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领导、代表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领导、代表:您们好!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依法为子张雍伸冤五年,蒙受了奇冤大辱,在此跪请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申诉人说句公道话,恳望唯一相信共产党的信念不会破灭!
司法腐败犯罪分子在人民大会堂、锦江宾馆向党表忠心时,心是红的,法是明的,一迈出门,心就变黑了,法变成了商品。事实如下:
被告人完全无罪。 证据。张雍“涉嫌强奸一案”,预审卷中根本没有张雍威胁或强奸,暗示或支使他人强奸的丝毫确凿证据。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伪造和假冒证据,也只有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嫖资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属于卖淫嫖娼性质。这本是一个村夫民妇也能审得清的案件,可县、市、省、最高人民法院明明知道张雍完全无罪,仍然刻意用栽赃的强奸罪名判处l0年有期徒刑。
公安加害,法院冤判。公安机关收集的114页案卷中存在: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诱供骗供逼供;篡改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为本案栽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的受害人;刑讯证人;隐匿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而县、市、省法院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用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不公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这些事实,在案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形成了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加害,法院裁判不公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 本案证据来源不合法,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三级法院均用栽赃的强奸罪名裁判不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连开卷就一目了然,第1、7页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指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指印等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了合法有效证据,枉法裁判也变成了依法审理。以《刑事诉讼法》204条认定本案不符合重新再审的条件。审查则视而不见,必有其因。
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以该条第一款拒绝重审,理由不充分,该款的前提是在用合法有效证据作出的裁判,没有新的证据不予重新再审。而本案存在定案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的定案证据矛盾,并且是伪造的,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同时四份裁判书确实错误,三级法院都是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作出的裁判,这个强奸罪名,根本就没有合法有效证据的印证和支撑,符合该条第四款规定的重新再审的条件。所以,依法本案应当重新再审,彻底纠正。
谁出的这个代价?在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期间,南充市政法委的有关领导当着本县、镇、居委会的领导和申诉人的面讲:安排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对本案两次裁判不公,申诉人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院院长崔均进行了过千次的控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去:不惜一切代价“哪怕请客”,也要把裁判书拿下来。当场遭到了申诉人的强烈反对。申诉人没有委托去不惜一切代价和请客。请问:这一次又是谁出的代价?到底不惜了多少代价?又请了哪些客?才达到做成最高人民法院(2007)第119号《通知书》,代表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权威作出了不公裁判的?急于把法律程序走完,试图达到长期保护司法腐败犯罪的目的!
执的是国法?还是私法?仪陇县法院用栽赃的强奸罪名进行不公裁判。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对本案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再审合议庭法官为了不冤判一个好人,写出了两份长达数十页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报告,都先后分别向院长崔均作了汇报,申诉人又亲自当面向崔均诉说冤情,呈交诉状。但崔均于铁的证据和森严的法律不顾,包庇违法办案的人,明明知道张雍无罪,仍然两次授意合议庭下达不公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仅仅是为了院长的意志履行程序而已。对此,申诉人自2004年始,过千次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法控诉崔均枉法裁判栽赃陷害张雍的事实。现仅存邮寄凭证的(不包括邮寄凭证遗失和省、中央党代会和两会秘书处转交的),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李少平49次,副院长文敬21次,最高人民法院肖扬24次,呈交了书面申诉状和控告信(状)。即使控告材料上已留下了阅看的笔迹,也不查办追究,有的甚至于把诉状直接转交给了被诉人或单位。不管办案人员侵贪律法,残害百姓有多么严重,证据有多么充分确凿;预审卷全部证据共同证实申诉人张雍完全无罪,但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也是申诉人败诉。国法的公平公正到底到哪里去了?
法院的腰杆为什么不依法伸直?证实南充市中院两次裁判不公都是院长崔均的授意,四川省高级法院(2005)第45号不公裁判的《通知书》,该院审监庭法官都说“是领导的决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2007)第119号裁判不公的《通知书》,又是谁的决定?申诉人对院长崔均上千次进行控诉,其腰杆都不敢依法伸起来,质疑“吃法权,吃法院”。连最高人民法院的腰杆为什么也不依法伸直?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国法的尊严?
申诉人自2003年始,拿着法院定案的预审卷(114页)材料,针对法院的五份裁判书,分别先后书面或亲自面述,一级一级地,一条一条地指着对照让县、市、省、中央各级政法委、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看,法院是如何错误地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决强奸罪名是栽赃的,铁证如山,可法院仍然不纠。一年半载又发一个《通知书》,搪塞歪曲,敷衍颠倒,继续坚持错误的裁判,制造出程序走完冤未了,申诉人无处伸冤的现状。
同时,申诉人又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书面数百次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对本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用栽赃的强奸罪名作出的裁判书,对照用现行法律条款释明,尽法院应尽的法定义务,可至今尚无一纸答复。法院自己违反自己出台的《司法解释》,哪怕申诉人数百次控诉法院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也捏毕而受之。申诉人能理直气壮地申诉、控告,请问:法院的腰杆为什么就伸不直?
定强奸罪的合法有效证据何在?申诉人量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犯了强奸罪”!再量四级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的唯一受害人到底是“刘琴”?还是“汤晓莉、刘羽”?四级法院连受害人是谁也未审查清楚,程序就进行完了,这与草菅人命有什么区别?
只要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能书面释明:采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属于现行法律哪条哪款的规定?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
冤情往何处伸?法院的这些行为,尽管申诉人五年来过万次向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各级党、政领导人书面陈述冤情,诉状叠起来早已高过人头,但陷害申诉人的行为并未得到扼制,相反愈演愈烈,手段越来越狠毒。幕后到底是谁在操纵?哪位领导牵头包案督办,至今领导是谁?连影子也见不到。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厅杨庭长在电话中说:申诉人的诉状被烧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呈交的诉状是否也当成废纸烧了?哪怕是当面递交的诉状和预审卷全部证据,一但交出,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数万元的诉状材料费都打了水泡。涉及到司法腐败犯罪的案件,就见不到真正落实中央政法委(2006)第10、15号,(2007)第8号文件精神的影子。
申诉人没有安全感。五年来,害得申诉人债台高筑,家徒四壁,流血流泪;申诉人遭到的是长期监视居住、跟踪、威胁、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等;横阻在前面的是贪官污吏与地痞联手串通,挖陷阱,设圈套的阴谋暗算;申诉人没有自由,没有人权,没有安全感。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陷阱,扣上罪名受到打击。申诉人受到了全面的严重伤害。请问:法院、政府对本案何曾依过法?拿出过什么依法解决的办法或承诺?
就按公安收集的伪造和假冒证据,本案也仅仅是一个卖淫嫖娼案,村夫民妇都能审得清,而法院刻意民事刑办,逼迫申诉人年年上访到北京,呼冤叫屈遍神州。其根源在于司法腐败犯罪分子官官相护,上下勾结。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无休无止。一寸光阴,一寸血,一个脚印,一滴泪,请问:律法何在?公平公正何在?
申诉人的请求和盼望。恳望唯一相信共产党的信念不会破灭,爱国爱党的心不会改变;恳请人大、领导、代表依法为申诉人主持公道,进行个案监督,督促主管部门迅速执行中央政法委(2006)10、15号和(2007)8号文件,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让社会各界看一看,到底是申诉人的诉求有理有据?还是无理纠缠?是法院依法办案?还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把无罪之人当成罪犯判决;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4款的规定迅速重新再审,二者应居其一。也再次恳请主管部门不要再无由故意无限期地推诿、拖延、搪塞、糊弄了。按律依法纠正本案,宣告张雍无罪,还申诉人的公道。谢谢!
四川仪陇县马鞍镇:张煜、李世容
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
致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领导、代表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领导、代表:您们好!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依法为子张雍伸冤五年,蒙受了奇冤大辱,在此跪请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申诉人说句公道话,恳望唯一相信共产党的信念不会破灭!
司法腐败犯罪分子在人民大会堂、锦江宾馆向党表忠心时,心是红的,法是明的,一迈出门,心就变黑了,法变成了商品。事实如下:
被告人完全无罪。 证据。张雍“涉嫌强奸一案”,预审卷中根本没有张雍威胁或强奸,暗示或支使他人强奸的丝毫确凿证据。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伪造和假冒证据,也只有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嫖资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属于卖淫嫖娼性质。这本是一个村夫民妇也能审得清的案件,可县、市、省、最高人民法院明明知道张雍完全无罪,仍然刻意用栽赃的强奸罪名判处l0年有期徒刑。
公安加害,法院冤判。公安机关收集的114页案卷中存在: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诱供骗供逼供;篡改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为本案栽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的受害人;刑讯证人;隐匿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而县、市、省法院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用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不公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这些事实,在案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形成了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加害,法院裁判不公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 本案证据来源不合法,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三级法院均用栽赃的强奸罪名裁判不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连开卷就一目了然,第1、7页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指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指印等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了合法有效证据,枉法裁判也变成了依法审理。以《刑事诉讼法》204条认定本案不符合重新再审的条件。审查则视而不见,必有其因。
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以该条第一款拒绝重审,理由不充分,该款的前提是在用合法有效证据作出的裁判,没有新的证据不予重新再审。而本案存在定案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的定案证据矛盾,并且是伪造的,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同时四份裁判书确实错误,三级法院都是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作出的裁判,这个强奸罪名,根本就没有合法有效证据的印证和支撑,符合该条第四款规定的重新再审的条件。所以,依法本案应当重新再审,彻底纠正。
谁出的这个代价?在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期间,南充市政法委的有关领导当着本县、镇、居委会的领导和申诉人的面讲:安排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对本案两次裁判不公,申诉人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院院长崔均进行了过千次的控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去:不惜一切代价“哪怕请客”,也要把裁判书拿下来。当场遭到了申诉人的强烈反对。申诉人没有委托去不惜一切代价和请客。请问:这一次又是谁出的代价?到底不惜了多少代价?又请了哪些客?才达到做成最高人民法院(2007)第119号《通知书》,代表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权威作出了不公裁判的?急于把法律程序走完,试图达到长期保护司法腐败犯罪的目的!
执的是国法?还是私法?仪陇县法院用栽赃的强奸罪名进行不公裁判。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对本案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再审合议庭法官为了不冤判一个好人,写出了两份长达数十页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报告,都先后分别向院长崔均作了汇报,申诉人又亲自当面向崔均诉说冤情,呈交诉状。但崔均于铁的证据和森严的法律不顾,包庇违法办案的人,明明知道张雍无罪,仍然两次授意合议庭下达不公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仅仅是为了院长的意志履行程序而已。对此,申诉人自2004年始,过千次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法控诉崔均枉法裁判栽赃陷害张雍的事实。现仅存邮寄凭证的(不包括邮寄凭证遗失和省、中央党代会和两会秘书处转交的),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李少平49次,副院长文敬21次,最高人民法院肖扬24次,呈交了书面申诉状和控告信(状)。即使控告材料上已留下了阅看的笔迹,也不查办追究,有的甚至于把诉状直接转交给了被诉人或单位。不管办案人员侵贪律法,残害百姓有多么严重,证据有多么充分确凿;预审卷全部证据共同证实申诉人张雍完全无罪,但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也是申诉人败诉。国法的公平公正到底到哪里去了?
法院的腰杆为什么不依法伸直?证实南充市中院两次裁判不公都是院长崔均的授意,四川省高级法院(2005)第45号不公裁判的《通知书》,该院审监庭法官都说“是领导的决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2007)第119号裁判不公的《通知书》,又是谁的决定?申诉人对院长崔均上千次进行控诉,其腰杆都不敢依法伸起来,质疑“吃法权,吃法院”。连最高人民法院的腰杆为什么也不依法伸直?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国法的尊严?
申诉人自2003年始,拿着法院定案的预审卷(114页)材料,针对法院的五份裁判书,分别先后书面或亲自面述,一级一级地,一条一条地指着对照让县、市、省、中央各级政法委、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看,法院是如何错误地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决强奸罪名是栽赃的,铁证如山,可法院仍然不纠。一年半载又发一个《通知书》,搪塞歪曲,敷衍颠倒,继续坚持错误的裁判,制造出程序走完冤未了,申诉人无处伸冤的现状。
同时,申诉人又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书面数百次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对本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用栽赃的强奸罪名作出的裁判书,对照用现行法律条款释明,尽法院应尽的法定义务,可至今尚无一纸答复。法院自己违反自己出台的《司法解释》,哪怕申诉人数百次控诉法院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也捏毕而受之。申诉人能理直气壮地申诉、控告,请问:法院的腰杆为什么就伸不直?
定强奸罪的合法有效证据何在?申诉人量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犯了强奸罪”!再量四级法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的唯一受害人到底是“刘琴”?还是“汤晓莉、刘羽”?四级法院连受害人是谁也未审查清楚,程序就进行完了,这与草菅人命有什么区别?
只要县、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能书面释明:采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属于现行法律哪条哪款的规定?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
冤情往何处伸?法院的这些行为,尽管申诉人五年来过万次向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各级党、政领导人书面陈述冤情,诉状叠起来早已高过人头,但陷害申诉人的行为并未得到扼制,相反愈演愈烈,手段越来越狠毒。幕后到底是谁在操纵?哪位领导牵头包案督办,至今领导是谁?连影子也见不到。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厅杨庭长在电话中说:申诉人的诉状被烧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呈交的诉状是否也当成废纸烧了?哪怕是当面递交的诉状和预审卷全部证据,一但交出,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数万元的诉状材料费都打了水泡。涉及到司法腐败犯罪的案件,就见不到真正落实中央政法委(2006)第10、15号,(2007)第8号文件精神的影子。
申诉人没有安全感。五年来,害得申诉人债台高筑,家徒四壁,流血流泪;申诉人遭到的是长期监视居住、跟踪、威胁、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等;横阻在前面的是贪官污吏与地痞联手串通,挖陷阱,设圈套的阴谋暗算;申诉人没有自由,没有人权,没有安全感。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陷阱,扣上罪名受到打击。申诉人受到了全面的严重伤害。请问:法院、政府对本案何曾依过法?拿出过什么依法解决的办法或承诺?
就按公安收集的伪造和假冒证据,本案也仅仅是一个卖淫嫖娼案,村夫民妇都能审得清,而法院刻意民事刑办,逼迫申诉人年年上访到北京,呼冤叫屈遍神州。其根源在于司法腐败犯罪分子官官相护,上下勾结。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无休无止。一寸光阴,一寸血,一个脚印,一滴泪,请问:律法何在?公平公正何在?
申诉人的请求和盼望。恳望唯一相信共产党的信念不会破灭,爱国爱党的心不会改变;恳请人大、领导、代表依法为申诉人主持公道,进行个案监督,督促主管部门迅速执行中央政法委(2006)10、15号和(2007)8号文件,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让社会各界看一看,到底是申诉人的诉求有理有据?还是无理纠缠?是法院依法办案?还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把无罪之人当成罪犯判决;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4款的规定迅速重新再审,二者应居其一。也再次恳请主管部门不要再无由故意无限期地推诿、拖延、搪塞、糊弄了。按律依法纠正本案,宣告张雍无罪,还申诉人的公道。谢谢!
四川仪陇县马鞍镇:张煜、李世容
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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