-7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个案件一、二审的法官用自己的法律常识、自己的公心,
扪心自问,这样判,有没有底气?经不经得起推敲?能不能说服自己?
可不可以将此判决书公诸于众,让世人评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4-2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4-2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应依法为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发表于 2014-4-26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贻笑大方!!!!!!!!!!!!!!!!!!!!!!!!!!!!!!!!!!!!!!!!!!!!!!!1

发表于 2014-4-26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贻笑大方!!!!!!!!!!!!!!!!!!!!!!!!!!!!!!!!!!!!!!!!!!!!!!!

发表于 2014-4-2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贻笑大方!!!!!!!!!!!!!!!!!!!!!!!!!!!!!!!!!!!!!!!!!!!!!!!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川立信函(2007)第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两次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相关材料。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在邮局签收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有邮局的戳记时间为据。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滥用手中的审判权,还未等申诉人把补交的材料交到四川省高院,就提前13天“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抢先把法律程序走完,急急忙忙地终结本案。 本案的法律程序当时还没有到达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是不能用非正常程序抢先作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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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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