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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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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8-2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8-3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给你好心情在2009-7-4 16:58:00的发言:
中国政府部门一个通病就是错就要错到底。

就是!

 

发表于 2009-8-3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1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9-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发表于 2009-9-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3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正确不?谁主张谁取证,把那个作证的人找出来,对薄公堂,事情不就清楚了。

发表于 2009-9-3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9月2日14点45分发帖的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你是本案办案的公安人员。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当你承办本案时,良心倾斜,私欲暴涨,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竟然在办案中借机报复。在你亲手承办的侦查卷中采取“第六页冒充所谓的受害人签名伪造笔录未捺印;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增添对申述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恭笔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伪造出13条假冒证据加害。这些事实尽管你跑关系,走后门,但仍然不能抹消侦查卷中的13条伪造假冒证据,也没有人能帮助你把这些事实抹消。铁证如山,能堵住众人之口吗?你这一狼心狗肺人人唾骂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人做出来的!简直就是公安战线上的人渣败类畜牲!!!该枪毙的应该是谁?请网友评论。这位公安,你亲手制造出了这样一桩通天大冤案,不但不悔改前错,还有脸在网上煽动,制造流言,你的良心何在?人格何在?当你听到申述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心就慌了?就不择手段在网上造谣恶语阻止,这样能掩盖住你的罪恶行为吗?假若那你那个完全无罪的儿子或女子,也采用你的手段栽赃罪名当成强奸判决打如牢房,你有何感想?是不是也该当成畜生枪毙五马分尸?按汉朝的法典,你这个公安又该不该剥皮充草?

 

                                 李世容   张煜

                                      2009年9月3日

发表于 2009-9-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9-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无双花花在2009-9-3 6:59:00的发言:

事实正确不?谁主张谁取证,把那个作证的人找出来,对薄公堂,事情不就清楚了。

事实正确不?谁主张谁取证,把那个作证的人找出来,对薄公堂,事情不就清楚了。按律法院应该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用违法证据判决,将申诉人打入牢房已六年余,假若现在才审查、核实证据,证实以前的全部刑事判决完全错误。

发表于 2009-9-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份子已经用伪造假冒证据定了你儿子的罪,给你造成了这个局面,你的证据得力,打重了他们的要害, 在这过程中,他们肯定会造谣中伤,辱骂,威胁,这都是难免的,你依法上访上告,用法律来维权.相信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会为你呼吁公平正义的!

发表于 2009-9-4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5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权我支持,并帮助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9-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请不要在“母亲”脸上抹黑!   

黑白方圆/2009.8.23

  关键词: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祖国母亲60年大庆前夕,政府对上访问题做出新规以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中办、国办近日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说明。《意见》希望中央政法机关将对进京上访量比较大的省份,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法官员的接访时间。

    上访之路其实是一条血泪之路,不仅“碰黑”的访民们有难以言说之痛,对于政府,尤其是上访接待部门对众多的上访大军,他们也难以应付。大多数上访接待人员都是一些什么人?凡“碰黑”曾经上访过的同胞一定领教过,因于工作性质、职业水平,接待人员对于访民反映的问题,基本是有心无力,还往往被访民引起误解甚至作为死对头。由于来自职业的尴尬,时间长了,接待人员自己首先已烦躁不已,甚至比上访者更快的加入到了孙东东教授的“偏执”行列,进而病态的对上访者表现出厌恶和憎恨的神情。

    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全世界人都明白,中国之特色也,这“特色”与中国人种基因无关,上访者99%都是逼迫之下的最后选择!就如我们选择网络“上访”道理是一样的,否则台湾、香港、新加坡也是中华人种基因,而他们“上访”“网访”现象却罕见呢?

    当地司法、行政、纪检部门,如果他们稍稍有所作为,我说的是“稍稍”就够了,因为中国人是全世界最善良的人种,那么99%的上访事件都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去年刚刚开庭伊始,众多律师当了解到本案在上海杨浦法院诉讼的实际情况后,就一言蔽之;“弟弟,你准备行李上访吧!”,熟识中国官场游戏规则的律师毕竟是过来人。可我却说;“不用!”,我虽然离开“中国游戏场”已几十年了,但毕竟我曾经在上海长大,我就是不信那个邪!不信上海的司法现在会变得如此的黑暗!不说是司法机关,就是一般神经正常的人,都妄敢把一件白的东西硬要说成是黑的!

   “你如果能将本案的真相澄清,即你哥哥的遗嘱是真实的,医院的病历是伪造的,我们都敢用头颅来打赌!你离开上海,时间太长了,你可知道上海的司法黑到怎样的天地!”众朋友无不悲观的对我说!

   我说;“上访,我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这个精力,最主要的是遭不起这个罪!”但是我相信只有魔术师才能把白的弄成黑的,绝不信法官有这个能耐!我不仅有信心要还原是非黑白,还有信心让做过伤天害理的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必须承认错误,并向在天之灵的哥哥赔礼道歉!!六十周年大庆之际,请大家不要再给“母亲”脸上抹黑!善良的中国人毕竟是大多数!不信,大家等着瞧!

发表于 2009-9-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什么人,权利有多大,地位有多高,都不能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一旦突破,所干出来的事就毫无人性,赤裸裸的罪恶,该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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