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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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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立案重审

发表于 2009-9-23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律作支撑的群众监督是无力的

发表于 2009-9-23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惩治自己,最终的结果是出现类似“脱下警服就嫖娼,穿起警服又抓娼”的现象。而惩治腐败便有点像医生自己给自己动手术,不仅是负痛难以下手的问题,最根本是无法给自己动手术。一位经济学博士在《市场经济导报》杂志社举办的博士论坛上就“给司法腐败‘剥皮’”这一论题讲了这么一段话:“腐败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政府内部的等级组织管理制度。我国政府机构内部的运行是控制严格的等级组织进行的。等级组织内权力的运作是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来进行的。下级之所以必须服从上级(有时并非出于自愿),是因为上级基本上决定着下级升迁的机会或下级成员同相应的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这样一来,上下级之间就存在着一种‘交换’关系,而且这种‘交换’关系具有长期性。由于机构内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长期的‘交换’关系,由此便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利益集团内部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交换’好处就在所难免。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也就意味着相互包庇和原谅的政府机构内部转移风险机制的形成。搞腐败者无风险可担,而且还能从中获得许多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发表于 2009-9-24 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9-24 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9-24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9-2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值得大家支持!

发表于 2009-9-24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委就没人看到这个贴吗,只知道讨好上面领导,上面的贴子需要大家一起来顶。加油,哥们

发表于 2009-9-24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9-24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9-24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9-2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09-9-24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78936452在2009-9-19 8:14:00的发言: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24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511258330在2009-9-23 6:11:00的发言:

无证据就抓人,不符合法治精神。为什么当初急于定罪?必有幕后的原因!强烈建议有错必纠!

 

支持楼主!抗争到底!

发表于 2009-9-24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法律?难道是为有钱的服务吗?

发表于 2009-9-2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要依法加重惩处,同时,要切实完善现行的检察院、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发表于 2009-9-24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政法部门提出的新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官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坚持为大局服务,自觉将法院工作融入大局之中,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坚持为人民司法,把人民群众的呼声、需求和满意,作为第一信号、第一选择、第一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反腐倡廉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塑造人民法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要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提高司法保障水平,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记者 宋茜)
(责任编辑: 王泽君 )

发表于 2009-9-2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511258330在2009-9-23 6:11:00的发言:

无证据就抓人,不符合法治精神。为什么当初急于定罪?必有幕后的原因!强烈建议有错必纠!

 

支持楼主!抗争到底!

发表于 2009-9-24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78936452在2009-9-15 8:35:00的发言:
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官,检查官是直接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

发表于 2009-9-2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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