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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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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实该案错了,应该依法纠正

发表于 2009-8-2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发表于 2009-8-2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贴,大家一起加油,提高我们论坛的曝光率呀!

发表于 2009-8-27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345252035在2009-8-26 8:13:00的发言:
证实该案错了,应该依法纠正

发表于 2009-8-27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2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09-8-2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8-28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政委就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答记者问
2009年08月18日 17:12:4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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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 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政法委今天召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闻通气会,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通报了《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并就《意见》中与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在现阶段出台这个《意见》?它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从2004年开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集中处理,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多数地方的涉法涉诉信访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局面。但是,必须看到,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较高,进京访、重复访仍然偏多,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还有差距。为了切实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努力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明显好转,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意见》提出了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调解衔接、强化排查化解、规范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完善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力争树立相信和依靠基层,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能够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无理不能违法上访,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的导向,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问:《意见》在方便群众反映和解决问题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如:

    中央政法机关对进京上访量比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对外公告,就地就近受理督办依照信访条例和司法程序,可能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问题。

    省、市、县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确保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要及时公示。

    上级政法机关要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到下级、到基层直接解决信访问题。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组织政法机关开展联合接访,共同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法机关信访专网受理群众信访,及时回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减轻当事人负担。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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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09-8-2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8-28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09-8-31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8-31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8-2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9-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发表于 2009-9-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贴,大家一起加油,提高我们论坛的曝光率呀!

发表于 2009-9-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发表于 2009-9-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人就不要在这上面乱发表,这件事在马鞍引起很大的风波,此事件属于轮奸,还应该重处,只是还有一个没被判刑,而他们儿子坐牢不甘心.他们这家没关系,保不出儿子,法院也没判错,如果真的是冤案,五年了,为什么各级政府,和法院部门没理睬.他们也不怕上访,轮奸比畜生都不如的人,应该枪毙,这事在马鞍镇影响很恶劣,他们两人把一个学生带到马鞍南阳宾馆,对她实施轮奸,如果这个女孩是你妹或者是你女儿,你还认为是这个件是冤案吗。大家想一想呀。对事实不了解的人不要乱发表对此事的看去。如果是记者就来仪陇县马鞍镇,来了解当年这件事的前因后果,应该还有很多人知道。我在此重申一道,还有一个人应该也被判刑。[em02]社会的渣滓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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